舒奇远、高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刑初11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奇远,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辩护人李润发,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译,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
辩护人王杰、吴xx忠,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辩护人朱以林、刘爱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奇远及其辩护人李润发,被告人高译及其辩护人吴xx忠、王杰,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以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卢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日月昌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更名为崇逸(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逸公司”)。2016年3月至2018年8月,卢某某结识张某某(另案处理),双方共谋以宣传“宗祖文化”、搭建网上商城推销土特产为名,实则以高额返利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并组建了以崇逸公司为中心,以宗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宗客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宗客驿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日月昌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春蕊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为经营主体,由崇逸公司统一管理各公司人事、财务、资金的“宗客网”经营体系(下称“宗客网”)。
2016年3月起,卢某某、张某某创建并开发宗客商城APP、“宗祖风情”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融资平台和推广媒介,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上述过程中,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先后因招募或投资加入宗客网,协助卢某某等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舒奇远于2017年3月经招募加入宗客网,先后担任运营三部总监、外联部负责人,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人民币268,2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110,700余万元,其中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担任运营三部总监期间,吸收资金27,500余万元,造成损失3,600余万元。被告人高译于2016年3月加入宗客网,先后负责第八市场部、担任运营七部总监,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25,400余万元,造成损失6,300余万元,其中负责的第八市场部吸收投资15,800余万元,造成损失2,7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六十四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9,400余万元,造成损失2,100余万元。
2019年6月4日、9月17日,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会议纪要、公司文件、宗客加盟商合同、代理商合同、宗客驿站合作协议等投资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崇逸公司社保缴费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投资参与人董承、马权言等人及证人高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卢某某、张某某等涉案人员及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舒奇远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奇远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舒奇远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舒奇远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提供了宗客网的相关材料、POS机等,对破案起到了重要作用,可以认定立功;之前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很小;系从犯,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发展没有起到决定性作用;被告人舒奇远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舒奇远从轻处罚。
被告人高译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金额有异议,其担任公司总监,但不拿总监的工资和提成。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译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高译担任的总监职务是卢某某等人蒙骗高译和公众而委任的虚职,高译和崇逸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享受总监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公诉机关指控高译的犯罪数额巨大,但应剔除中途划归高译下属的金额,且高译及家人投入了巨额钱款,高译也是受害人;被告人高译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高译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基本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定性不持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意见:被告人陈某某系从犯,处在犯罪链末端,管理作用非常小;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陈某某自己也投入巨额资金,遭受了很大损失;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卢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宣传宗祖文化,组建了以崇逸公司为中心的多家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宗客网经营体系,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以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先后加入宗客网,参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舒奇远于2017年3月加入宗客网,先后担任运营三部总监、外联部负责人,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268,200余万元,造成损失110,700余万元;其中担任运营三部总监期间,吸收资金27,500余万元,造成损失3,600余万元。被告人高译于2016年3月加入宗客网,先后负责第八市场部、担任运营七部总监,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25,400余万元,造成损失6,300余万元;负责的第八市场部吸收资金15,800余万元,造成损失2,7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加入宗客网,后担任第六十四市场部部长,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9,400余万元,造成损失2,100余万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舒奇远、高译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同案证人卢某某、张某某、戴某某、严某某等人的证言表明,2016年3月起,卢某某、张某某合谋,创建并开发宗客商城APP、“宗祖风情”微信公众号,以宣传“宗祖文化”、搭建网上商城推销土特产为名,经营宗客网,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公司总监、部长、辅导中心职责作用及提成方式等。
2.公司会议记录、相关文件等表明,宗客网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议上商议模式调整、公布月度业绩、下达业绩指标等,并载明宗客网各运营部、市场部、辅导中心架构情况,发展下线、吸收资金情况以及三名被告人的任职签字情况。
3.宗客加盟商合同、宗客驿站合作协议、自营产品订购合同等表明,公司的投资返利模式。
4.工商登记材料等表明,涉案公司的登记注册情况以及相应经营资质,涉案企业均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资质。
5.投资参与人董承、马权言等人的证言表明,各投资参与人所属部门、上下线情况,通过推介、参与公司会议等方式了解宗客网后进行投资以及三名被告人的参与情况。
6.公司的电子数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表明,本案涉及人数和各被告人涉案金额,其中,舒奇远任职期间,18283名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268,200余万元,造成10952人损失110,700余万元,其中担任第三运营部总监期间,吸收2382人投资27,500余万元,造成584人损失3,600余万元;高译任职期间,吸收1871人投资25,400余万元,造成995人损失6,300余万元,其中负责第八市场部期间吸收889人投资15,800余万元,造成338人损失2,700余万元;陈某某负责第六十四市场部期间,吸收553人投资9,400余万元,造成282人损失2,100余万元。
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表明,本案的扣押、查封、冻结相关情况。
8.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身份信息表明,三名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9.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的以往供述表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宗客网的运营、组织架构情况以及自己参与宗客网的时间、作用、吸收资金等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参与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公诉机关依据后台数据、投资人提供的书证,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财务账册等,经司法鉴定、专项审计,认定本案涉及人数和各被告人涉案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译担任总监职务,发挥总监职责,应对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就犯罪数额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舒奇远、高译、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舒奇远的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认定情形,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舒奇远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译、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违法所得30,000元,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奇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投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后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文燕
审判员 周 轶
审判员 陈 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蒋冬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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