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友对《防范和处置非集条例》的解读
原创 x 今天
2月10日晚间,除夕前夜,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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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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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款
为节约篇幅,本文不拟列出重点条款。但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一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七条,尤其是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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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执行单位
刚才说了,《条例》中很多外围的内容,对于已经爆雷的P2P平台而言,已成过去。那么,抛开这些无关内容,我们还需要重点关注一下到底“谁”才是《条例》的最终执行单位?
毫无疑问,就是第五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RenMinZF”(对应HDQ ZF)“明确”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这个“牵头部门”太重要了,在全文中一共出现了31次。按照我个人理解,它对应的应该就是“HDQ JRB”。
那么,BJS JRJ呢,它的角色和职责是什么呢?同样是第五条(其它条款也有出现,但相对不重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可以看出,JRJ的作用仅为“防范”(已经是过去式)和“配合处置”。那么,具体应该配合到什么程度呢?我认为没有明确规定,这个范围可大可小,即可以是1%,也可以是100%。
再说HDQ ZF的职责。还是第五条(其它条款也有出现,但相对不重要):“应当建立健全ZF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以及GWY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这其中,后两个部门的参与值得关注和期待。
还有BJSZF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上级地方RenMinZF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RenMinZF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以及“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RenMinZF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其主要职责(其它相对不重要)。其中最后一点具体到BJS,条例中的“市级以上”也可能直接对应“HDQ”。
综上所述,除了新加入的“GWY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我们打交道的还是以前那些部门。人还是一样的人,只是工作标准提高了;虽然有了行政法规的约束,但他们也不会在5月1日那天,一下子就出现突飞猛进的表现。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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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理会平台的解读
平台某位收割主管天天发朋友圈无非是想告诉我们:国家不会管,回本无望,乖乖的快点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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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只看政策,确实是有帮助的。比如明确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明确谁负总责、为退税也提供法律支持等等。但是,还是那句话,抛开实际谈理想,并无意义。还是要保持谨慎乐观的态度,看看接下来各级ZF和JG部门是如何实施和行动的?
目前,有利网出借人最担心的是平台3月份又要单方面强推底标穿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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