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0111刑初718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海广,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高海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被告人毛萌,女,1987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毛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20]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海广、毛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高海广与毛萌注册成立南京朗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鑫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601室。同年4月,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简称“铭泽创投”的网站,在网站上以虚假车标、房标等为标的物对外进行发标,承诺年利息为12%,另有年利息2%至28%的额外奖励,通过在互联网上随机加QQ好友等方式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该网站自2017年4月上线运行,后因无力兑付于2018年10月关停。
经审计,朗鑫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向103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179余万元,尚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4868余万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高海广、毛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的身份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借款协议等;
2、证人陈某、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唐某、计某、沈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的供述和辩解;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海广、毛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海广、毛萌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海广、毛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海广、毛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高海广与毛萌注册成立南京朗鑫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鑫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浦口大道1号新城总部大厦601室。同年4月,该公司在互联网设立简称“铭泽创投”的网站,在网站上以虚假车标、房标等为标的物对外进行发标,承诺年利息为12%,另有年利息2%至28%的额外奖励,通过在互联网上随机加QQ好友等方式对外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该网站自2017年4月上线运行,后因无力兑付于2018年10月关停。
经审计,朗鑫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共向103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179余万元,尚未兑付金额共计人民币4868余万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高海广、毛萌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海广、毛萌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集资参与人唐某、计某、沈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搜查笔录,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海广、毛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海广、毛萌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广、毛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海广、毛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海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毛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高海广、毛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各集资参与人的基本信息等情况,详见专项审计报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安
人民陪审员 张子燕
人民陪审员 杨永源
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谢 璐
书 记 员 李 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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