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普平台 2021.1.6……辽宁中普平台瑞安分公司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伟毅能自首,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献贵能部分退赃、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能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适用缓刑

李献贵、林红、杜爱群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132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献贵,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住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金高舜,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红,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住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梅伟健,浙江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爱群,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住温州市瓯海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池仁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叶鹏程,男,1993年9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住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绵宽,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被告人刘伟毅,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住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伟章,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援)。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2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及辩护人金高舜、梅伟健、池仁秋、阮绵宽、潘伟章、被害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称中普公司),为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在全国各地设立公司以及分公司,公开宣传推广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7月以及11月,中普公司在瑞安市先后成立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均称瑞安分公司),鲍某5(已判)受中普公司的指派担任瑞安分公司负责人,招聘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作为团队经理以及客户经理组建瑞安分公司,通过开设门店、散发传单、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年年宝”、“月鑫宝”、“单季红”、“双季盈”等年化收益率7%至15%不等的投资理财产品形式,与不特定对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上交给中普公司使用。
2017年至2018年8月,瑞安分公司向林某1等3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549.65万元,其中有4204.7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7亿余元。期间,被告人李献贵参与非法吸收众存款共计8052.1334万元,其中有2364.6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00余万元;被告人林红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26.4万元,其中有1106.6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100余万元;被告人杜爱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60.6万元,其中有1145.9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70.098032万元;被告人叶鹏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90.45万元,其中有771.8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38.865264万元;被告人刘伟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62万元,其中有140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4.39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8.775264万元、24.3975万元,被告人李献贵退赔给集资参与人杨某320万元、陈秋玉10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伟毅到公安机关投案。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均系从犯;被告人刘伟毅能自首,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均能如实供述,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献贵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林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杜爱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叶鹏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被告人刘伟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金高舜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献贵系从犯;2、资金全部流向中普公司;3、已退赃30万元,建议减轻处罚。
辩护人梅伟健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法律应当适用于2016年至2018年期间的法律法规,2017年6月2日之前林红的团队业绩,不应计入非法吸存总金额;2、被告人林红不应承担高于被告人杜爱群的刑事责任;3、认定被告人林红个人获利100余万元过高,应当抵扣林红自己购买中普公司产品的金额71万元;4、请求对被告人林红适用缓刑。
辩护人池仁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爱群系从犯,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减轻处罚。
辩护人阮绵宽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鹏程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潘伟章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伟毅系从犯,能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称中普公司),为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在全国各地设立公司以及分公司,公开宣传推广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7月以及11月,中普公司在瑞安市先后成立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均称瑞安分公司),鲍某5(已判)受中普公司的指派担任瑞安分公司负责人,招聘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作为团队经理以及客户经理组建瑞安分公司,通过开设门店、散发传单、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年年宝”、“月鑫宝”、“单季红”、“双季盈”等年化收益率7%至15%不等的投资理财产品形式,与不特定对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上交给中普公司使用。
经审计,2017年至2018年8月,瑞安分公司向林某1等3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0万元以上,其中有4204.7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7000万元以上(吸收金额、名单附后)。
期间,被告人李献贵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052.1334元,其中有2364.6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00余万元;被告人林红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26.4万元,其中有1106.6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100余万元;被告人杜爱群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360.6万元,其中有1145.9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70.098032万元;被告人叶鹏程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90.45万元,其中有771.8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38.865264万元;被告人刘伟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62万元,其中有140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获得工资和提成24.397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8.775264万元、24.3975万元,被告人李献贵退赔给集资参与人杨某320万元、陈秋玉10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伟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1获得中普公司退赔款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鲍某1、宋某1、张某1、鲍某2、缪某、鲍某3、王某1、林某2、吴某、张某2、陈某1、项某、鲍某4、陈某2、曹某、胡某1、廖某、杜某、陈某3、杨某1、谢某、何某1、黄某1、黄某2、毛某、黄某3、祝某、林某3芳、余某、林某3、黄某4、刘某、南某、黄某5、江某、方某、何某2、蔡某1、何某3、徐某1、李某1、李某2、薛某1、张某3、戴某、柯某、周某1、宋某2、黄某6、黄某7、林某4、张某4、陈某4、林某5、金某1、周某2、林某6、黄某8、朱某、林某7、侯某、蔡某2、全某、陈某5、潘某1、黄某9、徐某2、胡某2、陈某6、杨某2、蔡某3、林某8、唐某、陈某7、叶某、郑某、曾某、池某、丁某、王某2、黄某10、徐某3、薛某2、金某2、林某9、卢某、潘某2、冯某、黄某11、金某3、杨某3的陈述、证人张某5、王某3、张某6、薛某3、赵某、于某、林某10、林某11、鲍某5、宋某3、蔡某4、蔡某5、陈某8、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Pos签购单、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客户续转单、瑞安日报、宣传单、出借人清单、员工清单、营业执照、来源情况说明、财富端营业部经理薪酬与考核方案、辽宁中普金服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借端基本法、情况说明、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线下业务良性退出进展情况月度通报、关于中普公司处置进度的情况说明、中普原线下P2P业务户性退出公告、中普瑞安分公司员工工资、提成统计表、员工名细、劳动合同主、客户付出资款的对手账户、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查封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暂扣款票据、本院(2020)浙0381刑初616号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刘伟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刘伟毅能自首,被告人李献贵、林红、杜爱群、叶鹏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献贵能部分退赃、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能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各辩护人相关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梅伟健有关2017年6月2日之前林红的团队业绩,不应计入非法吸存总金额及在林红的违法所得中应当扣除其投资额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献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杜爱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叶鹏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伟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叶鹏程、刘伟毅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87752.64元、243975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具体名单、金额附后)。
七、追缴被告人李献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0元、被告人林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杜爱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980.32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海峰
人民 陪 审员 许建华
人民 陪 审员 朱晓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詹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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