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普平台 2020.12.28……辽宁中普平台瑞安分公司负责人鲍方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经审计,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鲍方伟所负责的瑞安分公司向林某1等3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549.65万元,其中有4204.7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7亿余元。期间,被告人鲍方伟获得固定工资以及按照瑞安分公司业绩获取提成共计3380463.52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鲍方伟家属退出非法所得210万元

鲍方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1刑初61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鲍方伟,男,1986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住瑞安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峰枫,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0]10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方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方伟及辩护人庄峰枫、证人金某2、杜某、林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开始,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称中普公司),为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在全国各地设立公司以及分公司,公开宣传推广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7月以及11月,中普公司在瑞安市先后成立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均称瑞安分公司),被告人鲍方伟受中普公司的指派担任瑞安分公司负责人,招聘团队经理以及客户经理组建瑞安分公司,通过开设门店、散发传单、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年年宝”、“月鑫宝”、“单季红”、“双季盈”等年化收益率7%至15%不等的投资理财产品形式,与不特定对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上交给中普公司使用。
经审计,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鲍方伟所负责的瑞安分公司向林某1等347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549.65万元,其中有4204.7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7亿余元。期间,被告人鲍方伟获得固定工资以及按照瑞安分公司业绩获取提成共计3380463.52元。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鲍方伟家属退出非法所得210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定被告人鲍方伟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鲍方伟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建议对被告人鲍方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鲍方伟对上述指控没有异议。
辩护人庄峰枫的辩护意见是,1、在法院审判阶段,部分被害人已获得中普公司退赔;2、被告人鲍方伟应当认定为从犯;3、系初犯,且退出大部分的非法所得,在判处罚金时应当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开始,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以下均称中普公司),为了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在全国各地设立公司以及分公司,公开宣传推广金融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7月以及11月,中普公司在瑞安市先后成立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以下均称瑞安分公司),被告人鲍方伟受中普公司的指派担任瑞安分公司负责人,招聘团队经理以及客户经理组建瑞安分公司,通过开设门店、散发传单、报纸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年年宝”、“月鑫宝”、“单季红”、“双季盈”等年化收益率7%至15%不等的投资理财产品形式,与不特定对象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存款,所吸收存款均上交给中普公司使用。
经审计,201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鲍方伟所负责的瑞安分公司向林某1等34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1000万元以上,其中有4204.7万元系到期后续投的投资款,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7000万元以上。期间,被告人鲍方伟获得固定工资以及按照瑞安分公司业绩获取提成共计3380463.5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9月18日,林某1存入10万元。
2、2018年3月7日,林某2存入5万元。
3、2016年至2018年间,鲍某1共存入130万元。
4、2018年3月17日,薛某1存入20万元。
5、2018年5月25日,鲍某1存入20万元。
6、2017年11月16日,宋某1存入20万元。
7、2017年10月17日、10月20日、12月28日,李菽霞分别存入21万元、9万元、20万元,共计50万元。
8、2018年3月1日,张某1存入30万元。
9、2018年2月24日,鲍某2存入30万元。
10、2018年8月17日,黄某1存入10万元。
11、2018年3月1日、5月14日,缪某分别存入30万元、50万元,共计80万元。
12、2017年9月30日,鲍某3存入30万元。
13、2017年11月30日、2017年12月26日、2018年3月29日、2018年6月15日、邵某1分别存入7万、15万元、5万元、20万元,共计47万元。
14、2017年10月9日,林某2存入10万元。
15、2017年11月17日、2018年3月29日,王某1分别存入8万元、20万元,共计28万元。
16、2017年10月24日、2017年11月21日、2018年3月5日,吴某分别存入20万元、20万元、5万元,共计45万元。
17、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7日、2018年4月11日、2018年8月13日许某1分别存入20万元、21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51万元。
18、2018年4月2日、2018年6月25日,胡某1分别存入15万元、10.8万元,共计25.8万元。
19、2017年11月23日,张某2存入40万元。
20、2017年12月21日,陈某2存入10万元。
21、2018年3月13日、2018年7月12日,陈某1分别存入9万元、5万元,共计14万元。
22、2017年12月5日,徐某1存入10万元。
23、2017年12月5日,项某存入10万元。
24、2018年期间,杜某多次存入共计795万元。
25、2018年2月26日,鲍某4存入60万元。
26、2018年2月27日,冯某1存入40万元。
27、2018年6月20日,陈某3存入20万元。
28、2017年10月9日、2017年11月23日、2018年1月22日,陈某2分别存入28万元、10万元、30万元,共计68万元。
29、2018年1月15日、2018年3月9日,曹某分别存入30万元、30万元,共计60万元。
30、2018年3月5日、3月19日,吴某1分别存入50万元、30万元,共计80万元。
31、2018年1月8日,王某1存入20万元。
32、2017年11月30日,宋某1存入20万元。
33、2017年12月21日,童某1存入20万元。
34、2018年2月23日、3月19日、3月26日,李某1分别存入10万元、92万元、60万元,共计162万元。
35、2017年11月16日,赵某1存入20万元。
36、2018年3月6日,廖某存入5万元。
37、2017年11月20日、2018年1月31日、2月23日、3月21日、4月20日、4月23日、5月2日、5月25日、6月22日、8月24日,郑某1分别存入20万元、45万元、10万元、25万元、27万元、1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2万元,共计184万元。
38、2017年11月16日,何某1存入20万元。
39、2018年5月2日,林某3存入28万元。
40、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3陆续存入305万元。
41、2018年1月15日、7月27日,郑某2分别存入80万元、20万元,共计100万元。
42、2018年期间,祝某陆续存入71万元。
43、2018年5月7日、6月4日,林某4分别存入10万元、7.5万元,共计17.5万元。
44、2018年4月8日,林某3存入16万元。
45、2018年5月7日,林某5存入24万元。
46、2018年3月5日、3月12日、5月2日、8月15日,杜某2分别存入70万元、152万元、88万元、15万元,共计325万元。
47、2017年10月13日,余某1存入10万元。
48、2017年10月17日,余某2存入30万元。
49、2017年12月7日、2018年2月8日,南某分别存入20万元、21万元,共计41万元。
50、2018年3月12日,陈某3存入5万元。
51、2018年5月22日、5月31日,杨某1分别存入300万元、500万元,共计800万元。
52、2018年1月23日、4月16日、6月22日,金某2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50万元,共计70万元。
53、2018年4月23日,谢某存入5万元。
54、2017年10月23日,朱某1存入35万元。
55、2018年7月6日,朱某2存入30万元。
56、2018年3月20日,黄某1存入35万元。
57、2017年11月29日,胡某1存入10万元。
58、2016年至2018年间,江某陆续存入550万元。
59、2018年3月13日,黄某2存入5万元。
60、2018年2月6日,毛某存入6万元。
61、2018年1月31日,蔡某1存入50万元。
62、2018年4月10日,李某1存入35万元。
63、2018年4月28日,王某4存入45万元。
64、2018年3月16日、4月18日,张某3分别存入20万元、11万元,共计31万元。
65、2017年12月6日,余某存入35万元。
66、2018年3月2日,林某3存入20万元。
67、2018年7月9日,黄某4存入11万元。
68、2018年2月13日、3月2日,刘某分别存入35万元、12万元,共计47万元。
69、2017年至2018年,周某1陆续存入53.65万元。
70、2018年5月3日,詹某1存入21万元。
71、2017年10月11日、2018年3月12日,黄某7各存入20万元,共计40万元。
72、2018年间,黄某5陆续存入41.6万元。
73、2018年1月5日,金某1存入20万元。
74、2018年4月18日,金某3存入24万元。
75、2017年12月12日、21日、2018年5月16日,金某4分别存入22万元、22万元、9万元,共计53万元。
76、2017年12月28日、2018年3月5日,林某6各存入10万元,共计20万元。
77、2018年1月11日,朱某存入7万元。
78、2017年11月28日,潘某2存入8万元。
79、2017年1月17日,江某1存入50万元。
80、2018年1月31日,蔡某2存入5万元。
81、2017年11月9日,金某4共存入40万元。
82、2018年1月25日、1月26日、3月12日,孙某2分别存入6万元、50万元、42万元,共计98万元。
83、2017年6月6日、2018年1月9日、4月19日,任某1分别存入157万元、136万元、111万元,共计404万元。
84、2017年12月18日、2018年5月7日,郑某5分别存入97万元、10万元,共计107万元。
85、2017年11月28日、2018年1月30日,施某2分别存入50万元、52.9万元,共计102.9万元。
86、2018年3月1日、7月13日,方某共存入30万元。
87、2017年12月13日、2018年4月23日,叶某3分别存入104万元、62万元,共计166万元。
88、2017年至2018年间,何某2陆续存入105万元。
89、2017年至2018年间,陈某5分五次共存入37万元。
90、2017年12月19日,邵某3存入10万元。
91、2018年1月30日,何某3存入10万元。
92、2018年2月27日,徐某1存入5万元。
93、2017年至2018年间,李某2陆续存入429万元。
94、2017年2月15日,黄某9存入5万元。
95、2017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2共存入124万元。
96、2018年2月26日,罗某2存入30万元。
97、2018年2月28日,陈某5存入10万元。
98、2017年8月1日、11月13日、2018年3月27日,方某2分别存入8万元、5万元、6万元,共计19万元。
99、2017年3月28日、2018年2月28日,林某8各存入10万元,共计20万元。
100、2017年12月12日,李某3存入20万元。
101、2017年9月19日,唐某存入5万元。
102、2017年9月19日,谢某3存入5万元。
103、2017年至2018年间,余某3陆续存入162万元。
104、2017年11月13日、11月23日、2018年1月2日、2月28日、3月2日,陈某7共存入81万元。
105、2017年10月16日,陈某4存入5万元。
106、2017年3月29日,郑某存入140万元。
107、2018年4月4日,池某存入10万元。
108、2017年7月14日、11月27日,李某4共存入65万元。
109、2017年至2018年间,李某4共存入181万元。
110、2017年12月11日、2018年3月12日,李某5分别存入12万元、51万元,共计63万元。
111、2018年1月31日、6月29日,李某6分别存入5万元、13万元,共计18万元。
112、2018年2月13日、5月11日,黄某10分别存入6万元、30万元,共计36万元。
113、2017年9月15日、18日,薛某1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
114、2018年7月3日、7月11日、7月25日,张某2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6万元,共计21万元。
115、2018年5月15日至17日、5月21日、7月9日、8月6日,戴某分别存入57万元、65万元、10万元、14万元,共计146万元。
116、2017年9月12日、12月14日,柯某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117、2017年至2018年间,葛某3共计存入1222万元。
118、2016年11月28日、2018年3月8日,叶某4各存入22万元,共计44万元。
119、2017年至2018年间,陈某6分五次共存入45万元。
120、2017年11月10日,宋某2存入25万元。
121、2017年11月6日、2018年5月28日,黄某6各存入5万元,共计10万元。
122、2018年5月29日,林某4存入5万元。
123、2018年2月12日,徐某8存入20万元。
124、2018年6月20日、21日,张某4共存入10万元。
125、2018年5月22日,陈某4存入20万元。
126、2018年2月24日,林某5存入5万元。
127、2017年9月8日、12月18日,周某2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
128、2018年1月24日,黄某8存入5万元。
129、2018年3月7日,彭某4存入10万元。
130、2018年3月5日,张某5存入15万元。
131、2018年2月22日,张某6存入20万元。
132、2018年3月4日、4月2日,林某6分别存入30万元、21万元,共计51万元。
133、2018年3月5日,狄某6存入6万元。
134、2018年2月22日,陈某8存入20万元。
135、2018年7月20日,董某3存入5万元。
136、2018年6月4日至6日,何某3存入21万元。
137、2018年3月7日、3月9日,林某7分别存入8万元、16万元,共计24万元。
138、2018年8月17日,侯某存入5万元。
139、2018年3月5日、7月23日,张某8分别存入20万元、5万元,共计25万元。
140、2017年11月16日,戴某5存入5万元。
141、2018年8月7日,全某存入30万元。
142、2017年5月19日,钱某3存入20万元。
143、2018年1月2日,张某9存入85万元。
144、2017年12月19日,杨某3存入20万元。
145、2017年11月2日、2018年2月22日、2月28日,郑某7分别存入40万元、50万元、30万元,共计120万元。
146、2018年8月24日、28日,张某8分别存入32.9万元、53.9万元,共计86.8万元。
147、2018年8月22日,杜某9存入81万元。
148、2018年5月4日、5月7日,吴某2分别存入50万元、10万元,共计60万元。
149、2018年3月26日、4月8日、4月16日,郑某8分别存入25万元、55万元、45万元,共计125万元。
150、2018年3月13日、8月15日,郑某9各存入20万元,共计40万元。
151、2018年2月28日、3月19日、5月7日,郑某10分别存入21万元、25万元、32万元,共计78万元。
152、2018年3月19日,肖某8存入41.5万元。
153、2018年4月9日、5月8日、5月11日,施某3分别存入30万元、76万元、22万元,共计128万元。
154、2018年4月26日、5月10日,施某2分别存入70万元、35万元,共存入105万元。
155、2018年7月3日,郑某11存入150万元。
156、2018年4月26日,薛某4存入7万元。
157、2018年3月14日,曹某2存入10万元。
158、2018年7月9日,潘某3入30万元。
159、2017年11月22日,黄某11存入5万元。
160、2017年11月24日,张某8存入5万元。
161、2017年11月30日,黄某12存入5万元。
162、2017年11月15日,李某8存入6万元。
163、2018年7月3日,侍某1存入5万元。
164、2017年11月23日、12月19日、2018年2月7日,陈某8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10万元,共计25万元。
165、2017年11月14日,舒某2存入10万元。
166、2017年7月13日、11月10日、2018年8月8日,陈某9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计35万元。
167、2018年5月23日,胡某2存入12万元。
168、2018年3月5日,陈某6存入20万元。
169、2017年9月11日、10月30日,杨某2各存入10万元,共计20万元。
170、2017年10月11日、2018年5月15日,蔡某3分别存入20万元、15万元,共计35万元。
171、2017年11月13日,杨某8存入15万元。
172、2018年2月28日,叶某存入55万元。
173、2018年3月27日,杨某9存入50万元。
174、2017年11月17日,曾某存入7万元。
175、2018年2月28日,吴某5存入16万元。
176、2018年2月28日,吴某7存入15万元。
177、2018年3月14日、3月15日,丁某分别存入20万元、10万元,共计30万元。
178、2018年2月13日,黄某12存入7万元。
179、2018年2月23日,王某8存入8万元。
180、2017年11月16日,虞某2存入80万元。
181、2017年11月16日,鲍某4存入200万元。
182、2017年11月16日、2018年8月21日,冯某3分别存入50万元、6万元,共计56万元。
183、2017年11月16日,鲍某5存入50万元。
184、2018年6月26日,林某9存入28万元。
185、2018年4月28日,李某8存入5万元。
186、2018年3月28日,陈某9存入40万元。
187、2018年6月12日,余某8存入31万元。
188、2018年4月3日,胡某6存入20万元。
189、2017年11月20日、2018年7月16日,朱某5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共计15万元。
190、2018年3月14日,孔某5存入10万元。
191、2017年10月13日、2018年3月7日、7月6日、7月11日、7月13日,林某8分五次共存入104.5万元。
192、2017年11月10日,徐某3存入30万元。
193、2018年5月28日、5月31日,薛某2各存入10万元,共计20万元。
194、2017年3月22日、12月21日,陈某10分别存入200万元、100万元,共计300万元。
195、2017年4月26日,林某10存入100万元。
196、2017年2月14日,林某11存入200万元。
197、2017年11月23日,杨某4存入5万元。
198、2017年11月23日、2018年1月3日、2月27日,蔡某7别存入60万元、40万元、6万元,共计106万元。
199、2017年11月10日、12月12日、12月27日、2018年1月2日、2月28日、4月4日、5月14日、6月14日、6月15日、6月19日、6月21日、7月3日、7月26日、8月8日,林某12别存入15万元、4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6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1万元、11.1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40万元,共计248.1万元。
200、2017年12月21日、2018年3月30日,方某3分别存入8万元、5万元,共计13万元。
201、2017年2月27日、2018年3月1日、4月9日,宋某3分别存入1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共计35万元。
202、2017年12月11日,夏某1存入20万元。
203、2017年10月25日、2018年1月30日,冯某5存入40万元、110万元,共计150万元。
204、2017年10月27日、2018年1月30日、1月31日,薛某4存入125万元、115万元、75万元,共计315万元。
205、2017年11月27日、2018年2月24日,苏某5各存入20万元,共计40万元。
206、2017年11月28日、2018年3月21日、7月4日,李某7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8万元,共计23万元。
207、2017年12月7日,俞某8入10万元。
208、2017年11月8日,胡某8存入25万元。
209、2017年11月30日,张某11存入5万元。
210、2017年12月8日、2018年3月1日,吴某12分别存入10万元、6万元,共计16万元。
211、2017年12月13日,赵某7存入10万元。
212、2017年5月3日,王某8入10万元。
213、2017年5月27日,董某8存入10万元。
214、2017年5月27日,陈某8存入10万元。
215、2017年8月28日、2018年5月17日、6月12日,金某8分别存入5万元、18万元、10万元,共计33万元。
216、2017年10月11日、2018年2月9日、3月30日、4月26日、5月9日、5月31日、6月4日、6月5日、6月27日,宋某2分别存入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18万元、14万元、14万元、10万元、100万元,共计206万元。
217、2017年2月22日、9月7日,宋某8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218、2017年4月26日、5月27日、11月10日、11月17日、2018年3月22日,黄某13分别存入10万元、12万元、11万元、25万元、10万元,共计68万元。
219、2017年5月27日、7月5日、9月12日、2018年3月13日、7月12日,贾某3别存入1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11万元,共计51万元。
220、2017年10月9日,杨某12存入10万元。
221、2017年10月20日,黄某14存入20万元。
222、2017年10月23日,薛某15存入10万元。
223、2017年3月13日,王某14存入10万元。
224、2017年4月14日,杨某12存入30万元。
225、2017年11月10日、2018年4月28日、5月2日,许某5分别存入5万元、15万元、20万元,共存入40万元。
226、2017年11月13日、12月15日,彭某7分别存入3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
227、2017年11月13日,黄某16存入50万元。
228、2017年11月15日,张某15存入20万元。
229、2017年11月17日,蔡某5存入30万元。
230、20174年11月16日,林某15存入5万元。
231、2017年11月17日,周某6存入5万元。
232、2017年11月22日,叶某8存入5万元。
233、2018年6月28日,林某15存入50万元。
234、2018年3月15日、6月29日,季某3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235、2018年6月22日、6月29日,张某17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
236、2018年6月29日,杨春玲存入20万元。
237、2017年11月6日、2018年2月11日、6月22日、5月28日、6月29日、8月20日,金某2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6万元、6万元、5万元、20万元、共计52万元。
238、2017年至2018年间,黄某18共存入,共计120万元。
239、2018年5月23日、7月18日,谢某11分别存入12万元、10万元,共计22万元。
240、2018年7月4日,赵某12存入5万元。
241、2018年7月4日,朱某8存入6万元。
242、2018年7月9日,姜某7存入19万元。
243、2018年7月27日,何某5存入10万元。
244、2018年4月4日、7月30日,方某3分别存入21万元、10万元,共计31万元。
245、2017年7月30日、2018年2月8日、4月28日、5月17日、5月31日,陈某16分别存入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40万元。
246、2018年7月31日、2018年4月26日,余某4分别存入5万元、5万元,共计10万元。
247、2018年2月8日、4月11日、8月8日,董某3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20万元。
248、2018年8月10日,应某8存入10万元。
249、2018年8月17日,潘某5存入10万元。
250、2018年5月30日、8月24日,蔡某3分别存入6万元、5万元,共计11万元。
251、2018年1月29日、4月3日、5月11日、8月22日,陈某19分别存入50万元、41万元、11万元、6万元,共计108万元。
252、2018年7月3日,李某8存入5万元。
253、2018年8月2日,郑某18存入7万元。
254、2018年8月3日,葛某7存入20万元。
255、2018年6月20日,叶某7存入20万元。
256、2017年10月10日、2018年1月29日、6月14日、6月20日,林某18分别存入22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共计62万元。
257、2018年间,张某17共存入28万元。
258、2018年8月22日,赵云云存入20万元。
259、2018年1月27日、2月9日、3月29日,卢某7分别存入15万元、25万元、20万元,共计60万元。
260、2018年3月30日,胡某8存入11万元。
261、2018年8月24日,赵某6存入15万元。
262、2017年9月4日、2018年2月1日、5月15日、6月7日,杨某16分别存入10万元、25万元、21万元、12万元,共计73万元。
263、2018年3月15日,李某7存入20万元。
264、2018年3月15日,朱某6存入10万元。
265、2018年3月16日、6月13日,金某7分别存入6万元、10万元,共计16万元。
266、2018年3月20日,张某6存入10万元。
267、2018年3月14日,薛某9存入30万元。
268、2018年3月14日,林某2存入50万元。
269、2018年2月6日、3月15日、5月31日,林某8分别存入30万元、10万元、20万元,共计60万元。
270、2018年3月15日,蔡某3存入15万元。
271、2018年3月26日,薛某9存入10万元。
272、2018年3月28日、5月29日,谢某6分别存入10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
273、2018年3月1日、3月29日,林某8分别存入10万元、20万元,共计30万元。
274、2018年3月12日,冯某10存入30万元。
275、2018年3月13日,胡某5存入70万元。
276、2018年3月28日,占某2投入10万元。
277、2017年11月28日,杨某19入15万元。
278、2017年12月6日、2018年2月26日,洪某7别存入10万元、9.6万元,共计19.6万元。
279、2017年12月26日,毛某7存入10万元。
280、2017年9月4日、2018年1月11日,杨某19分别存入20万元、31万元,共计51万元。
281、2017年11月22日,林某18存入5万元。
282、2017年12月18日,季某12存入5万元。
283、2017年6月14日,黄某21存入5万元。
284、2017年9月29日,薛某7存入5万元。
285、2017年9月29日、2018年1月22日,潘某5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286、2017年6月20日、2018年3月12日,林某7分别存入12万元、5万元,共计17万元。
287、2017年10月27日,冯某3存入100万元。
288、2017年10月30日,钱某5存入15万元。
289、2017年10月31日,丁某5存入10万元。
290、2017年11月2日,曾某5存入10万元。
291、2017年10月10日、11月17日,戴某3分别存入5万元、25万元,共计30万元。
292、2018年1月5日、1月11日,林某18分别存入38万元、32万元,共计70万元。
293、2018年3月28日,童彩冬存入10万元。
294、2018年4月20日,潘某18存入5万元。
295、2017年9月15日,杨某17存入10万元。
296、2018年2月6日、3月7日,黄某22分别存入10万元、50万元,共计60万元。
297、2018年4月9日,何某8存入30万元。
298、2018年1月16日、2月28日、3月8日、5月23日、25日,肖某8分别存入20万元、1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55万元。
299、2018年1月24日,方某7存入25万元。
300、2018年1月2日,叶某11存入15万元。
301、2017年11月7日,张某21存入20万元。
302、2017年11月13日,周某8存入20万元。
303、2018年5月10日,何某8存入5万元。
304、2018年5月10日,叶某10存入5万元。
305、2018年1月4日,黄某23存入10万元。
306、2018年1月4日,金某17存入10万元。
307、2018年6月4日,范某3存入30万元。
308、2018年5月3日,陈某15存入25万元。
309、2018年5月21日,林某24存入200万元。
310、2018年4月28日,叶某13存入10万元。
311、2018年4月28日,张某15存入40万元。
312、2018年4月28日,季某15存入14万元。
313、2018年4月25日,陈某25存入5万元。
314、2018年1月30日、4月30日,林某22分别存入10万元、30万元,共计40万元。
315、2018年5月2日,林某22存入30万元。
316、2018年5月30日,王某18存入10万元。
317、2018年5月31日,泮某2存入8万元。
318、2018年2月6日、5月3日,赵某22分别存入30万元、40万元,共计70万元。
319、2018年5月14日,何某8存入5万元。
320、2018年5月31日,周某7存入10万元。
321、2018年3月5日、5月24日,陈某23分别存入10万元、10万元,共计20万元。
322、2018年5月25日,谢某15存入10万元。
323、2018年3月2日,孟某25万元。
324、2018年3月2日,陈某25存入25万元。
325、2018年3月7日,林某23存入5万元。
326、2018年3月8日,蔡某23存入20万元。
327、2018年3月8日,余某23存入10万元。
328、2018年3月9日,林某25入5万元。
329、2018年2月13日,林某26存入40万元。
330、2018年2月13日,蔡某18存入20万元。
331、2018年3月5日,黄某23存入10万元。
332、2018年3月5日,陈某26存入20万元。
333、2018年3月6日,陈某27存入10万元。
334、2018年3月5日,薛某11存入5万元。
335、2018年3月13日,余某5存入10万元。
336、2018年3月13日,金某18存入5万元。
337、2018年2月28日,戴某15存入5万元。
338、2018年2月26日,陈某18存入5万元。
339、2018年2月28日,杜某25存入28万元。
340、2018年1月30日,陈某23存入5万元。
341、2018年2月8日,潘某28存入20万元。
342、2018年2月28日,王某22存入6万元。
343、2018年3月1日,吴某28入5万元。
344、2018年2月11日,蔡某18存入15万元。
345、2018年2月12日,朱某5存入50万元。
346、2018年2月13日,叶某2存入60万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鲍方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鲍方伟家属退出非法所得21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杨某1获得中普公司退赔款8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方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鲍某1、宋某1、张某1、鲍某2、缪某、鲍某3、王某1、林某2、吴某、张某2、陈某1、项某、鲍某4、陈某2、曹某、胡某1、廖某、杜某、陈某3、杨某1、谢某、何某1、黄某1、黄某2、毛某、黄某3、祝某、林某3、余某、林某3、黄某4、刘某、南某、黄某5、江某、方某、何某2、蔡某1、何某3、徐某1、李某1、李某2、薛某1、张某3、戴某、柯某、周某1、宋某2、黄某6、黄某7、林某4、张某4、陈某4、林某5、金某1、周某2、林某6、黄某8、朱某、林某7、侯某、蔡某2、全某、陈某5、潘某、黄某9、徐某2、胡某2、陈某6、杨某2、蔡某3、林某8、唐某、陈某7、叶某、郑某、曾某、池某、丁某、王某2、黄某10、徐某3、薛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5、王某3、张某6、薛某3、赵某、于雷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Pos签购单、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客户续转单、瑞安日报、宣传单、出借人清单、员工清单、营业执照、来源情况说明、财富端营业部经理薪酬与考核方案、辽宁中普金服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借端基本法、情况说明、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线下业务良性退出进展情况月度通报、关于中普公司处置进度的情况说明、中普原线下P2P业务良性退出公告、中普瑞安分公司员工工资、提成统计表、员工名细、劳动合同、主客户付出资款的对手账户、瑞安安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查封清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方伟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方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庄峰枫有关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鲍方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庄峰枫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金融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鲍方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鲍方伟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万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
三、追缴被告人鲍方伟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7040.95万元,发还被害人(具体名单、金额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海峰
人民 陪 审员 应晓明
人民 陪 审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詹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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