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刘铁,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路**小区**号**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严,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乡**庄**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蕾,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坑**号,现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花园**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海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区**局**楼**栋**室,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城**D。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盼,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8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西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西平县**乡**庄**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7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山东省宁津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兴安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5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街**号**室,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居**栋**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8月28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6年11月1日被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桥**号,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小区**号楼**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6日,由尤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2月7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68********,汉族,大专文化,新疆霍城县**局退休人员,出生地新疆霍城县,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边境合作区**路**号**期**幢**单元**室,现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开发区**郡**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7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邳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6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浙江省开化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号,现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公寓**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11987********,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盖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盖州市**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社区**街**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幢**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邱某某、蒋某某、陈某甲、蓝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2日,本院依据案件情况决定对本案做拆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刘铁与董某甲、李某某、叶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推广未经国家批准的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PTFX平台)。PTFX平台以提供外汇交易为由,要求参加者通过会员推荐进行注册,缴纳100美金、1000美金不等的“交易保证金”获得交易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主要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平台返利模式如下:一是,会员可以选择绑定“操盘手”进行跟单交易获得“交易获利”。二是,会员通过发展下级会员后可以按下级第一代会员“交易获利”10%、下级第三代会员“交易获利”5%的抽取比例获得“盈利分享获利”。三是,平台依据会员的下级会员人数、等级、投入资金等情况由低到高分别设置I、IB、MIB、PIB、PIB2五个会员等级,不同等级会员可获得按相应规则计算的“交易佣金获利”。此外,高等级会员还可以获得平台额外给予的以团队投资情况计算的“市场补助”。
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邱某某、蒋某某、陈某甲、蓝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等人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举办招商会、设立工作室等不同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被告人刘铁与董某甲、李某某、叶某某、张某某通过成立浙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宁波**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等机构对PTFX平台会员进行培训、等级晋升考核。后被告人周严、周盼、周海洋、徐某甲、蓝某某、徐蕾、陈某甲、邱某某等人入股上述机构。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刘铁注册成为PTFX平台初始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举办招商会、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刘铁发展下级会员17层级,共计20053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刘铁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25038618.24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2.2016年11月起,被告人徐蕾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徐蕾发展下级会员29层级,共计287554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徐蕾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53798576.3元。
3.2016年12月起,被告人周严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设立工作室、参加招商会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周严发展下级会员32层级,共计706151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周严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143417893.75元。
4.2016年12月起,被告人陈某甲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同时,被告人陈某甲成立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对PTFX平台会员进行培训。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发展下级会员14层级,共计49882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陈某甲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32690471.98元。
5.2017年1月起,被告人蓝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蓝某某发展下级会员21层级,共计108415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蓝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9016190.84元。
6.2017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同时,协助被告人周严管理从PTFX平台获得的收益。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下级会员31层级,共计439120人,为平台M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王某甲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5188970.56元。
7.2017年1月起,被告人周海洋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工作室授课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周海洋发展下级会员30层级,共计437665人,为平台M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周海洋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17862270.77元。
8.2017年1月起,被告人周盼、肖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被告人周盼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工作室授课、参加招商会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被告人肖某某负责管理从PTFX平台获得的收益。同时,被告人周盼入职浙江**公司参与组织PTFX平台会员培训等事项。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周盼名下账号有下级会员28层级,共计306209人,为平台MIB级会员;被告人肖某某名下账号有下级会员27层级,共计306175人,为平台P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周盼、肖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36190274.34元。
9.2017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乙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参加招商会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王某乙发展下级会员16层级,共计31119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王某乙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14846714.4元。
10.2017年2月起,被告人邱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邱某某发展下级会员20层级,共计87263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邱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36029277.24元。
11.2017年2月起,被告人蒋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蒋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4层级,共计36437人,为平台P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蒋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9312146.45元。
12.2017年3月起,被告人高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同时,协助李某某联络网络删帖人石某某(另案处理),对互联网上有关PTFX的负面消息进行删除,从中获得10万元好处费。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高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3层级,共计13697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高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9254042.87元。
13.2017年4月起,被告人曹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同时,协助被告人陈某甲管理南京**公司。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曹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2层级,共计16647人,为平台M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曹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4011564.37元。
14.2017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乙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通过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某乙发展下级会员17层级,共计62374人,为平台PIB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陈某乙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19627916.59元。
15.2017年4月起,被告人潘某某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对外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之后与下级会员杨某某、朱某某、董某乙、毕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发展会员、分享收益。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某发展下级会员19层级,共计60031人,为平台PIB2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潘某某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20770187.04元。
16.2017年7月起,被告人徐某甲注册成为PTFX平台会员后,对外宣传PTFX平台并发展下级会员。同时,被告人徐某甲入职浙江**公司参与组织PTFX平台会员培训、等级晋升考核等事项。从浙江**公司离职后成立杭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继续开展PTFX平台会员培训、等级晋升考核事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至案发时被告人徐某甲发展下级会员3层级,共计43人,为平台I级会员。经三明华星税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人徐某甲收受平台转入资金共计143095.85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严在杭州市、被告人王某甲在深圳市、被告人周海洋在南宁市、被告人徐蕾在宁波市、被告人陈某乙台州市、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在北京市、被告人蒋某某、邱某某在南宁市、被告人王某乙在大连市、被告人高某某在南安市被抓获到案。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盼、肖某某主动到杭州市萧山机场航站楼派出所配合调查。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杭州市被抓获。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铁在安达市被抓获。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派出所配合调查。2020年1月5日,被告人蓝某某在马鞍山市被抓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冻结涉案的福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924.3万元、杭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资金1279万元、浙江*甲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26万元、杭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行账户资金253万元、浙江*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0万元。侦查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周严、王某甲10878万元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已冻结资金1510万元;已扣押被告人周盼、肖某某2756万元及手机等财物;已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曹某某930.33万元及手机、戒指、项链等财物,查封房产3处;已扣押被告人陈某乙1285.88万元及手机等财物,已冻结资金100万元;已扣押被告人徐蕾944万元及手表等财物,查封房产1处;已扣押被告人王某乙1308万元及手机等财物;已扣押被告人刘铁1000.46万元及手机、银行卡等财物,已冻结资金43万元;已扣押被告人周海洋15万元及手机等财物,已冻结资金930万元;已扣押被告人邱某某823.06万元及1.52万美金、3.61万港币、0.235万英镑、手机等财物,查封房产3处;已扣押被告人潘某某800万元;已扣押被告人高某某556.1万元及手表等财物;已扣押被告人蓝某某226.39万元及手表等财物,查封房产1处;已扣押被告人徐某甲及杭州**等公司共计887万元及手表、电脑主机等财物;已扣押被告人蒋某某60万元及手机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明细、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邱某某、蒋某某、陈某甲、蓝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6.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银行明细、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邱某某、蒋某某、陈某甲、蓝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等人以提供外汇投资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交易保证金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刘铁在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邱某某、蒋某某、陈某甲、蓝某某、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王某甲、肖某某、蒋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潘某某、曹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志敏
吴佳敏
检察官助理:肖家炜
高明俊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铁、周严、徐蕾、周海洋、周盼、蒋某某、陈某甲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武平县**镇**小区**号楼**栋**室;被告人陈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开发区**郡**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邳州市**街道**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号**公寓**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盖州市**村**号**;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幢**室。
2.随案移送卷宗八十二册,光盘十七张。
3.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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