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钰汇财瓦房店分公司 2021.3.8……警方通告。瓦房店警方于2019年12月7日对泓钰汇财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1日,对该案件主要嫌疑人孙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公告发布前未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投资者和尚未核对账目、制作笔录的理财团队经理(含兼职)、理财业务员(含兼职),自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

关于泓钰汇财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告
瓦房店市公安局

我局于2019年12月7日对泓钰汇财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11日,对该案件主要嫌疑人孙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保证案件顺利的进行,加快案件的推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告发布前未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的投资者和尚未核对账目、制作笔录的理财团队经理(含兼职)、理财业务员(含兼职),自通告之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到瓦房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核对账目并制作笔录。逾期不提供相关证据或核对者,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因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一、 投资者需提供证据

1. 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写明联系方式)

2. 完整的合同复印件(含封面)

3. 该笔投资款的银行流水单(时间范围为首次购买产品当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无论已兑付或者未兑付的投资都应体现。请用铅笔在投资额、收益额、本金回款下面画横线标记处。)

4. 所涉及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 宣传材料(如有)

二、 理财团队经理和理财业务员需提供证据材料

1. 银行流水单(需体现出佣金、提成、工资、返佣等情况)

2. 若理财经理本人也有投资,所需提供证据材料与投资者相同。

特此公告

             地址:大连瓦房店市兴工大街3-73号

             联系人:曹警官 (0411-85612729)

                            ( 18341115753 )

                             瓦房店市公安局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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