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刑初17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海瑞,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满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总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俊杰,浙江xx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从艳,曾用名陈春艳,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2019年8月3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金,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健宇,女,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大学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2019年8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晓燕、韩冰,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滨检公诉刑诉〔2020〕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犯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清出庭支持公诉。第一次开庭被告人方海瑞及其辩护人陈俊杰、被告人陈从艳及其辩护人王金、被告人范健宇及经本院通知本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彭晓燕、韩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除辩护人彭晓燕外,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经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
2015年3月23日,徐某(另案处理)成立杭州百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赚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研发“稳赚宝”平台并上线运营,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以“车贷”等产品为标的,承诺支付高额年化收益等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7年12月26日,吴君胜(另案处理)从徐某处收购并实际掌控“稳赚宝”平台后,下设运营部、风控部、客服部、财务部、技术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并安排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等人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风控主管、运营主管等对公司整体运营进行管理。期间,百赚公司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平台发布虚假车抵贷标,并承诺支付9.5%-1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后再以所谓的超级借款人账户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供吴君胜安排、调配、使用。2018年8月27日,百赚公司对外发布公告,无法正常兑付。经审计,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436.38万元,其中吴君胜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155.06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海瑞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并形成资金池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总监,负责风控及资产端的资产清收。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484.6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从艳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风控主管,负责风控工作。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484.6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健宇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运营部专员、主管,负责理财产品策划活动等工作。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95.51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海瑞伙同陈从艳,利用对接深圳前海前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百赚公司收取深圳前海前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回款的账号变更为陈从艳名下的银行账户,非法占有深圳前海前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给百赚公司的款项共计933642.65元。
2019年8月6日、8月18日、8月30日,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从艳退出个人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范健宇退出个人违法所得1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所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顾某、季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柴某、高某、胡某、王某2、马某、梁某1、周某、潘某、熊某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组织架构及简某、清收偿付委托协议、通知函、会议签到表、银行流水、出入境记录、铁路旅客订票信息查询、港澳通行证、手机QQ邮箱截图、支付宝后台数据、审计报告、前科查询材料、户籍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范健宇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从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健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海瑞辩称,1.其在百赚公司所任职务系虚职,其职责仅是负责百赚公司的资产核实,其未明知公司有违法行为而仍予履职。2.深圳前海前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前沿)出现兑付困难后,其曾参加前海前沿的会议,以核实该公司是否确实出现兑付困难情况,但对百赚公司将从前海前沿回款的账户变更为陈从艳名下账户不知情。其系事后得知陈从艳私自转走了回款账户上钱款。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海瑞在百赚公司中虽挂名副总经理兼风控总监,但并无副总经理的职权,其主要工作是负责债务清收,对公司其他方面不知情,故其不属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2.指控被告人方海瑞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陈从艳的辩护人提出,1.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系单位犯罪。被告人陈从艳在百赚公司受单位领导的委派主要从事资产核查和催收及合规备案工作,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对指控被告人陈从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无异议,但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范健宇的辩护人彭晓燕提出,1.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范健宇不属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被追诉;2.若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健宇的行为构成犯罪,则其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健宇的辩护人韩冰提出,1.被告人范健宇在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作为犯罪处罚;2.本案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被指控职务侵占罪,亦说明本案系单位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5年3月23日,徐某(另案处理)成立百赚公司,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资质的情况下,研发“稳赚宝”平台并上线运营,通过在互联网平台发布投资理财广告,以“车贷”等产品为标的,承诺支付高额年化收益等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2017年12月26日,吴君胜(另案处理)从徐某处收购并实际掌控“稳赚宝”平台后,下设运营部、风控部、客服部、财务部、技术部、项目部、人事行政部,并安排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等人分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风控主管、运营主管等对公司整体运营进行管理。期间,百赚公司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在平台发布虚假车抵贷标,并承诺支付9.5%-15%不等的年化收益为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后再以所谓的超级借款人账户将非法募集的资金归集形成“资金池”供吴君胜调配、使用。2018年8月27日,百赚公司对外发布公告,无法正常兑付。经审计,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436.38万元,其中吴君胜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155.06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海瑞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并形成资金池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副总经理兼风控总监,负责风控及资产端的资产清收。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484.6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从艳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风控主管,负责风控工作。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484.64万元,个人非法获利8万余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范健宇在明知稳赚宝平台发布假标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仍担任百赚公司运营部专员、主管,负责理财产品策划活动等工作。期间,百赚公司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0095.51万元,个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1、董某、詹某、郭某、顾某、季某等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各被害人投资“稳赚宝”平台情况及损失情况。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3月出资创办百赚公司,并于同年9月上线运营“稳赚宝”APP平台。百赚公司做车辆抵押贷款和车主信用贷款两个业务,通过手机客户端发布产品,车辆抵押贷款年化10%-24%。主要合作对象有宁波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台州联柯(“米多金融”)、一家名为“前海前沿财富”(即前海前沿)的P2P公司等。其经营期间,百赚公司有资金池,上标环节也有利用宁波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资料拆分标的期限、时间错配、一标多用等。2017年12月,将百赚公司及“稳赚宝”APP平台转让给吴君胜,约定“稳赚宝”平台之前的亏损由新股东承担。转让后,受让方由方海瑞和陈从艳负责催收平台的债务,其对债务催收予以协助。
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宁波丰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于2015年9月开始通过“稳赚宝”平台融资。
4.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12月27日,吴君胜从徐某处收购“稳赚宝”平台,其即在百赚公司上班,2018年3月起担任百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方海瑞是吴君胜招聘来的秘书,后安排在百赚公司挂职副总经理,负责风控、资产催收,其中方海瑞对台州联柯借款标的需要确认上标,对其他几个百赚公司前实控人留下的资产端公司负责债务清收。方海瑞的月薪为3万元,额外每月发3000元,并每月提供3万元的报销,工作上直接向吴君胜汇报。陈从艳负责公司风控部的具体工作。方海瑞和陈从艳都清楚“稳赚宝”平台运营期间非法吸收资金,资金归集到“陆正顺”个人账户由吴君胜支配使用。“稳赚宝”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是发布车贷标,在网上发布理财产品(车贷标的),预期年化利率为9.5%-15%,通过推广公司推广,吸收投资人购买公司的产品。方海瑞之前的工作是在“圣贤财富”担任吴君胜的秘书,“圣贤财富”与“稳赚宝”的运营模式是一致的,募集资金后由吴君胜支配使用。陈从艳之前在“懒人投资”和“中网国投”担任风控工作,上标需风控审核,百赚公司的制度规定所有标的都需要风控审核。方海瑞和陈从艳都可以看到公司运营的后台数据,作为公司员工,他们对公司的运营模式都是知道的。
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8年1月到百赚公司上班,先做了5个月的推广,后任客服主管。公司每个月用于推广的费用为10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其亦曾帮助公司项目部制作虚假的借款合同。
6.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原系百赚公司项目部主管,“稳赚宝”平台上标的资料由柴某提供给其,上标资料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车辆照片、行驶证、部分打款凭证等。项目部拿到上标资料后制作出完整的合同,借款人都系“陆正顺”,“陆正顺”的名字是其签的,指印也是其捺的。主要是由项目部制作假的合同标的,风控部门从2018年1月到平台出事,曾送过来约20至30个标。
7.营业执照、组织架构简某,证明百赚公司企业登记情况及百赚公司风控部职责。
8.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陈从艳与“陆正顺”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在百赚公司任职期间,被告人陈从艳的工资收入为8万余元,被告人范健宇的工资收入为5万余元。
9.审计报告、情况说明,证明经审计百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4436.38万元,其中吴君胜时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155.06万元,未兑付金额18810.32万元。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任职期间,“稳赚宝”平台充值金额为41484.64万元;被告人范健宇任职期间,“稳赚宝”平台充值金额为30095.51万元。
10.刑事判决书,证明柴某、丁延欢等人因利用百赚公司“稳赚宝”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处刑罚情况。
11.被告人方海瑞的从业经历,证明被告人方海瑞自2018年起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工作情况。
12.被告人方海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9月底任“圣贤财富”总经理助理一职,2018年2月吴君胜安排其到百赚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风控工作,但该职务只是名义上的,工作时间大多是在外做债务催收工作,其还担任吴君胜的法律顾问。“稳赚宝”平台系发布车抵押借款标的的理财平台,公司前法人系徐某,后该平台由吴君胜收购,法定代表人是柴某,实际控制人系吴君胜。吴君胜收购“稳赚宝”平台后,平台继续按原来的模式运营,募集的资金通过存管银行转到“陆正顺”的账户,由吴君胜支配。其推断百赚公司是在做自融,因为资金不应归集到“陆正顺”的个人账户,公司风控部未起到风险防控作用。
13.被告人陈从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7年10月到圣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聘。同年11月1日,入职杭州懒人投资公司做风控。7天后,被调整到中网国投公司核查信贷资产工作,后到百赚公司做风控主管。这4家公司都是做网络平台贷款业务的,实际控制人均系吴君胜。圣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是“圣贤财富”,杭州懒人投资公司的平台是“懒人投资”,中网国投公司的平台是“中网国投”,百赚公司的平台是“稳赚宝”。吴君胜于2018年1月1日从徐某处收购了百赚公司,收购后公司实际运营负责人是柴某,公司主要业务是销售P2P理财产品,通过“稳赚宝”发布年化9%-12%的车贷标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布产品,发布的标的大部分是假的,其曾当面告诉方海瑞公司制作虚假标的的情况。“稳赚宝”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进行合规备案,需提供给律师事务所相关的材料,其中包括项目部制作的假合同,材料均由项目部交给其负责的风控部,再由风控部交给律师事务所,其看到借款人均是“陆正顺”一个人,借款人名字、借款金额的字体均是同一个人书写,其知道是假的。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提交材料时,柴某、方海瑞、范健宇等公司高管均看到这些材料。
14.被告人范健宇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8年3月1日入职百赚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君胜,法定代表人柴某,风控主管陈从艳。另证明百赚公司的运营模式,其参与制作假标情况。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海瑞伙同陈从艳,利用对接前海前沿的职务便利,擅自将百赚公司收取前海前沿回款的账号变更为陈从艳名下的银行账户,非法占有前海前沿偿还给百赚公司的款项共计933642.65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梁某2的证言及兑付统计表,证明其系深圳细格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即中晟大唐(深圳)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大唐)的财务主管,2018年8月15日,公司与前海前沿及百赚公司签订《关于前海前沿P2P平台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协议》。前海前沿欠百赚公司的债务,目前已支付给百赚公司二笔兑付款,第一笔是前海前沿直接打到百赚公司郭纪账户的357230元,第二笔是其公司打到陈从艳账户的933642.65元,其中8月份兑付315674.80元,9月份兑付617967.85元。
2.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吴君胜让其将公司的章及合同等物品,送到广西交给傅明明律师,交接时傅明明写了一份接受清单。百赚公司对前海前沿的债务清收,吴君胜安排方海瑞对接,其不清楚债权的清收和回款情况。2018年8月7日,百赚公司变更为广西百赚公司,是吴君胜操作的,变更前一周吴君胜让其准备相关的材料。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方海瑞之妻。自2017年3月,其认识方海瑞后,曾多次与方海瑞去澳门。2018年8月20日左右,方海瑞带其、儿子及方海瑞父母到澳门,8月20日当晚住哪家酒店记不清楚了。2018年,其曾通过其名下招商银行账户转给陈从艳10万元钱,是方海瑞让其转的。
4.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8年5月做建材生意的时候,办理过一台Pxx机用于客户货款结算和自己资金套现使用。POS机是以其本人名义申请的,绑定的是其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6876。2018年7月前后其就把POS机和银行U盾给其朋友帮忙刷流水。2018年8月20日一张尾号7419的广发银行卡先后两次转到其尾号6876农行卡32万多元,其确定不是其建材生意上的资金来往,可能是其朋友帮其刷流水的进账。资金转到一个叫熊某的账号,其不知道这个人。之前公安机关电话询问其POS机的事情后,其联系过帮其刷流水的人,他对其说也是通过他的一个朋友帮忙刷流水的。后来POS机和U盾他们没有还给其,也一直联系不上他们。其有办理过护照和港澳通行证,但一直没出境过。
5.证人熊某证言,证明账户4100××××4677招商银行卡是其本人在使用,其不认识潘某。2018年8月20日前后,其未在福建一家建材部购买建筑材料。2018年8月20日其系与家人去澳门游玩,中午12点在横琴口岸使用其尾号4677招商银行卡换取20万元的港币后入境澳门,当日15点多在澳门威尼斯娱乐城赢取港币65万左右,18点左右在澳门星际娱乐城附近的一家换汇公司,把赢取的港币给换汇公司换取人民币,对方就把相应的人民币转到其尾号为4677的招商银行卡上。其护照号码是ED2××××,入境时间是2018年8月20日15时左右,离开澳门的时间是2018年8月21日12时左右。
6.证人马某的证言及POS交易记录、港澳通行证、出入境记录、营业执照、银行卡,证明其用张惠鹏的身份证在深圳注册了一家佳旺佳建材经营部。张惠鹏名下的深圳宝安区佳旺佳建材经营部的POS机也一直由其本人在使用。2018年9月20日,其在澳门。当天,这台Pxx机与客户名为陈从艳的银行卡共有4笔交易,第一笔入账时,其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对方1元,主要是确认对方系本人操作。后面的3笔,是从陈从艳名下的银行卡通过其使用这台Pxx机出账的资金,账号的名称就是深圳宝安区佳旺佳建材经营部,总额618115元,备注POS机。POS交易记录显示,马某转账给陈从艳名下银行卡1元,当前金额为619693.63元,附言手机银行转账,交易时间2018年9月20日;同日,陈从艳名下银行卡从该POS机分3次,分别出账1000元、430000元、187115元,共计618115元。其中出入境记录证明马某于2018年8月16日从拱北口岸出境,于同月24日从拱北口岸入境。
7.证人梁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中晟大唐员工,公司主要业务是网贷公司的资产清收,债务重整。中晟大唐介入了前海前沿的清收工作。前海前沿是“稳赚宝”平台的资产端,向“稳赚宝”平台提供合格的借款人。2018年8月3日,中晟大唐、前海前沿和“稳赚宝”签订过一份《关于“前沿财富”P2P平台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协议》的三方协议,代表“稳赚宝”签名的是方海瑞。其未听说过,亦未见过陈从艳。中晟大唐接手前海前沿“前沿财富”后,前海前沿发给其公司一份通知函,内容是还款银行账户更改为陈从艳名下的广发银行账户。
8.证人周某的证言及手机截图,证明其系前海前沿的员工,“前沿财富”平台爆雷后,其负责债务清收工作。“前沿财富”与“稳赚宝”有合作关系,“前沿财富”通过“稳赚宝”平台融资。2018年6月后,“前沿财富”平台出现兑付困难,方海瑞是“稳赚宝”作为出借方对接人的身份参与“前海前沿”的清算。“稳赚宝”的方海瑞与前海前沿对接了2次,第二次是2018年8月3日,中晟大唐、前海前沿、“稳赚宝”三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清收委托协议,方海瑞代表“稳赚宝”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签到单上签字。其记不清楚清收偿付委托协议其是发快递还是通过电子文档给方海瑞,如是电子版,则是其通过微信直接发给方海瑞的,后由方海瑞盖章后,安排人先发电子邮件给其,其再发给第三方确认。第一次兑付前,中晟大唐收集所有出借方兑付账户信息,“稳赚宝”是和方海瑞沟通的,他要求更换兑付账户,其反馈给中晟大唐后,中晟大唐要求“稳赚宝”方出示加盖公章的通知函,方海瑞安排人出具相关的通知函给其,2018年8月7日,其收到“稳赚宝”通过百赚公司的邮箱发到其手机QQ邮箱的通知函,更改还款银行账户为陈从艳名下的账号为6214××××7419的广发银行账户。由其将文件转给中晟大唐。
9.授权书,证明百赚公司授权被告人方海瑞为公司业务代表,全权负责处理公司与前海前沿和中晟大唐间有关前海前沿尚欠百赚公司债务的催收工作,有效期一年,即2018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6日。
10.接收清单,证明2018年8月7日,柴某将百赚公司公章、合同章各1枚等物品,交给吴君胜的代理人傅明明。
11.铁路旅客订票信息查询、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方海瑞于2018年8月3日乘坐G1403次高铁,从杭州东出发前往株洲西站。2018年8月4日,乘坐G2344次高铁,从株洲西站出发前往杭州东站。2018年8月3日,方海瑞在湘潭市叫堂鸡湘潭万达店消费,并入住湘潭市维也纳易周酒店。
12.会议签到表、委托协议,证明2018年8月3日,在湖南省湘潭市××楼××楼××室召开前海前沿、中晟大唐、各出借人代表的会议,前海前沿“前沿财富”平台的债权人协商确定委托中晟大唐清收“前沿财富”平台的债务并对各“前沿财富”平台的债权人进行偿付。百赚公司由被告人方海瑞出席会议并进行了会议签到。
13.通知函,证明百赚公司于2018年8月6日,通知前海前沿更改还账银行账户为:“陈从艳/广发银行杭州清泰支行/6214××××7419”。
14.出入境记录,证明被告人方海瑞于2018年8月16日出境,8月23日入境。2018年9月20日出境,2018年9月24日入境。王某22018年8月16日出境,8月23日入境。2018年9月20日出境,2018年9月24日入境。陈从艳2018年无出入境记录。
15.微信截图,证明2018年8月17日,王某2在澳门将其与方海瑞一起在澳门的现场合影上传至其微信朋友圈。
16.查询记录,证明经公安机关查询全国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陈从艳于2017年4月19日在九堡派出所办理异地证,申领原因为证件有效期满,于2018年9月6日在九堡派出所办理异地证,申领原因证件丢失补领。
17.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19日,中晟大唐向百赚公司指定的陈从艳名下账号为6214××××7419的银行账户汇入资金共计933642.65元。其中,2018年8月20日上午9点中晟大唐分7笔打入陈从艳名下广发银行卡共计30万余元,通过潘某名下POS机马上分2笔刷走30万余元,整个过程大约1小时内完成。8月22日上午王某2名下银行卡转给陈从艳名下个人使用银行卡10万元,同日方海瑞通过支付宝转给陈从艳支付宝8万元。2018年9月20日,马某向陈从艳名下账号为6214××××7419的银行账户汇入资金1元,随即陈从艳名下账号为6214××××7419的银行账户分三笔先后经深圳宝安区佳旺佳建材经营部POS机分别取现1000元、430000元、187115元,共计618115元。陈从艳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给方海瑞5万元。
18.被告人方海瑞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前海前沿“前沿财富”平台出现兑付困难后,柴某授权其对接前海前沿,柴某让其与陈从艳一起去了解情况。2018年春节前后,其曾与傅明明、陈从艳三人到前海前沿周小跃的办公室催收债务。在湖南与前海前沿签还款计划时,陈从艳是否在场其记不清楚。百赚公司收取前海前沿还款账户作了变更,系柴某授权其变更,变更后的账户是柴某给其的一个银行账户,具体是什么银行账户其记不清楚了,其让陈从艳与前海前沿对接,其不清楚为何前海前沿要打款给陈从艳,此前前海前沿有打款给柴某和郭纪。其记不清楚2018年8月20日、9月20日在何地办何事。
19.被告人陈从艳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前海前沿“前沿财富”平台出现兑付困难后,2018年8月,吴君胜想收购前海前沿,安排其与方海瑞去湖南对接,因其未赶上高铁,故方海瑞一个人去,此时中晟大唐开始负责前海前沿“前沿财富”平台资产清收工作。《关于“前沿财富”P2P平台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协议》系2018年8月方海瑞在湖南和中晟大唐、前海前沿达成的一个清收偿付协议,由中晟大唐人员发给方海瑞,方海瑞转发给其后,指使其将该协议打印出来后加盖上方海瑞指使其私刻的百赚公司印章。之后,方海瑞指使其通过公司邮箱向对方发送电子版的上述委托协议,纸质的则通过快递寄送给对方。制作假的公章的原因是2018年8月6日,百赚公司已通过官网和APP对外宣布,百赚公司变更为广西百赚公司,原来的印章失效,制作假章可以按中晟大唐的要求完善程序,确保前海前沿的回款资金打入其广发银行账户。其也向对方发了一份通知函,内容是百赚公司回款账户变更为其名下的账号为6214××××7419的广发银行账户,落款时间是2018年8月6日。中晟大唐打款到其广发银行账户共两笔资金,第一笔是31万元,第二笔是63万元,总共是94万元左右。方海瑞拿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说是要用其身份证到香港的渣打银行开户,前海前沿的钱都存里面,等以后资金洗干净再取出来。根据手机短信,第一笔31万是分两次在同一商户POS刷卡消费,商户名字记不清楚了,资金去向不明,第二笔63万也是通过POS机刷卡消费,是深圳的商户,名字记不清楚了。之后方海瑞转给其两笔钱,一笔经王某2的账户转入其银行卡,金额为10万元,一笔由方海瑞通过支付宝转给其2万元。此后,其身份证、银行卡一直未取回来。后,方海瑞又告诉其,其身份证和银行卡被他粉碎后扔厕所了,让其以丢失的理由再补办一张身份证,并告诉其以后若有人查到其在渣打银行开户,且账户里有资金,即可以说其身份证曾丢失,以此来否认“前沿财富”还款资金的事情,其即于2018年9月6日在公安机关补办了一张身份证。方海瑞向其汇入上述款项共12万元后,以给中晟大唐人员回扣为由,让其负担其中的5万元,其即通过支付宝转给方海瑞5万元,故其仅分到了7万元。2019年7月其拨打香港渣打银行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发现其在该行无开户信息,其确认被方海瑞骗了。其2018年8月、9月未去过澳门、香港。
另查明,2019年8月6日、8月18日、8月30日,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从艳在侦查阶段退出个人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范健宇在侦查阶段退出个人违法所得1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退出个人违法所得4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和破案经过、退赃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证明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材料、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等证据。
关于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百赚公司设立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海瑞提出的其未明知公司有违法行为而仍予履职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方海瑞在百赚公司所任职务系虚职,不属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公司除债务清收工作外的其他方面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柴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方海瑞系吴君胜的秘书,后安排在百赚公司挂职副总经理,负责风控、资产催收工作,工作上直接向吴君胜汇报。百赚公司上标需风控审核,方海瑞亦清楚“稳赚宝”平台运营期间非法吸收资金,资金归集到“陆正顺”个人账户由吴君胜支配使用,且方海瑞之前在“圣贤财富”工作,“圣贤财富”与“稳赚宝”的运营模式也是一致的;被告人陈从艳的供述,证明其曾告诉方海瑞百赚公司制作虚假标的情况,且“稳赚宝”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进行合规备案时,百赚公司提供给律师事务所假合同等相关材料,提交材料时,柴某、方海瑞、范健宇等均在场,均看到过这些材料;被告人方海瑞的供述,证明“稳赚宝”系利用网络平台做P2P业务,其知道百赚公司募集的资金均转到“陆正顺”的账户,由吴君胜支配。吴君胜收购百赚公司后,平台继续按原来的模式发标。其推断百赚公司的运营模式系自融,并认为风控部未能起到风险防控作用;从业经历,证明被告人方海瑞有金融服务行业从业经历。上述证据,共同证明被告人方海瑞对百赚公司通过“稳赚宝”平台非法吸收资金系明知。被告人方海瑞供述证明其系百赚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君胜的秘书及法律顾问,又系百赚公司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风控工作的事实。该事实亦可得到证人柴某相关证言的佐证。故被告人方海瑞系百赚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方海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海瑞提出的其对百赚公司将从债务人处回款的账户变更为陈从艳不知情及其对陈从艳私自转走百赚公司钱款系事后得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方海瑞职务侵占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从艳的供述,证明2018年8月,方海瑞代表百赚公司与相关各方达成清收偿付协议后,将协议电子版转发给其,并在吴君胜、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其将加盖上私刻的百赚公司公章后的电子版、纸质版协议送达对方公司,其还向对方公司送达了变更百赚公司收款账户的通知函;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8月3日,相关各方达成了前海前沿债权债务清收偿付委托协议,“稳赚宝”一方的参与人是方海瑞,其将清收偿付委托协议书送达给方海瑞,由方海瑞安排人将盖章后的协议发电子邮件给其。中晟大唐第一次兑付前,系方海瑞要求更换兑付账户,亦系方海瑞安排人出具了相关变更账户通知函。会议签到表、委托协议、通知函,证明方海瑞参与协商、签订了清收偿付委托协议,随后,陈从艳以百赚公司名义向前海前沿人员发送变更收回款账号的通知函。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方海瑞利用对接回收前海前沿所欠债务事宜的职务便利伙同陈从艳私自更改了百赚公司回收款账户。证人潘某、熊某、马某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微信截图、POS机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8月20日、9月20日,中晟大唐先后汇入陈从艳名下广发银行账户资金后,资金通过他人名下POS机在澳门被刷走,而方海瑞于2018年8月16日持港澳通行证出境,同月23日入境;于9月20日持港澳通行证出境,至同月24日入境。经查,陈从艳2018年期间无出入境记录。被告人陈从艳的供述,证明中晟大唐打款到其广发银行账户后,方海瑞拿了其身份证和银行卡说是去香港渣打银行开户并洗干净。此后,中晟大唐汇入其相应账户的资金被人以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支出,后方海瑞转给其共12万元。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方海瑞伙同被告人陈从艳在私自更改百赚公司回款账户后,将前海前沿汇入该账户用以偿还百赚公司的93万余予以侵占。故被告人方海瑞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范健宇的辩护人提出的,范健宇在本案中作用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范健宇在百赚公司任运营部负责人,负责百赚公司有关运营活动的策划、实施,吸引投资人参与“稳赚宝”投资,又曾在百赚公司相关人员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参与制作虚假标的,其参与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属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范健宇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均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退赃的处罚情节,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的辩护人据此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从艳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范健宇可适用缓刑。故被告人陈从艳的辩护人要求对陈从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从艳、范健宇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利用职务便利所侵占的百赚公司款项,系百赚公司相关人员非法吸收的各被害人的资金,故应当发还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海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陈从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范健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四、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从艳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范健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均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五、责令被告人方海瑞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00元,被告人陈从艳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方海瑞、陈从艳共同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933642.65元,上述款项均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晓平
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
人民陪审员 屠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梦婷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