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曾金强,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高中文化,上海*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等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暂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路**号**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7月22日由本院决定并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对被告人曾金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0月1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曾金强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侯传交(冒名侯传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执行董事,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路**庄第36-1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09年3月12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俊杰,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丁公司首席执行官,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弄**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金强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侯传龙”、甘俊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报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于2020年8月7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1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共同成立*丁公司,并招聘被告人甘俊杰担任首席执行官,自2015年6、7月起,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建立并经营“**”网络借贷平台,先后以二百余家借款公司名义发布借款需求,变相承诺保本保息,在该平台公开发布各类定期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为关联公司融资。所募资金经资金池公司归集或从借款公司直接划拨、代付等流转方式,用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关联公司的业务及项目等。
经审计,2015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在平台运营期间,该平台向2.3万余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24.95亿余元(以下金额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曾金强涉及未兑付人数3525人,未兑付金额2.82亿余元;被告人侯传交涉及未兑付人数3524人,未兑付金额2.75亿余元;被告人甘俊杰涉及未兑付人数3524人,未兑付金额2.82亿余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曾金强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先辩称对*丁公司的业务开展不知情,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侯传交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先未如实供述自己的身份及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甘俊杰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李某甲、汪某甲、朱某某、赵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案件调查表、股份转让协议、借款协议、转账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报案材料,证实上述“**”平台通过公开宣传,对外承诺利率回报,吸收公众钱款,后无法还本付息,造成其损失。
2. 证人黄某甲的证言、离职证明、退工证明、辨认笔录,证实其曾经是*丁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应聘至*丁公司,没有具体事务,系*丁公司副总经理,不参与经营工作,上级领导是“侯传龙”,听“侯传龙”说曾金强是老板。
3. 证人穆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在*丁公司负责风控,公司负责人有曾金强、“侯传龙”、甘俊杰,其进公司后听说*丁公司成立是曾金强出资的,**路的**城办公地点是*乙公司签的租房协议,房租是曾金强支付;借款公司出现还款问题后,其听曾金强和“侯传龙”他们说,他们将资金用于投资,例如林权、矿、商铺、电站,因此资金短时间无法回流。
4. 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其在*甲公司与“侯传龙”见面,“侯传龙”介绍曾金强是董事长,其共同商谈筹建金融借贷公司,曾金强让其提供一份计划书;过了几天,其和曾金强、“侯传龙”一起去注册,曾金强、“侯传龙”两人都不愿意做法定代表人,让其提供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丁公司;2015年6月后,公司由甘俊杰等人负责。
5. 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其经“侯传龙”面试进入*丁公司,负责修东西、帮老板开车,公司负责人是“侯传龙”、曾金强;“侯传龙”介绍曾金强是实际负责人、大老板,曾金强不说话表示默认;曾金强、“侯传龙”、甘俊杰都参加公司年会。
6.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聊天截图、说明材料,证实2016年6月,其到*甲公司应聘财务,和曾某乙、詹某某一起工作;曾金强打电话给曾某乙安排工作,曾某乙安排其和詹某某具体实施;其是*甲公司的员工,但由*丁公司支付工资,财务方面其听曾金强的,“侯传龙”要用钱也是曾某乙在群里发出来,曾金强确认以后才会打款;曾金强负责确认材料款、生意、投资等款项,“侯传龙”、甘俊杰负责确认给平台回款。
7. 证人曾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曾金强的堂弟,是曾金强实际控制的*甲公司员工,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其同时受“侯传龙”指派,组建财务小组、付款确认群,平时曾金强实际控制的*甲公司要打款时,其在群里发信息,曾金强确认后就打款,财务小组是“侯传龙”指派,为曾金强、“侯传龙”、甘俊杰工作。
8. 证人夏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丁公司技术部工作,公司由甘俊杰负责业务,2019年3月讨薪时听说幕后老板是曾金强。
9. 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丁公司财务专员,公司总裁是甘俊杰,2019年讨薪时得知*丁公司幕后控制人是曾金强;另一个老板“侯传龙”来过公司,其工作是听甘俊杰、杨某乙安排。
10. 证人魏某某、邬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均是*丁公司员工,“**”平台发布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公司负责人是甘俊杰,“侯传龙”是股东,听说还有一个老板是曾金强。
11. 证人胡某某、杨某乙、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均是*丁公司的员工,“**”平台发布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公司股东为曾金强、“侯传龙”,总负责人为甘俊杰。
12. 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丁公司的员工,公司股东为“侯传龙”,总负责人为甘俊杰。
13. 证人詹某某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其是*丁公司出纳,2017年3月,其和曾某乙、吴某甲、曾金强、宣某某建立了付款确认群,曾金强有打款需求会先和曾某乙沟通,曾某乙将需款信息发到群里,曾金强确认后,吴某甲安排其和宣某某制单打款。
14. 证人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申某某、付款确认群截图、微信截图,证实2017年4月,其应聘*丁公司出纳,面试时被通知第二次由老板曾金强面试,之后曾金强没有来,其直接通过了;其和吴某甲、曾某乙、詹某某一起工作,曾某乙是曾金强的亲戚,是其等人的领导,由于打款由曾某乙一人操作,吴某甲提出成立付款确认群,群里包括其和曾某乙、吴某甲、曾金强、詹某某,曾金强的妹妹也曾加入过,付款决定权在曾金强;其感觉公司财务比较混乱,自己劳动关系在*丁公司,但实际工作中使用老板曾金强的公司,且公司财务最初由曾金强、曾某乙两人控制制单和审核,曾某乙处还有很多公司的网银密钥;其听说过甘俊杰、“侯传龙”,听说是公司里帮忙管事的。
15. 证人陈某甲出具的说明材料,证实其经“侯传龙”招聘在*丁公司担任前台,2016年初被甘俊杰调到财务部,2018年12月其离职,对公司运营不知情。
16. 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工商登记复印件,证实其系深圳市*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经“侯传龙”认识了曾金强,在饭局上“侯传龙”介绍曾金强是他老板,之后曾金强安排其在浙江*己公司帮忙,有时候其给曾金强开车等;两年前,曾金强打电话说要用其身份证,让其登记做法定代表人,其将身份证通过快递寄给曾金强办理了*戊公司;2018年左右,曾金强向其借用义友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网银U盾、银行账户,其不知道被用来借款。
17. 公安机关至*戊公司注册地求是大厦1613号查询照片,证实该处无*戊公司经营痕迹。
18. 证人曾某丙出具的关于注册*庚公司的情况说明,证实曾金强向其索要身份证材料,让其帮忙注册了*庚公司,其没有拿过营业执照、开户账号、公章,对公司经营情况不清楚。
19. 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厦门*辛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情况的说明、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曾某戊是曾金强的妹妹,其对*壬公司经营情况不知情;王某某对上海*丙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情况不知情;徐某某称“**基金”与*丁公司及侯传交等人无业务往来;胡某某、陈某某等对其身份被相关公司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不知情。
20. 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信息截图、关联企业查询记录,证实其经人介绍认识曾金强,应聘为曾金强的司机,曾金强让其帮忙注册公司,并让汪某乙带其至闵行区注册了好几家公司;经查询,其担任*丙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上海*丁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东,但公司均是曾金强的,其没有实际经营;陈某乙也帮曾金强注册了好多公司;其听说过*丁公司,具体情况不知道。
21.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曾金强让其代持*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让法务给其写了法定代表人聘任协议,写明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2019年12月,曾金强让其和刘某某补办*甲公司证件。
22.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一直在曾金强的*乙公司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曾金强,听说曾金强听信了“侯传龙”的话开始做金融生意,2015年左右,其知道甘俊杰等人在曾金强租赁的**大厦**楼做“**”平台;曾金强让其注册了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和网银都在财务吴某甲处;2017年至2018年,其收到过“**”平台的借款还款信息,曾某乙说是走账用的;曾金强也叫林某某和季某某去注册过公司。
23. 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经“侯传龙”介绍、曾金强同意,应聘至*丁公司,多数时候替公司开车,知道曾金强是公司实际实际控制人、大老板,其都听曾金强的,曾金强每月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给其另一份工资,其经常到*甲公司陪曾金强外出、帮公司收欠款;*甲公司是整个公司的母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曾金强,曾安排了几个人担任*乙公司、*丙公司、*甲公司、等很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侯传龙”、甘俊杰等人都是为曾金强打工的;曾金强联系其注册了深圳市**有限公司;曾金强或“侯传龙”还通知其注册了太仓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服饰有限公司。
24. 证人曾某丁的证言、撤销委托书暨移交清册,证实其是曾金强的堂弟,2018年3月,曾金强让其注册了江苏*丁管理有限公司,并将工商资料、网银等都给了“**基金”的会计;其有两家公司分别被曾金强借用过公司印章、网银;曾金强还以“阿甘”做生意需要,让其将两家公司相关资料拍照给“阿甘”,之后“阿甘”让其将几笔款转至*戊公司。
25. 证人曾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是曾金强的堂弟,2018年4月,曾金强让其到他实际控制的公司上班,让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木材生意;其还做过上海**贸易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股东,曾某乙、林某某、曾某戊等其他亲属也在曾金强的集团公司下担任法定代表人。
26. 证人汪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是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业务的人员,2014年,曾金强让其将季某某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丙公司,其还给曾金强代办注册或看到过*乙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曾金强介绍了名叫“侯传龙”或侯传交的人让其办过一次业务。
27. 证人章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图、辨认笔录,证实曾金强和姓侯的人曾经联系过其变更工商资料,之后曾金强安排吴某甲具体联系其注册了*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辛担保有限公司,并将曾某丙、曾某戊的信息发给其。
28. 证人李某乙出具的申某某,证实2017年9月,其为了一起合作项目,将其公司51%股份变更给侯总的老板曾金强旗下*甲公司,并将所有证件交给曾金强的*甲公司;2018年7月,其要求退出*甲公司,直到2019年3月曾金强才将其公司证件归还。
29. 证人林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名下注册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几家公司均由曾金强持有。
30. 证人李某丙出具的说明,证实其是侯传交的妻子,其向曾金强提及希望在曾金强的公司交社保,吴某甲曾使用过其身份证,之后其接到银行电话并知道自己名下注册了公司。
31. 李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侯传龙”让其帮忙注册徐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对运营情况不知情。
32. 徐某某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将身份证借给侯传交使用,办理了上海*丁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其不知情。
33.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介绍过生意给曾金强,其知道曾金强有*甲公司,曾金强和“侯传龙”有一个叫“*丁”的公司,具体做什么的不清楚,其知道曾金强有很多公司是用亲戚的身份证注册的。
34. 工商登记材料、商标注册证,证实*丁公司、*庚公司、*戊公司及相关借款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其均未获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许可;**商标权利人为*丁公司。
35. 物业租赁合同、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证实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该公司收取*乙公司的款项后代*丁公司支付房租。
36. 司法鉴定意见书、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证实本案的数据调取及司法审计情况。
37.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机构对公安机关扣押侯传交、甘俊杰的手机进行了数据提取和恢复,提取到了部分案发后的聊天记录。
38. 贵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重庆**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合同、发票、长沙**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广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各自与*甲公司等的货款往来情况。
39. 上海*丁管理有限公司交易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查询资料、存管业务服务协议等、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丁公司交易流水及涉案单位账户信息的情况。
40. 协查、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办案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公司账户的查询冻结情况。
41. 证人童某某的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完税证明、产证照片、证人肖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收款收据,证实其均系*丁公司员工,因工资停发,甘俊杰答应用**商城的部分商铺抵债。
42. 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转账凭证、借款协议、确认函等,证实其是上海*戊实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侯传交曾向其公司借款,并用五角世贸商城的部分商铺作抵押。
43.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股权代持协议,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侯传龙”签字委托周代持30%股份。
44. 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侯传交扣押钱款共计280万元、手机1部,向甘俊杰扣押钱款共计6.3万元、手机1部。
45. 公安机关出具的冻结情况汇总表及查封不动产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及查封商铺、林权的情况。
46.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利辛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侯传交的前科及其于2012年2月18日释放。
47. 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的到案过程。
48.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的主体身份。
49. 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的供述,证实其通过“**”平台,公开向公众募集资金用于自身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等,后无法还本付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传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俊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斐
检察官助理:胡静逸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曾金强、侯传交、甘俊杰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案卷十八册、审计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九份。
6.曾金强的辩护人:郑某某,1830192****。
侯传交的辩护人:赵某某,1361178****。
甘俊杰的辩护人:林某某,1590052****。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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