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信金服 2021.1.28……百信金服平台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明知王云兵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仍受雇于王云兵担任百信电商公司高管,其中,夏志辉担任百信电商公司副总等职务,李玉红担任百信电商公司法人、财务主管等职务,二被告人积极协助王云兵开展非法集资行为;刘宇虹、范晓东陆续不再参与。从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伙同王云兵等人通过百信电商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约6.78亿元,造成损失共计约2.88亿元。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玉红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夏志辉在江西省永丰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夏志辉、李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5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志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西省永丰县,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丰县。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宁波市公
安局江北分局刑拘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同日
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
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核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黛尔,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红,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
区呼伦贝尔盟鄂温克族自治旗,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因涉嫌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刑拘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2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益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0)250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
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
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期间,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本院于2020
年4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1年1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夏志辉及其辩护人周黛尔、被告人李玉红及其辩护人朱益
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刘宇虹、范晓东(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浙
江百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财富公司),其
中刘宇虹以假名徐莹莹的名义成为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
范晓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向社会公众集资等金融
业务)等。
2014年7月,浙江汇银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银天下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等网上销
售、批发、零售等。同年l2月,范晓东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刘
宇虹也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6年2月26日,
公司变更为浙江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电商公
司),股东变更为百信财富公司,王云兵(另案处理)实际控制
该公司。2016年3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李玉
红。2016年5月1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昌德。2016年9月2
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宁波市江北区丽江××路××号。
百信财富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情
况下,线下通过在宁波、金华等地设立分公司、门店发布月信
宝、季度通、双季通等理财产品的形式,虚构借款合同,以高
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肆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归
集于刘宇虹控制的银行卡内形成资金池,资金除极少部分用于
投资及放贷外,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及高额利息、归
还个人借款等。期间,王云兵、被告人夏志辉等人在明知刘宇
虹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受雇于刘宇虹,积极开展非法集
资行为。其中,王云兵于2015年6月入职百信财富公司任副总
经理,主管公司非吸业务;被告人夏志辉担任王云兵副手(于
2015年12月底离开百信财富公司),管理公司的非吸业务。
2016年8月22日,百信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范晓东变更
为被告人李玉红。
2016年9月28日,由王云兵建立的“百信金服”网络平
台试运行,开始将百信财富公司线下投资人转移至该平台上;
同时,王云兵开始接管百信财富公司,并逐渐掌控该公司财务。
公司对外改名为百信电商公司,以线下门店为依托,陆续在“百
信金服”平台上发布车乐宝、房乐宝等理财产品,以同样方式,
向社会公众大肆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归集于王云兵控制的
银行卡内,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投资药店等实业外,绝大部分用
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及高额利息、归还个人借款等。期间,被告
人夏志辉、李玉红明知王云兵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
仍受雇于王云兵担任百信电商公司高管,其中,夏志辉担任百
信电商公司副总等职务,李玉红担任百信电商公司法人、财务
主管等职务,二被告人积极协助王云兵开展非法集资行为;刘
宇虹、范晓东陆续不再参与。
经依法统计,截止2016年9月27日,刘宇虹等人通过百
信财富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约1.64亿元(币种人民币,
下同),造成损失共计约l.01亿元,其中王云兵参与非法集资
共计约1.58亿元,被告人夏志辉参与非法集资共计约0.27亿
元。
从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夏志辉、李玉
红伙同王云兵等人通过百信电商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
约6.78亿元,造成损失共计约2.88亿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玉红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夏志辉在江西省永丰县被
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人李玉红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志辉当庭自愿认罪,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手机,
书证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公司平
台账目,证人李某、张某、石某、郑某、林某1、林某2
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以及同案犯王云兵、刘
宇虹、闻人津津、虞敷龙、季国良、范晓东、姚涛明等人的供
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夏志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夏志辉受雇于刘
宇虹入职百信财富公司作为当时副总经理王云兵副手参与非吸
业务时间较短,作用相对较低,受雇于王云兵担任百姓电商公
司副总期间没有参与非吸理财端业务,主要负责投资端业务,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作用亦较小;其自愿认罪,积极
退赃,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玉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李玉红系初犯、
偶犯,有自首情节,部分退赃,其担任财务主管、公司法人等
职务是被动接受其前老板刘宇虹、后任老板王云兵(其丈夫)
操作的结果,并不经常去公司,在与王云兵结婚后不久就怀孕
生育小孩,基本不参与公司事务,犯罪作用较小;另其丈夫王
云兵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周岁的女儿正由体弱多病的王云兵
年迈父母抚养,家庭十分困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夏志辉担任百信电商公司副总职务期间主
要负责参与运营公司投资端业务。被告人李玉红、夏志辉在案
件审理期间分别退赃5万元和6万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
认证的被告人夏志辉及同案犯王云兵等人的供述和暂扣款票据
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
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
志辉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
玉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二被
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志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
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退
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晓寅
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
人民陪审员  乌维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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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匿名

    宁波百信以王云乒为首集团搾骗我们4.7亿多血汗钱啊,部分退赃,还从轻处理。求求郭法官我们的看病钱血汗钱啥时候退啊,为什么一分钱没拿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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