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志辉、李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05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志辉,男,1978年5月1日出生于西省永丰县,
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丰县。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宁波市公
安局江北分局刑拘上网追逃,于2019年5月17日被抓获,同日
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
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核念,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黛尔,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玉红,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
区呼伦贝尔盟鄂温克族自治旗,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因涉嫌犯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刑拘上网追逃,于2019年3月22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9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益炎,浙江清收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20)250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
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
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期间,因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对措施,本院于2020
年4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于2021年1月22日裁定恢复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夏志辉及其辩护人周黛尔、被告人李玉红及其辩护人朱益
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刘宇虹、范晓东(均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浙
江百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财富公司),其
中刘宇虹以假名徐莹莹的名义成为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
范晓东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
资产管理(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向社会公众集资等金融
业务)等。
2014年7月,浙江汇银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银天下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等网上销
售、批发、零售等。同年l2月,范晓东成为该公司股东。后刘
宇虹也成为该公司股东,并实际控制该公司。2016年2月26日,
公司变更为浙江百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信电商公
司),股东变更为百信财富公司,王云兵(另案处理)实际控制
该公司。2016年3月1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李玉
红。2016年5月1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王昌德。2016年9月2
日,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宁波市江北区丽江××路××号。
百信财富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情
况下,线下通过在宁波、金华等地设立分公司、门店发布月信
宝、季度通、双季通等理财产品的形式,虚构借款合同,以高
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肆募集资金,并将募集的资金归
集于刘宇虹控制的银行卡内形成资金池,资金除极少部分用于
投资及放贷外,绝大部分用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及高额利息、归
还个人借款等。期间,王云兵、被告人夏志辉等人在明知刘宇
虹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仍受雇于刘宇虹,积极开展非法集
资行为。其中,王云兵于2015年6月入职百信财富公司任副总
经理,主管公司非吸业务;被告人夏志辉担任王云兵副手(于
2015年12月底离开百信财富公司),管理公司的非吸业务。
2016年8月22日,百信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范晓东变更
为被告人李玉红。
2016年9月28日,由王云兵建立的“百信金服”网络平
台试运行,开始将百信财富公司线下投资人转移至该平台上;
同时,王云兵开始接管百信财富公司,并逐渐掌控该公司财务。
公司对外改名为百信电商公司,以线下门店为依托,陆续在“百
信金服”平台上发布车乐宝、房乐宝等理财产品,以同样方式,
向社会公众大肆募集资金,将募集的资金归集于王云兵控制的
银行卡内,资金除少部分用于投资药店等实业外,绝大部分用
于支付投资者本金及高额利息、归还个人借款等。期间,被告
人夏志辉、李玉红明知王云兵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
仍受雇于王云兵担任百信电商公司高管,其中,夏志辉担任百
信电商公司副总等职务,李玉红担任百信电商公司法人、财务
主管等职务,二被告人积极协助王云兵开展非法集资行为;刘
宇虹、范晓东陆续不再参与。
经依法统计,截止2016年9月27日,刘宇虹等人通过百
信财富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约1.64亿元(币种人民币,
下同),造成损失共计约l.01亿元,其中王云兵参与非法集资
共计约1.58亿元,被告人夏志辉参与非法集资共计约0.27亿
元。
从2016年9月28日至2018年5月,被告人夏志辉、李玉
红伙同王云兵等人通过百信电商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
约6.78亿元,造成损失共计约2.88亿元。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李玉红到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
投案自首;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夏志辉在江西省永丰县被
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人李玉红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夏志辉当庭自愿认罪,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物证手机,
书证户籍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公司平
台账目,证人李某、张某、石某、郑某、林某1、林某2
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以及同案犯王云兵、刘
宇虹、闻人津津、虞敷龙、季国良、范晓东、姚涛明等人的供
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夏志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夏志辉受雇于刘
宇虹入职百信财富公司作为当时副总经理王云兵副手参与非吸
业务时间较短,作用相对较低,受雇于王云兵担任百姓电商公
司副总期间没有参与非吸理财端业务,主要负责投资端业务,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作用亦较小;其自愿认罪,积极
退赃,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玉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李玉红系初犯、
偶犯,有自首情节,部分退赃,其担任财务主管、公司法人等
职务是被动接受其前老板刘宇虹、后任老板王云兵(其丈夫)
操作的结果,并不经常去公司,在与王云兵结婚后不久就怀孕
生育小孩,基本不参与公司事务,犯罪作用较小;另其丈夫王
云兵已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周岁的女儿正由体弱多病的王云兵
年迈父母抚养,家庭十分困难,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夏志辉担任百信电商公司副总职务期间主
要负责参与运营公司投资端业务。被告人李玉红、夏志辉在案
件审理期间分别退赃5万元和6万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
认证的被告人夏志辉及同案犯王云兵等人的供述和暂扣款票据
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
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
志辉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
玉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
处罚。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二被
告人的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志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
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玉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
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
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
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夏志辉、李玉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退
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晓寅
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
人民陪审员 乌维燕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丹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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