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739号
被告单位:中华情老年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昌市**区**镇**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某某,系该公寓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男,74岁,中华情老年公寓会计部部长,高级会计师。
被告人毛伟,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经理,住南昌县**名居*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区**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6月2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祝建锋,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经理,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镇**村**塘**号)。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长玲,男,1992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经理,住南昌市**区**大道**城**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智娟,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亮剑部部长,住南昌市**区**国际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美芹,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雷霆部部长,住南昌市**区**新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年英,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越野部部长,住南昌市**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志伟,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伟涵养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昌市**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黎,女,1957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鲲鹏部部长,住南昌市**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学龙,男,1988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天勤部部长,住南昌市**区**国际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区**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建军,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凯旋部部长。住江西省南昌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镇**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世林,男,1992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亮剑部主任,住南昌市**区**镇**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龙慧,女,1986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经理,住湖南省**市**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北栋**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剑辉,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亮剑部主任,住南昌市**区**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斌,男,1989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飞扬部部长,住江西省**县**小区**香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村**自然村**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出纳,住南昌市**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中华情老年公寓,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情老年公寓,系2007年7月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时登记名称为:长堎镇社会福利院(中华情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寓董事长。业务范围为收养社会“三无”人员、孤残人士、弃婴、孤儿、孤老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老龄公寓、康复保健、医疗救护和其他福利事业。2014年8月21日,登记名称变更为中华情老年公寓,章某某继续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业务范围不变。2019年7月25日业务范围变更为:(一)收养社会“三无”人员、孤残人士、弃婴、孤儿、孤老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二)老龄公寓、康复保健、医疗救护、物业管理、停车管理。(三)其他福利事业。
中华情老年公寓成立以后,为吸收资金,发展业务,于2007年7月设立社工部,由社工部负责在南昌市**大厦**楼和**大厦**座**室两地租用办公场所开设门店,在南昌市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公共场所通过向不特定客户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宣传,以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成为中华情老年公寓会员的方式,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给予5%至12%不等的年利息,吸引大量不特定客户与中华情老年公寓签订《中华情老年公寓养老服务合同书》,预存资金。经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明,自2007年7月至2020年4月,中华情老年公寓通过上述方式向南昌地区及省内其他地区1001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9608万余元。融资往来表9846份,截止2020年4月,已向集资参与人兑付5239份,兑付本金人民币108377万余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0952万余元,本金未兑付4607份,未兑付本金人民币79907万余元,未兑付本金人员已获利息人民币23260万余元,实际未兑付本金人民币56646万余元。
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设总经理,先后任命曹龙慧、章志伟、祝建锋、毛伟、郭长玲为总经理。总经理下设总监,总监下设雷霆部、亮剑部、鲲鹏部、飞扬部、天勤部、越野部、凯旋部等部门,各部门下设主任、主管、业务员,社工部按照总经理-总监-各部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层级管理。总经理负责社工部全面管理并提成业绩佣金,总监对其分管的部门进行管理并提成分管部门的业绩佣金,各部门部长对本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部门的业绩佣金,主任对其下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其下属的业绩佣金,主管对其下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其下属的业绩佣金。客户签约交款后,中华情老年公寓按吸收资金的9.5%至20%不等的比例给社工部提成,然后由社工部的总经理按各团队业务量的3%至9%不等的比例给予总监、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提成,剩余部分扣除社工部开支后作为总经理的提成。自2007年7月至2020年4月,社工部共提成佣金人民币14908万余元。
中华情老年公寓吸收资金,除了用来支付社工部佣金及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利息以外,主要用于中华情老年公寓前期投资及流入章某某控股公司投资及个人投资和借支,经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明流入资金具体如下:
1章某某个人未实际向中华情老年公寓投入资金,中华情老年公寓固定资产总额人民币12236万余元,固定资产折旧后余额人民币10381万余元,均为中华情老年公寓吸收公众存款、银行贷款、政府补助等款投入。
2流入南昌市**有限公司(章某某占股100%)人民币13154万余元,主要用于南昌市**区**楼盘开发投资,该公司与章某某控股其他公司资金多次流转后(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南昌市亿盛置业有限公司仍欠章某某控股企业资金人民币13168万余元。
3流入****有限公司(2020年4月16日变更前由江西**有限公司占股100%)人民币6100万元,主要用于江西省共青城市九仙大道西侧土地购入及购买房产,该公司与章某某控股其他公司资金多次流转后(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共青城伟涵置业有限公司仍欠章某某控股企业资金人民币4187万余元。
4流入江西省**有限公司(中华情老年公寓占股99%,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人民币6930万元,主要用于江西省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PPP项目开发,该公司与章某某控股其他公司资金多次流转后(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江西省善和养老管理有限公司仍欠章某某控股企业资金人民币6010万元。
5流入江西**有限公司(章某某占股70%,南昌**有限公司占股30%,南昌**有限公司由江西**有限公司占股100%)人民币9180万元,主要用于章某某个人借支人民币4254万余元,章志伟个人借支人民币1034万余元,收购**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章某某人民币1800万元,章志伟人民币1200万元)。该公司与章某某控股其他公司资金多次流转后(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江西**有限公司仍欠章某某控股企业资金人民币10112万余元。
6章某某控股公司流入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占股95%、**有限公司占股5%)人民币1366.55万元,主要用于收购江西新建长堎工业园望城北路土地,其中**有限公司流入人民币515万元、南昌**有限公司流入人民币351.55万元、江西**有限公司流入人民币500万元(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江西**有限公司仍欠章某某控股企业资金人民币1366.55万元。
7流入**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已归还人民币200万元,**有限公司仍欠中华情老年公寓人民币800万元。
2007年以来,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先后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分别任中华情老年公寓院长、社工部总经理、社工部下设各部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出纳等职,其明知中华情老年公寓是养老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仍然积极参与并组织其团队成员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具体如下。
被告人毛伟2008年9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任社工部主管,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任社工部部长,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社工部总监,2012年1月至2017年9月任社工部总经理。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之前,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2584万元,佣金提成28.06万余元;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期间,社工部吸收资金人民币115584万余元,佣金提成人民币861.28万元;共计吸收资金118168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889.34万余元。
被告人祝建锋2008年6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09年2月离职,2009年9月重新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社工部主管,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任社工部部长,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任社工部总监,2012年1月至2017年9月任社工部总经理。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之前,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1759万元,佣金提成人民币23.22万元;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期间,社工部吸收资金人民币115584万余元,佣金提成人民币861.10万元;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17343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884.32万元。
被告人郭长玲2009年6月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1年6月至2011年7月任社工部主管后离职, 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总经理。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之前,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82万余元,佣金提成人民币2.47万元;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期间,社工部吸收资金人民币50957万元,佣金提成人民币569.03元;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1039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571.5万元。
被告人符智娟2009年11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6月至2017年2月任社工部亮剑部部长,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总监兼任亮剑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24935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506.62万余元。
被告人熊美芹2013年7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社工部主管,2015年11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雷霆部部长。其个人及社工部雷霆部吸收资金人民币10329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308.15万余元。
被告人林年英2011年4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社工部天勤部主管,2013年11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越野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11181万余,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250.98万余元。
被告人章志伟2009年3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院长,2010年12月至2013年7月兼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经理(其中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毛伟、祝建锋代为行使社工部总经理职权)。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社工部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368万余元,提成佣金人民币305.83万元;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社工部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8988万余元,每月收取毛伟、祝建锋给其的提成人民币1万元,共收取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李黎2012年3月开始在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任社工部主管, 2014年3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鲲鹏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8322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185.67万余元。
被告人李学龙2011年9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8月至2016年4月任社工部主管,2016年5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天勤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8431万余,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151.62万余元。
被告人张建军2011年9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任社工部凯旋部主管,2014年6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凯旋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6691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150.65万余元。
被告人刘世林2013年5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社工部亮剑部主管,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亮剑部主任,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6190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106.49万余元。
被告人曹龙慧2008年7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任社工部部长,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任社工部总经理。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之前,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57万元,佣金提成人民币1.55万元;在其任社工部总经理期间,社工部吸收资金人民币5415万余元,佣金提成人民币120.93万元;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5472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122.48万元。
被告人罗剑辉2012年5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3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社工部亮剑部主管,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亮剑部主任,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数人民币3169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73.52万余元。
被告人杨斌2013年8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任社工部主管,2017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社工部主任,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飞扬部部长。其个人及所管理团队非法吸收资金数人民币2976万余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71.81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某2009年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从事中华情老年公寓食堂收费员工作,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任中华情老年公寓财务部出纳。在其任中华情老年公寓财务部出纳期间,为帮助被告人章某某规避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在章某某的指使下,使用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建设银行卡等九张个人银行卡帮助中华情老年公寓收取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并负责支付佣金提成、支付本息等工作,其提供的个人银行卡共接收支付集资款人民币14069万余元,并在章某某的授意下将收取的集资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将产生的收益人民币30.6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毛伟、祝建锋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郭长玲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符智娟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熊美芹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林年英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章志伟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李黎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学龙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张建军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世林、罗剑辉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曹龙慧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斌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经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联系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中华情老年公寓养老合同、中华情老年公寓相关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等人、集资参与人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中华情老年公寓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9608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单位犯罪情节。
被告人章志伟、郭长玲、毛伟、祝建锋、曹龙慧、符智娟、熊美芹、李黎、李学龙、杨斌、罗剑辉、刘世林、张建军、林年英、胡某某作为中华情老年公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伟、祝建锋、郭长玲、符智娟、熊美芹、林年英、章志伟、李黎、李学龙、张建军、刘世林、曹龙慧、罗剑辉、杨斌、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符智娟、李黎、李学龙、杨斌、罗剑辉、刘世林、林年英、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章志伟、郭长玲、毛伟、祝建锋、曹龙慧、熊美芹、张建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中华情老年公寓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毛伟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9.34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祝建锋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4.32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郭长玲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71.5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智娟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6.62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熊美芹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8.15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年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98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章志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23.83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黎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67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学龙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1.62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建军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65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世林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49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曹龙慧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48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剑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52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1.81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63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建议责令被告单位中华情老年公寓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6646万元及其孳息(扣除已追缴本案各被告人已缴纳违法所得再行追缴),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详见《关于中华情老年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赣中达司鉴字【2020】09-1及《中华情老年公寓各集资参与人余额清单》)。超出应退各集资参与人余额部分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志伟、郭长玲、毛伟、祝建锋、李学龙、杨斌、罗剑辉、刘世林、张建军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曹龙慧、符智娟、熊美芹、李黎、林年英、胡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50册。
3 涉案材料光盘8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6份。
5.《中华情老年公寓各集资参与人余额清单》1份。
6.《中华情老年公寓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清单》1份。
7.《中华情老年公寓冻结银行账户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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