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中普公司相关人员退缴涉案资金的通告
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再次对中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人员及涉案从业人员、中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人、加盟商退缴涉案资金等事项发布通告如下:
一、2018年8月,沈阳市公安局侦破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特大刑事案件。将刘新、肖鹏等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目前,涉案资金、资产追缴等工作正在全力开展。
二、公安机关敦促中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及其他非法占有中普等公司财物的涉案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对拒不按时投案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敦促中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债务人、加盟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全额退还涉案资金。对拒不退还,符合追缴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缴并追究刑事责任。
中普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积极退赃的,根据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退赃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款账户:辽宁中鑫普惠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账号:0336210102000014975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和睦路支行
联系人:杨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17640258718、1764025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司法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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