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亚磊、黄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刑初81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亚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炯伟,广东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林,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飞艳,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雷丁一,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陈晨,女,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黔坤,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一萍,女,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池朝福,广东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鹏遥,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梦佳、刘晓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海龙,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子德,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康,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8日被逮捕,于2019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伟,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9〕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晨、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亚磊及其辩护人王炯伟,被告人黄林及其辩护人李飞艳、雷丁一,被告人陈晨及其辩护人刘黔坤,被告人陈一萍及其辩护人池朝福,被告人赵鹏遥及其辩护人黄梦佳、刘晓安,被告人陈海龙及其辩护人胡子德,被告人周康及其辩护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熊磊(在逃)成立深圳市财蜂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蜂金融公司”),指使被告人朱亚磊担任公司总裁,并安排被告人朱亚磊和熊伟(另案处理)全面接管公司的“财蜂发财树”P2P平台。被告人朱亚磊按照熊磊的安排和指示,先后招募和组织被告人黄林、赵鹏遥、陈晨、陈一萍、陈海龙、周康及其他员工对“财蜂发财树”P2P平台进行运营,在平台上发布投资期限1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月活宝、季季升、半年盈、年年高、双年盈等投资借款标的,承诺7.8%到14.8%不等的年化投资收益,通过互联网、平台网站、手机APP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吸引投资人在平台上充值并投资,同时还采取有人推荐投资拿提成的模式吸引投资人到平台上充值、投资。
经审计,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财蜂金融平台共发布标的5743个,平台累计收到86487人投资人转入800833550.89元,累计归还投资人721088189.70元,未归还投资人79745361.19元,其中未结清投资人3510人转入290435358.82元,归还投资人191694437.99元,未归还投资人98740920.83元。
被告人朱亚磊于2015年12月入职,先后担任公司总经理、总裁,在熊磊的指示下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800805985.59元。
被告人黄林于2017年9月入职,任公司副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统筹管理,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277615110.48元。
被告人陈晨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担任副总裁,分管公司运营部、客服部、营销客服部,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376080414.87元。
被告人陈一萍2016年1月入职,2017年9月任金融产品经理,负责平台的风控、法务、资金清算、与银行存管业务的对接、借款标的发布、投资奖励发放等,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800551010.54元。
被告人赵鹏遥于2016年8月入职,2018年3月任运营部运营经理,负责平台的渠道(含微信)推广、营销活动策划、平台数据的查询和维护等,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694205075.47元。
被告人陈海龙于2016年4月入职,系公司产品部总监,负责平台APP、PC功能模块的设计、UI设计,对平台功能进行更新和优化,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763744869.22元。
被告人周康于2016年2月入职,后任营销客服部经理,负责组织员工对平台及平台的投资借款标的进行宣传,吸引投资人投资,任职期间平台投资人累计充值金额799840774.49元。
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等六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被告人陈晨系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晨、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朱亚磊提供的财蜂金融公司通讯录、公司人员架构、代持协议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财蜂金融公司、朱亚磊的开户信息、近三年的流水记录和对手信息,报案材料、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关于查威等人的涉嫌集资诈骗的报案材料、深圳市财蜂公司营业执照、账户交易明细,户主为朱亚磊的招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从朱亚磊处接受的投资人兑换情况、公司账户代标人、兑换商品快递回执、兑换商品详细表、电子协议模板,从袁蒙处接受的代持协议书、营业执照、免责声明书、情况反映,从殳嘉俊处接受的纳税款信息表、付下游推广渠道流、统计表,广告发布合同书及附件、推广合作协议、信息服务单等相关材料,调取财蜂金融公司的发财树平台数据和详细对手信息,证人熊某的证言,投资人华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黄林、陈海龙、周康、赵鹏遥、陈一萍、陈晨、朱亚磊的供述,司法鉴定聘请书、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财蜂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资金金额及去向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朱亚磊辨认出鲍广磊,财蜂金融公司投资人名单(附光盘1张),投资人表格(附光盘1张),上海汇付(附表格1张)等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晨、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等七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该七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9〕73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朱亚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晨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亚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朱亚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朱亚磊并不是本案主犯,其和其他被告人一样都是为熊磊、熊伟两兄弟打工,唯一的区别是职务和岗位的不同,被告人朱亚磊也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在公司案发后做了大量的工作减小案件的不利影响,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林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黄林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对于被告人本人及其亲属的投资金额应进行相应扣减,被告人黄林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晨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晨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认定被告人陈晨的涉案金额应以《补充说明》中统计的其在职期间所吸收的金额为准;3.被告人朱亚磊积极挽回投资人损失约人民币200万元,且目前仍在积极退赔中,上述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4.被告人陈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一萍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一萍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陈一萍认罪认罚,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鹏遥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赵鹏遥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赵鹏遥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海龙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陈海龙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陈海龙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只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执法部门没有及时查处涉案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放任涉案公司继续经营,存在一定的责任,导致陈海龙主观上认识错误继续留职而涉案;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康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周康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程度不深,未获得不法利益,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
经查,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财蜂金融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审计报告显示平台吸收投资人投资款主要发生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上述证据证实涉案单位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依法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相关辩称依法不予采信。
2.关于相关监管部门的查处对被告人的责任及涉案金额是否有影响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提出的因信赖相关主管部门而陷入错误认识的辩解,不能作为判断被告人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和排除主观故意的理由。本案最终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的性质认定,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有无对涉案单位进行查处并不影响对涉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对被告人责任的承担及金额的计算亦不产生影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近亲属投资的金额是否应该扣除的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符合“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该条件,故其近亲属投资的金额不应予以扣除。
4.关于被告人朱亚磊所提应将熊磊自己投资的1000多万元予以扣除的辩解,因审计报告所列转账明细中并未显示有熊磊以其本人名义投资1000多万元的记录,朱亚磊亦未提供相关转账凭证证实该笔投资,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晨、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亚磊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他被告人的工作均需向其汇报,其对公司的各项决策、运营和管理有一定的决定权,系主犯,被告人黄林、陈晨、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一萍、赵鹏遥、陈海龙、周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亚磊积极配合调查,通过财蜂商城及个人账户于2019年1月至2019年7月先后退赔投资人5352212.52元,酌情从轻处罚;涉案平台有少量金额为被告人朱亚磊、黄林、陈晨、陈一萍、陈海龙、周康投资,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及各被告人的入职时间、在职期间平台的吸收金额、所任职务、认罪态度、退赔情况等,依法对七名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亚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黄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7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陈一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赵鹏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五个月零二十天,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陈海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五个月零二十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周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羁押的五个月零二十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至2020年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在案扣押的奔驰小汽车一辆变价后依法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在案冻结的深圳市财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40×××19、招商银行账户75×××02、厦门国际银行账户80×××24、80×××39中的款项依法按比例发还给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庆荣
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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