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融运通 2020.3.19……锦融运通平台被告人蒋定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蒋定格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1年注册成立了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也是实际负责人,2013年5月份左右,其资金周转困难,朱灵敏提议成立一个P2P平台。其想把资金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够资金周转就可以了。2013年7月份“锦融运通”平台正式上线运营,“锦融运通”平台投放的标的利息基本在年化20%以上。标的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资金调配都是其负责,资金缺口是1.6到1.8个亿,全国涉及上千的客户。其之前借给蒋某巩1个亿,把台州某某大厦、某达房地产开发的一个楼盘和某达医药化工的资产抵给其,其又借款6500万元偿还了蒋某巩的其他债务,接手蒋某巩的不良资产之后一共花了1.3个亿元本金,这些钱都是其借的,平台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这些借款了

蒋定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3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定格,冒名张浩晖,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公诉刑诉〔2019〕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定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同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吕丹丹、章思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定格及委托的辩护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二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3年7月,被告人蒋定格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办公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广场××室,法定代表人蒋定格),开设“锦融运通”网络P2P借贷平台,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2014年8月,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具体金额见附件表格)。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事实
2014年1月,被告人蒋定格购买了伪造的名为“张浩晖”的身份证1张。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蒋定格多次使用上述伪造身份证件搭乘国内火车及航班。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蒋定格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华天大酒店门口被抓获。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举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蒋定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定格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蒋定格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归还了大部分钱款,没有占有、挥霍,主要用于盘活投资的企业,包括某某、某达;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的事实,也愿意尽其所能赔偿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实
2013年7月,被告人蒋定格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汇力公司”,办公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路××号××广场××室,法定代表人蒋定格),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募高金友(已判决)等人擅自开设“锦融运通”P2P网络借贷平台(×××.com),发布年收益20%以上的借款信息(部分虚假),利用平台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入蒋定格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经营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等项目及债务、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等。至2014年8月,共非法吸收资金达人民币8亿余元,造成1500余名客户损失额达人民币1.8亿余元(详见集资一览表)。
(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事实
2014年1月,被告人蒋定格购买了伪造的名为“张浩晖”的身份证1张(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30920183X)。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蒋定格多次使用上述伪造身份证件搭乘国内火车及飞机航班。
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蒋定格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华天大酒店门口被抓获。
另查明,公安机关冻结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蒋定格的银行存款、股权、查封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蒋定格名下的房产、车辆(详见财产一栏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蒋定格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1年注册成立了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也是实际负责人,杨伟荣是挂名股东。2013年5月份左右,其资金周转困难,朱灵敏提议成立一个P2P平台。其想把资金控制在5000万元以内,够资金周转就可以了。2013年7月份“锦融运通”平台正式上线运营,通过互联网吸收公众资金,客户在平台上注册账号,登陆后绑定同名银行卡后进行充值,然后再用账号里充值的金额进行投标,标的都是一些个人和企业发放的借款信息,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息等,客户自己选择标的后投标,然后输入出借金额,最后平台自动生成借款协议,借款就完成了。“锦融运通”平台投放的标的利息基本在年化20%以上。标的部分真实部分虚假的,资金调配都是其负责,资金缺口是1.6到1.8个亿,全国涉及上千的客户。其之前借给蒋某巩1个亿,把台州某某大厦、某达房地产开发的一个楼盘和某达医药化工的资产抵给其,其又借款6500万元偿还了蒋某巩的其他债务,接手蒋某巩的不良资产之后一共花了1.3个亿元本金,这些钱都是其借的,平台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这些借款了。其名下有3辆轿车,分别是大众cc轿车、黑色卡宴轿车和白色翼虎轿车。名下股权在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有60%股权、临海市某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权、台州市某和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股东、安徽黄山经济开发区某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股份、内蒙古通辽市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9%股份;名下共有房产临海市花街小区,有按揭贷款;临海市城关镇鹿东小区,无抵押;临海市大洋街道湖畔尚城。
张浩晖的身份是在2013年底,有人说可以办一个新的身份证,当时想有个新身份有备无患,就同意了。2014年1月份其花了5万元办了张浩晖的新身份。在龙华区公安分局的户籍办事大厅拍了照片办理了身份证。
2.同案犯高金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6月,其应聘担任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定格)网络执行长。同年7月5日,汇力公司“锦融运通”融资平台正式上线运营,前期其负责平台的运营推广,10月份左右其开始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锦融运通”是一个融资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客户选择是否出借资金。客户决定出借资金后会自动生成一份合约,约定出借金额,出借期限和利率,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款给出借人。
3.证人柯某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汇力公司结算部员工),证明2013年6月其应聘到汇力公司担任结算部员工,负责对客户的充值和提现进行审核。同年7月5日,公司开设的“锦融运通”P2P融资中介平台正式上线。客户先在“锦融运通”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且填写详细的身份信息,再绑定同名银行卡,如果要投资,就从银行卡转账资金到“锦融运通”平台的账户,选择中意的借款标的投标,投标成功平台会自动生成一份借款合同,并且从客户的平台账户中扣款。借款到期后本金和利息就会返回到客户平台账户,客户可以选择提现到银行卡或者继续投标。客户充值的资金由蒋定格负责。
4.证人陈某娇的证言(汇力公司人事、行政负责人),证明2013年7月,其通过应聘进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人事及行政负责人。公司地址在××路××号××广场××室××室,经营“锦融运通”P2P网贷平台。平台通过发布借款人借款信息,后由投资人选择投标,平台从中赚取利息差的方式运作。其不参与业务,不清楚具体的借款项目,也不清楚投资款去向。
5.证人陈某军的证言(汇力公司员工),证明2013年5月应聘进入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年7月,汇力公司开设了“锦融运通”P2P融资平台后,其根据公司安排负责发布标书,标书就是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其将具体信息做遮盖住发布到平台上供投资人选择投标。
6.证人蔡某疆的证言(汇力公司员工),证明其系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锦融运通P2P平台页面的美工和相关设计、在别的论坛和网站做推广宣传。如果陈某军不在,其会帮忙将相关借款信息输入到平台上,
7.证人李某的证言(汇力公司客服),证明2013年7月应聘进入汇力公司担任客服,负责和锦融运通的网贷平台客户沟通,回答客户常见问题。客户注册充值后在平台投标借款,可按期获得本金和利息。
8.证人陈某路的证言(汇力公司出纳),证明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其在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出纳。“锦融运通”P2P平台是2013年6月份开始筹备的,通过互联网站发布借款信息(标的),客户注册账户并且充值后就可以投标,借款到期后客户可以选择提现到名下银行卡或者继续投标。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上是高金友负责的。其工作内容就是按照蒋定格的要求将平台的资金转账到他指定的账户。
9.证人宗某的证言(杭州某都科技副总),证明2013年6月,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定格)委托杭州某都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和维护“锦融运通”P2P借贷系统。汇力公司在平台发布借款项目,客户注册账户充值后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充值金额最终钱都汇到汇力公司指定的银行卡上。
10.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起,其从朋友或蒋定格处得知“锦融运通”平台,并与其他投资人一起到公司考察,公司总经理高金友负责接待,被邀请参观台州某某大厦、临海的几家担保公司和几个固定资产,事后通过平台充值投资及损失的情况。
另有刘某珍等363名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包括笔录、三方协议、转账凭证、网站截图等。
1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系临海市某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信小额贷款公司于2010年左右注册成立,股东是蒋定格等人,其系挂名法人。某信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年还有盈利,之后本金收不回,其听说公司连工资都发不出。某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三个亿,都已出借,尚欠银行贷款近1个亿。
12.证人马某军的证言(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股东),证明蒋定格占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60%的股份,其占台州某某大厦有限公司40%的股份。台州某某大饭店已分别抵押给农业银行贷款9000万及中国银行贷款1个亿,饭店一直在负债经营。其知道蒋定格在杭州开了一个“锦融运通”P2P平台融资,还带客户在某某饭店开过座谈会,但其不清楚具体情况,也不清楚某某大厦有无给“锦融运通”平台做过担保。
13.证人郁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房产复印件等,证明2011年9月9日,其将位于××路××号××室的房子租给浙江汇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1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30日,汇力公司由程某辉出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从未在“锦融运通”P2P平台注册过,其不清楚平台上关于其向黄某忠借款50000元的协议,其并未向黄某忠借过钱。
15.证人韩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6月通辽市某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蒋定格出资1900万元。蒋定格在公司成立第二天,以他人的名义从公司贷款1900万元。
另有证人韩某2、庞某、赵某、毛某、张某2、林某(浙江某合控股有限公司股东)、梁某(浙江某合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的证言,证明锦融运通平台资金转入的个人账户查证情况,印证为还款;赵某提供了借条复印件,毛某提供了民事判决书,张某2提供了借条,梁某提供了资金往来明细、银行回单。
1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某都系统开发合同、系统维护合同,证明2013年6月15日,杭州某都科技有限公司为汇力公司开发系统签订的某都系统开发合同及某都系统维护合同,开发费用9.8万元。
17.汇力公司基本情况、公司章程等、员工花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全注册信息,证明陈某娇提供公司员工花名册一份,高金友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等,柯某艳向公安机关提交光盘1张(内含一份《“锦融运通”平台上线至今蒋定格指定资金转账明细》表格)。
18.后台数据、银行交易明细、审计报告,证明2018年12月20日,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汇力公司涉嫌非吸资金进行审计,汇力公司涉嫌非吸91087.59万元,返还本息73622.17万元,其中汇力公司后台数据显示3365名客户充值80,968.99万元,白某琦等1549名客户,充值金额51,992.26万元,提现金额33,804.92万元,损失18,187.34万元。
19.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财产明细,证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扣押蒋定格及相关公司名下车辆、房产、股权、存款的情况。公安机关对汇力公司办公场所海华广场1501室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到电脑主机19台、电脑显示器18台、保险箱、柜子等物。
20.国内航班、登记住宿等记录,证明被告人蒋定格利用虚假身份“张浩晖”(身份证号码46002919730920183X)于2015年6月28日入住锦都酒店、于2016年8月26日搭乘CZ8320次航班从长沙黄花机场到上海浦东机场、于2016年4月2日搭乘CZ6703次航班从珠海三灶机场到三亚凤凰机场。
另有第三方支付的迅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等数据光盘、蒋定格涉及的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定格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P2P网络借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其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定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定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蒋定格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1873413.57元(包括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扣除合法优先债权及共有份额的余款),按损失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恒 超
人民陪审员 郑   义
人民陪审员 严 晓 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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