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牛金融 2020.7.15……点牛金融平台被告人曾而勤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点牛金融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2016年2月,被告人曾而勤入职点牛金融,后担任该公司资产部负责人,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虚假借款信息的收集、整理、包装、上标等工作。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曾而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曾而勤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出了司法审计报告中审计出的工资金额116,454.99元

曾而勤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刑初17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而勤,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薇,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而勤犯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而勤及辩护人戴睿、杨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曾而新(另案处理)设立上海点牛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牛金融”),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信息、无实际借款内容的借款信息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非法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点牛金融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2016年2月,被告人曾而勤入职点牛金融,后担任该公司资产部负责人,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虚假借款信息的收集、整理、包装、上标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曾而勤工作期间,点牛金融累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7亿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集资参与人陈述、同案关系人供述、司法审计报告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现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意见,但提出其本人对公司的资金流向并不清楚且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涉案的集资款没有进入被告人的个人账户,涉案公司存在真实业务,系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且属于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曾而新(另案处理)设立点牛金融,后伙同他人开发线上融资平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等地实际经营,通过网站推广、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将已逾期还款的借款人信息、无实际借款内容的借款信息重新包装成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购买,非法募集资金,并将所得资金用于返本付息、公司经营等。经审计,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点牛金融向57063名投资人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
2016年2月,被告人曾而勤入职点牛金融,后担任该公司资产部负责人,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负责虚假借款信息的收集、整理、包装、上标等工作。经审计,被告人曾而勤工作期间,点牛金融累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4.4亿余元,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人民币2.7亿余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曾而勤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曾而勤在家属帮助下向本院退出了司法审计报告中审计出的工资金额116,454.9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证实点牛金融的工商登记及点牛金融在浦东新区实际经营的情况。
2.集资参与人刘新军等人的陈述及提供的借款居间服务协议、交易明细,证实其等人因点牛金融承诺还本付息而投资,投入资金后未兑付本金的事实。
3.同案关系人杨荣华的供述,证实其系点牛金融常务副总经理。点牛金融平台是开展个人抵押贷款和车商信用贷款业务,在网上提供年化收益率6%-12%不等的理财产品。曾而勤是资产部总监,主要负责对接渠道商。
4.同案关系人刘晓辉的供述,证实其系点牛金融监事。点牛金融是以汽车为抵押品的点对点网络中介平台,产品有“点车贷”“点企贷”,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12%不等。点牛金融存在发假标和关联担保情况。曾而勤是点牛金融资产部负责人,主要负责找渠道商和借款人用于发标。
5.同案关系人施忆秋的供述,证实其系点牛金融市场运营部负责人。点牛金融是在互联网线上运营“点牛金融”APP,在线发售“点牛慧投”等多款理财产品,产品的年化收益率在6%-11.5%不等。点牛金融存在借款人虚假的情况。曾而勤是资产部的负责人,资产部主要将相关渠道商和借款人的数据提供给技术部。
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点牛金融财务部会计。2017年至2019年期间,曾而勤曾以平台上借款人不会通过电子账户操作还款、还款直接汇入公司账户不方便为由,让借款人汇款至其个人账户,再转至李来辉工商银行账户的情况。
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杭州车银至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2017年其所在公司与点牛金融有过合作。2017年年底因多重抵押,其公司无力还款,之后便没有在点牛金融上发标融资了。2017年5月左右,曾而勤找到其让其提供一些身份证原件,后曾而勤使用这些证件注册了多家公司,并由曾而勤实际控制的情况。
8.证人王2的证言,证实其系江苏无锡亿鑫汇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6年11月其结识被告人曾而勤。无锡亿鑫公司与点牛公司的业务是其与曾而勤直接对接的。2017年时,曾而勤使用其提供其及无锡亿鑫公司员工的身份证成立了多家公司,这些公司均由曾而勤实际控制。2017年底,因为无锡亿鑫公司无力还款,就不再与点牛公司合作了。
9.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点牛金融平台自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涉及投资人57063人,募集投资金额人民币2,449,552,540元,目前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275,763,014.79元。在曾而新任职期间,点牛金融平台募集57063人投资金额2,449,552,540元,目前造成2455名投资人实际损失275,763,014.79元。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交接凭证,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涉案银行电子U盾、汽车等财物的情况。
1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鹰潭市公安局信江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被告人曾而勤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而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被告人属于从犯的意见与目前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而勤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在家属帮助下退出审计认定的相关工资款,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曾而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而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2031年9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玮
人民陪审员 任 金
人民陪审员 余爱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越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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