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贷公司套路贷案 2020.12.7……合肥建元、亳州建元9被告人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网上征集平台被害人名单、银行流水凭证、还款记录、短信微信催债记录等,证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征集,有2286名套路贷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贷款平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催款方式的情况,其中683名被害人涉及电话轰炸、短信轰炸、修图、改图、语言威胁等方式催收……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张雯的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认定诈骗金额有误,上诉人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共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明知杭州网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套路贷”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为获取非法催收提成,积极实施催收,上述犯罪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银行流水凭证、还款记录、微信催债记录、杭州网贷公司指导建元公司催收截图等,建元公司任命书、员工花名册职位登记表、证人庄某、孙某2、谷某等人证言及部分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各上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准确

张雯、聂嘉、李厚辉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刑终395号

原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雯,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郎溪县,汉族,大学文化,总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本案于2019年18日被抓获,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嘉,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夏军伟,北京华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厚辉,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萌,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皓然,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涉嫌诈骗罪经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红霞,甘肃达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群,江苏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杰,男,1996年5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磊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东生,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孟科。
辩护人王秀梅,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系王东生的姐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振,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阎小宁,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海龙,男,1994年1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申倩芳,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岩,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抓获,同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启亮,甘肃精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犯诈骗罪一案,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甘0105刑初8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3月以王焘(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集团陆续注册了杭州昌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东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他20余家空壳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网贷公司”),采取非法网络“套路贷”手段骗取钱财、牟取暴利。为了非法债务及时回收及规避风险、提升回款率,该公司将非法债务逾期部分以外包形式分配给催收公司非法催收,并对催收公司通过业绩考核的方式进行管控,依照考核结果支付催收款项提成、奖金等,明示或默许催收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被害人及其亲友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从而形成了以王焘为首的非法网络放贷、“软暴某”催收于一体,架构明晰、分工协作、利益共享的犯罪集团。
2018年5月,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地址: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路××号××房××号,以下简称“亳州建元”),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雯,作为建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元”)第三电催中心;由建元和光(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和光”)商务部对外承接商业账款催收服务、逾期账户提醒通知服务等业务后,交被告人张雯分配并监督催收业务,并以“合肥建元”作为催收业务佣金结算后开票公司。以上三公司均由建元云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被告人张雯作为“合肥建元”负责人、电催总监及“亳州建元”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二公司的总体电催业务;被告人聂嘉为“亳州建元”项目总监,负责该公司的总体运行;被告人李厚辉为“亳州建元”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具体催收业务;被告人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等人为催收主管,慈号、段祥祥、胡雪丽(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员,具体负责公司安排的贷款逾期业务的催收。
2018年5月,经“建元和光”客户专员王冬梅(另案处理)与“杭州网贷公司”商务部高颖联系、俞媛经办,在明知该公司非法放贷,存在“砍头息”、“逾期费”,恶意虚增债务,大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情况下,以“建元和光”的名义并用电子邮件方式与“杭州网贷公司”签订《催告通知服务合同》,双方正式建立贷款逾期的催收合作业务并交由“合肥建元”。“合肥建元”先后就“网牛”、“机猫”、“甜兔”、“雏鹰”、“闪电虎”、“涂某”6个网贷APP平台逾期贷款的业务进行催收,除部分再转包外,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亳州建元”自行完成“网牛”、“机猫”、“甜兔”网贷APP平台的贷款逾期催收业务。“亳州建元”根据“杭州网贷公司”为其员工开通的账号和查询权限,催收员即可登录“杭州网贷公司”网站后台查看被害人身份信息、人脸视频认定、银行卡信息、手机联系人、通话记录、贷款及还款情况等,催收人员以此为据实施非法催收,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贷款本金、“砍头息”、“逾期费”时,采取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辱骂、恐吓、威胁、短信轰炸、爆通讯录等“软暴某”非法手段催收逼债,致使被害人魏某、卢某等5063人次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经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合肥建元”承接“杭州网贷公司”的“网牛”“机猫”“甜兔”等6个网贷APP平台逾期贷款催收业务,催收合计金额201,932,389.40元,累计催收49922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160,496,212.40元,其中,“砍头息”41,268,060.00元,逾期利息22,936,012.40元,催收成功47625人次。实际收到催收报酬821,869.16元,之后,该公司将其中524525.36元支付给了转包催收的外单位。
2018年7月至9月期间,“亳州建元”对“网牛”“机猫”“甜兔”3个APP网贷平台的逾期贷款自行进行催收,催收合计金额8,664,570.00元,累计催收5063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8,140,080.00元,其中,“砍头息”2,046,420.00元,逾期利息1,318,680.00元,催收成功4822人次。该公司自行催收获利297,343.80元。
亳州建元公司自行非法催收成功“砍头息”与“逾期金额”合计3365100元。其中周皓然催收组共计952290元、张俊杰催收组共计687840元、王东生催收组共计572160元、徐振催收组共计513110元、高海龙催收组共计470320元、马岩催收组共计169380元。
经审计,各被告人因非法催收获利的金额为:被告人张雯49251.25元,被告人聂嘉41803.27元,被告人李厚辉29095.12元,被告人周皓然6104.17元,被告人张俊杰7796.58元,被告人王东生6724.17元,被告人徐振6785.44元,被告人高海龙8284.55元,被告人马岩9219.02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建元公司违法所得297343.8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兰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的批复等,证明本案由被害人袁某1于2019年1月7日报案至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该局于次日受理该案并立案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将“合肥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及网络套路贷案件指定由安宁公安分局、红古公安分局管辖的情况。
2.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的人口信息,证明九名被告人犯罪时均年已满18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高海龙、徐振、马岩、王东生、张俊杰于2019年3月19日被抓获归案并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告人周皓然于2019年5月30日投案自首被取保候审的事实。
4.网上征集平台被害人名单、银行流水凭证、还款记录、短信微信催债记录等,证明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征集,有2286名套路贷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供贷款平台、贷款金额、还款金额、催款方式的情况,其中683名被害人涉及电话轰炸、短信轰炸、修图、改图、语言威胁等方式催收。
5.被害人袁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7年1月份,我的2张信用卡逾期连本带利共计70000元(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这两个银行催促我还款,我当时没有钱,我想通过手机的贷款平台以贷款的形式还清这70000元。我在家用手机上网,手机里弹出一个小广告(内容是用支付宝里的芝麻分测试自己的贷款额度),我点开广告链接下载了APP,并通过手机号码注册后登陆了此平台,这个平台名称叫“现金白卡”,我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最后,“现金白卡”平台显示我的额度是三千,我点击了贷款标识,并且绑定了一张工商银行卡(户名:袁某1,卡号:6222××××4788),过了10分钟,到账是2400元,手续费收了我600元。借款期限是14天,到期还款金额是3000元。后来,快到14天的时候,我就通过卡号为6222××××4788的工行卡自己操作点击还款3000元。我为了还清(光大银行和招商银行)两张信用卡的逾期费,我就不断的通过各种类似于“现金白卡”、“八戒钱贷”、“闪电虎”等等60多个这样的贷款平台,不断地贷款,而且每个平台都相应的扣除手续费。我自己清算了一下,从2017年3月至12月我从各个贷款平台共计贷款是811809.99元,在这期间我陆续还款共计1261050.12元。我用自己的钱向这些贷款平台还款共计449240元。从2017年10月份开始,这些平台就开始一个接一个陆续给我打骚扰电话催我还钱,修改一些黄色图片发给我以及发给我的亲戚朋友,直接影响我的正常生活。
6.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7月份在“机猫”平台上贷款1500元,当时就扣走了300元的利息,实际拿到了1200元,但是我总共还了1800元。
7.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我在“机猫”平台贷过款,贷了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当时就扣走了300元的利息,贷款期限是七天,我当时没有钱,就逾期了,对方是按照一天100元收取逾期费。逾期两天后有催收人员发短信催收。我当时贷三四次,都是借出来还进去,反复好几次,具体还了多少我记不清,反正觉得利息很高。
8.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我之前在“雏鹰”APP、“机猫”APP贷款后,出现了“砍头息”和恶意催收的问题,影响了我正常生活工作。大概是在2018年7月份的时候。我第一个下载的网贷APP就是“雏鹰”,这几个APP应该是相互关联的,“雏鹰”APP内有推荐的其他APP就包括“机猫”。我每次借款1100元,实际到手也就700元左右,每期还款期限就是7天。这些APP都是短期借贷,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每天都会追加违约金和逾期费,具体是什么比例我也不知道。再就是逾期达到一定天数后,会有专门的催收人员催收。他们就是不定时的打电话,爆通讯录,联系亲朋好友等方式催收。他们刚开始给我打电话询问还款能力,后来又通过手机号添加我的微信,再后来给我的父母亲打电话,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2018年7月初的一天,我在机猫借款1100元(实际到手700元左右),还款当天因为卡内余额不足,还款失败。当天下午就有自称机猫APP的催收人员给我打电话,对方在电话里让我抓紧处理贷款,当天我四处借钱,并根据借款合同的金额还款1100元。
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我就在“机猫”平台贷了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到期向贷款平台还款时,对方还款平台系统打不开,才造成逾期的。我逾期一天后就马上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对方电话接通后,就说自己是机猫平台的催收人员,因为我在机猫平台借过贷款,现在已经到期,让我赶下午五点之前还款,如果我不还钱就等第三方催收人员上门要钱,还有就是通知我的家人朋友,让他们帮我还钱。对方还给我家人和朋友打过电话,具体给多少人打过,我也不清楚,我就听我妈妈说,有人给她打电话,电话中告诉她说:“你姑娘欠钱不还,人长得挺漂亮的,如果再不还钱,后果会很严重的”。后来我总计连本带利还了1700元。
10.被害人丛某的陈述证实,我在“机猫”平台贷了1700元。实际拿到1190元。他们工作人员说扣除的百分之三十是平台服务费。贷款期限是七天。我的1700元的逾期费用一天收170元,我总共还了1870元。对方催收人员说要是不按时还款他们会打爆我的通讯录,给朋友和家人发微信、打电话催收。他们在电话中说借钱不还死全家,骂的脏话很多,还给我发来了一张灵堂的图片。
11.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实,我借的是“网牛”平台,逾期后催收员向我介绍“甜兔”、“雏鹰”等平台。我贷款逾期后,催收人员打电话给我父母,还用彩信向我发送诅咒、色情P图。
1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6月份我在机猫平台上贷了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当时逾期了一天后还款,对方催收人员电话中说我不还款会爆通讯录,但是我们在别的贷款平台贷款时,发现有催收人员给我们同事发送辱骂短信和p图。
1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6月份在机猫平台上贷了1400元,实际拿到98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逾期一天对方收取逾期费140元。对方电话中称是机猫平台的催收人员,告知我的贷款逾期,让我还款,还给我规定了一个时间,并称如果不还钱,就要爆通讯录,联系我的家人朋友,告诉他们我借钱不还,虽然没有辱骂我,但是在电话里一直威胁我。我总计还了1540元。
14.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7月份在机猫平台上贷了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逾期一天对方收取逾期费100元。对方电话中称是机猫平台的催收人员,告知我的贷款逾期,让我还款,还给我规定了一个时间,并称如果不还钱,就要爆通讯录,联系我的家人朋友,告诉他们我借钱不还,虽然没有辱骂我,但是在电话里一直威胁我。我最后总计还了1100元。
15.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8月份在“网牛”平台上贷了1200元,实际拿到840元,贷款期限是六天,但是第六天的时候对方就说逾期了。催收人员电话中说我如果不还钱,就要爆通讯录,上传我的征信。除了在网牛贷款平台贷款外,我还在机猫、甜兔、闪电虎等贷款平台贷过款。我是在贷款平台的钱还不了时,就有这个平台的催收员向我推荐贷款平台借钱,借到钱后我就向之前的贷款平台还钱,就这样拆东墙补西墙的还了所有我贷过款的平台共计三十多万元。
16.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我在“网牛”平台贷过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逾期一天后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态度差,在电话里威胁我,说不还款会联系我的家人及朋友。我总计连本带利向对方还了1300元。
17.被害人牟某的陈述证实,我在“网牛”平台上贷过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逾期了两天,对方收了200元的逾期费,我总共还了1500元。
18.被害人赵某的陈述,2018年6月份,我在“网牛”平台贷款,第一次贷了2000元,第二次贷款时额度升到了3000元,我就贷了3000元。第一次贷款我实际拿到1450元,第二次贷款实际拿到2150元。第一次贷款到期后我就按时还款了,第二次我逾期了三天时间,每天150元利息,我就办理了续期,续期费用是850元,这次我就还了1300元,之后我一直办理续期,每次续期都是850元,续期持续了几个月的时间,利息总共还了六七千元。造成逾期的原因是一方面是我没钱还不上,另一方面是系统登不上,联系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时也联系不上,所以造成的逾期。逾期三天有人打电话催收,说我的贷款逾期,让我还款,还给我家人和朋友打电话说我得××了,需要钱治疗,还说借钱不还不要脸,说的话很难听,还发过辱骂短信,也发过P图。
19.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8月份在网牛平台上贷了1000元,实际只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到期后我没有还钱,因为当时催收人员暴某催收,态度很恶劣,我就没有还钱。(经后台数据查询,闫某最后还款1320元)。催收人员威胁我说要爆通讯录,还给我的亲戚朋友打电话,对他们实施电话轰炸,还发辱骂、侮辱性的短信,还给我的亲戚朋友发P图,行为很恶劣。
20.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6月底,在“机猫”平台上贷了1900元,实际拿到1300元,还款的时间是2018年7月初。逾期后,催收人员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不还钱就爆通讯录,发P图,而且张嘴就骂人。我逾期后,他们平台会自动给我推荐贷款平台,我还在他们推荐的平台贷过款。
21.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我在“机猫”平台上贷过1400元,实际拿到98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是逾期了一天才还的,对方收了140元的逾期费。我逾期后马上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对方电话接通后,就说自己是机猫平台的催收人员,因为我在机猫平台借过贷款,现已逾期,让我赶紧还钱。他们发过P图,上面说我还不了钱就让我家人去卖,他们在电话中说我不还钱就爆我的通讯录,后面他们真的将我的通讯录爆了,给我的所有亲朋好友都打电话了,说的特别难听,还在电话中说让我老婆去跳楼,因为这事还搞得我和老婆离婚了。
22.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证实,我在“机猫”平台上贷过1000元,实际拿到7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是逾期了二天才还的,对方收了200元的逾期费。我逾期后马上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他们威胁我,说要是不还款就爆我的通讯录,给我的亲戚朋友打电话。
23.被害人楚言训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9月在甜兔平台贷了3500元,实际拿到2100元,贷款期限是七天。我是逾期了一天才还的,对方收了350元的逾期费。我逾期后马上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说我不还钱就爆我的通讯录,给我的所有亲朋好友都打电话,我就借钱把贷款还上了,最后总计连本带利还了5250元。
24.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实,我是2018年9月在甜兔平台贷了1600元,实际拿到1120元。我是逾期了一天才还的,对方收了160元的逾期费。我逾期后马上有人向我打电话进行催收,说我不还钱就爆我的通讯录,给我的所有亲朋好友都打电话。最后总计连本带利还了2240元。
2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我最早第一次是在网牛平台贷款的,大概是在2018年7月份的时候。后续我又根据网牛APP推荐下载了甜兔、机猫,并在这两个平台上相继贷款。具体贷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这几个平台给的额度都不高,我有时候会在还款后继续借贷。这几个平台是有相互关联的,实际拿到的钱都是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七十,扣除的百分之三十是平台服务费。贷款期限都是七天,逾期一天费用是100多元。我被甜兔APP的人催收过,催收人说我的贷款逾期,让我还款,还给我的家人朋友打电话谩骂羞辱我。还发过辱骂短信。
26.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8月,我在一个叫我爱卡的网站上看到一个动物系列的小额贷款链接,之后我从链接中下载了一款叫做甜兔的手机APP,进入甜兔后,我用我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并允许获取手机位置、通讯录、相机等权限,会收到短信验证码,填写完验证码后就算注册成功了,登录到APP页面后,我根据提示,上传了身份证正反面,绑定了银行卡,审核成功后,甜兔的额度是1000元,贷款周期是7天,但是实际到账金额是700元,贷款到期后,我通过绑定的银行卡还款1000元,平台贷款便提升了2000元,到账1400元,到期还账2000元,平台会提高贷款额度,最高可以贷款8000元,我每次进行贷款时,平台都会要求我签一份有关手机合同的协议,而且每次到账少百分之三十,就是砍头息,我在甜兔平台借了几次,因为不能及时还款,对方向我收取了逾期费,并向我推荐了各种动物系列的贷款软件,有甜兔、闪电狼、网牛、机猫、涂某、节气猫、花猫、雏鹰等。我在这些借款平台借款出现逾期时,催收员会给我打电话,并划定时间让我还款,如果我无法还钱时,对方会威胁我说,如果我不按时还款,他们会对我的案子进行处理,给我的通讯录里的人打电话,进行骚扰,联系我的家人及单位领导,我怕他们打电话给我家人或者单位领导,就会在其他的贷款平台去进行借款,来还借款到期的平台。有一次,对方利用短信轰炸软件,不停给我发短信骚扰我,导致我的电话关机,直到还款结束。
27.被害人龚某、范某、李某4、杜某、谢某、马某的陈述均证实,被害人在甜兔、雏鹰、涂某、节气猫、机器猫、飞鸽钱包、闪电狼、萝卜、花某、网牛、闪电虎等平台贷款被收取砍头息、缴纳逾期费用,在不能还款时推荐其他贷款软件贷款。在逾期未还款时,催收员不停打电话、发短信,并给通讯录里的人打电话催收的事实。
28.杭州网贷公司指导建元公司催收截图、“网牛、机猫、甜兔”三个平台的账号、网址、催收要求截图、杭州网贷公司传达网牛平台逾期金额为借款金额的10%的截图、“甜兔、机猫、网牛、雏鹰”催收微信群的成立时间、变更催收席位信息的截图等,证明在杭州网贷公司王焘等人指导下,各被告人及其所属催收组人员对逾期客户采取短信滋扰、高频电话催收、爆通讯录、威胁等软暴某方式进行催收的事实。
29.对数字证据进行提取的鉴定文件,证明经对本案数字证据进行提取后,共生成包含“催收信息表格”、“借还款信息表”、“姓名”、“身份证”、“电话”等内容的“Excel”表格文件913个,各被告人通过上述表格获得被害人信息的情况。
30.建元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任命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员工花名册、员工费用明细、员工工资核算表、公司异动表、公司员工绩效考核分数表、员工考勤表、薪资调动审批表、职位登记表、员工入、转、离时间、亳州建元催收项目收入明细、工资明细表等,证明被告人张雯为“合肥建元”、“亳州建元”的法定代表人及“合肥建元”电催总监,负责该二公司的总体电催业务;被告人聂嘉为“亳州建元”项目总监,负责该公司的总体运行;被告人李厚辉为“亳州建元”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具体催收业务;被告人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等人为催收组组长,具体负责公司安排的贷款逾期业务的催收。
31.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明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侦查技术大队对从亳州建元公司提取的作案电脑及催收人员的作案手机进行电子勘验、对安徽省亳州市亳芜产业园区“建元数据分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拍摄现场照片并固定的情况。
32.外资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外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建元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章程、机构信用代码证、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杭州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收款回单、票据等,证明“杭州网贷公司”和“建元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2018年7月至9月,各被告人共催收借款合计金额为8664570元,其中合同金额7170800元,逾期金额1493770元,产生的“砍头息”金额2151240元,累计催收人次5063人次;催收成功合计金额为8141180元,其中合同金额6822400元,逾期金额1318680元,产生的“砍头息”金额2046420元,累计催收成功人次4822人次。催收成功后,由王焘(杭州网贷公司负责人,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8家公司对催收成功的贷款向建元公司结算催收报酬,自2018年6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建元公司共收到杭州网贷公司结算的催收报酬金额为821869.16元的事实。
33.证人庄某证实,我们公司先由谷某在各个金融机构的招标网站上竞标,中标后和甲方签订合同,然后把活派给电催总监张雯,由张雯分配业务,安排坐席,开展催收业务,网贷公司相对简单,审查一下我公司的资质和规模,然后谈好条件,签订合同,开始催收。我们公司和土豆用钱的雏鹰、甜兔、机猫、网牛等几个项目有合作,一起合作了两三个月。贷款人的通讯录是甲方给我们的,他怎么拿到我们不知道,甲方为提高催回率,会安排我们拨打电话。
34.证人孙某2证实,建元公司2017年开始的时候合作的项目是土豆用钱,2018年6月份左右,合作的项目是:机猫、网牛、甜兔、雏鹰、闪电虎等。建元公司在与“土豆用钱”网络贷款公司合作期间,通过“土豆用钱”网络贷款公司赚取了500000元左右佣金。公司承接“土豆用钱”公司时的结算专员是王宝和袁某2。
35.证人谷某证实,“土豆用钱”网络贷款公司的全称是: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公司是一家小额网络贷款公司。当时对方先以杭州土豆用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催告通知服务合同,合同时间是从2017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2018年6月份,对方以合理避税为由,提出更改合同主体,之后对方以武汉点舒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炎博浩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们签订了催告通知服务合同,时间从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项目是网牛、机猫、甜兔、雏鹰、闪电虎、涂某。这些项目都是由张雯负责进行催收的。
36.证人袁某2证实,2018年7月份,当时账户部总监孙某2将“土豆用钱”公司的业务交给我负责,为了方便我与甲方对接,孙总将我拉到了几个专门与甲方对接的微信群,微信群是按照甲方的项目一一对应所建立的,一共创建了四个微信群,这些微信群都是由商务部的人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创建的。群内的成员有我们公司商务部总监谷某和商务部负责该业务的专员、账户部总监孙某2和结算专员、电催部总监张雯,还有甲方一些专门负责该业务的人员,有时我们公司的项目经理也会进入这个微信群。
37.证人张某3证实,催收员会对给客户打电话、针对怎样让对方还钱、如何给客户施压(征信和通讯录施压)进行培训,在催收的过程中会对客户每天打三次电话,并联系紧急联系人。客户在催收过程中反应利息太高、存在因为系统无法还款导致逾期的情况。
38.证人狄某证实,我是2018年8月1日开始催收机猫业务的,当时周皓然给了我一个机猫平台的网址、登录帐号和密码,我登录机猫平台后,平台每天会向我推送十来条客户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通讯录、借款金额、借款时间、逾期天数、逾期费用等)。我们每天会给客户和客户的通讯录打电话,基本上每个客户我们会每天拨打十来次电话,2018年8月29日左右,因机猫平台无法进行催收了,周皓然便让做机猫业务的催收员做一款雏鹰的项目,2018年8月底,我们做完雏鹰的项目后,便更换项目为钱包易贷,之后也没有再催收过机猫和雏鹰。我们一般通过三个方面向客户施压,第一是联系客户,并称如果不还款,我们将会把他的借款记录上传至银行征信,使他信用被拉黑;第二是拨打客户亲属电话,对客户心理施加压力;第三是拨打客户单位电话,与客户单位领导进行联系,对客户进行施压。我在催收时候有客户反映过实际到账金额比贷款金额少几百元,少的几百元被平台以综合管理费的名义扣掉,还存在因贷款平台原因,导致客户无法还款且逾期的现象。
39.王焘供述证实,2017年6月,土豆用钱公司推出了一款APP软件“土豆用钱”,这款软件就是做现金贷的,具体模式是借款人在这款APP上注册,申请借1000元钱,借期是14天,收150元利息,这款软件自带风控体系,设定“运营商通话记录”、“脱敏数据查询黑名单”等多个维度,针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分,达到一定的分值,系统自动判定借款人是否可以放款,然后通过这款软件绑定支付宝,系统自动转给借款人850元,到了第14天,借款人通过支付宝还款1000元。这个模式做到2017年11月21日,因为国家互联网金融领导小组出了一个文件,告诉大家这个模式不能做,所以平台就停止运营了。到了2018年6月份左右,我们又换了一个APP叫“网牛”,以手机回租的形式进行现金贷业务,具体是这样的:借款人需要借款,可以拿出自己的手机,与平台签订一个手机回租的协议,借款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手机,但手机的归属权已经属于我公司,这个其实只是一个形式,我公司根据手机新旧、型号加上借款人的信誉分等综合评估出借款人的额度,额度在1000元至8000元不等,借期是7天,利息300元(以1000元为计,整数逐级递增),放款是通过第三方平台易宝支付,转入借款人的银行卡内,还钱也是通过易宝支付平台进行还款。到2019年2月份,“网牛”APP就停止运营了。在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网牛”、“闪电虎”、“白鸽”、“开心龙”等十几个现金贷平台,累计利润在十几个亿,出借的资金因为是循环的,可能达到几十个亿。我们公司主要和建元、快乐共享、言诺、云驰、王五、弘毅恒、财森、江西启嘉、御乘、优成、乐创、公慧成、金盛、资产360、鸿智、瀛滕等二十余个催收公司有业务联系,基本上国内大一些的催收公司都和我们有合作。因为我们对催收不擅长,人手不够,就将催收这部分业务外包给各个专业催收公司。和我们联系的每个催收公司在催收程序管理系统中都有“坐席”。每个“坐席”都有账号可以进入系统查看自己公司现对应的网贷APP的逾期人员订单,然后催收公司就根据订单中逾期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录、人像等开展催收业务。催收公司和网贷APP产品是交叉的,有可能一个APP产品对应几个催收公司,一个催收公司也可能对应几个网贷APP产品。当有逾期人员出现时,催收程序管理系统会随机将“订单”派到相应的催收公司。我们公司和催收公司业务对接的主要是商务部的高颖负责,她的助理余媛也可能做这件事。我在2017年用“土豆用钱”APP做网贷时,就认识一些催收公司,2018年6月份以后我们业务量增大时,除了我原来联系的催收公司,有些催收公司也主动联系我们,和我们商议进行合作。我们的网贷APP产品对应一个催收公司时,一般由高颖建个微信群,成员有余媛、我,还有催收公司的一些人员,这个群主要解决在催收过程中出现异常或需要减免时用的。我们公司没有贷款资质,我们做网贷是非法的,为了逃避相关部门的监管,我们就采用虚假合同的形式进行网络放贷。催收公司肯定知道是催收非法网贷的钱。因为催收公司收到订单的时候,订单上有借款金额、砍头息金额、违约金金额的信息,所以他们肯定知道是在催收非法网贷的钱,他们这些催收公司主要是催收网贷的钱来获利的。
40.高颖供述证实,我们公司开发的APP有网牛、机猫、雏鹰、闪电虎、甜兔、萝卜、花猫、节气猫、闪猫、开心虎、涂某、名片大全、番茄、白菜等,客户点击我们的APP后,就先要使用自己的手机号进行注册,这些注册步骤结束后,客户若需要贷款就会自动生成一个协议,如贷款1000元,实际到账700元,手续费300元,他签字同意后,上传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和通讯录电话号码信息,进行人脸视频认证,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我们和这些贷款的客户签订的是手机典当协议。协议就是说客户将自己的手机以1000元的价格典当在我们公司,公司又将客户的手机租赁给他使用,期间租赁手机的费用是300元,700元的典当款我们会给客户放款,租赁日期是7天,7天内客户需要再给我们公司还款1000元,若还不上再缴纳300元的展期费,将还款日期延长7天。我们按照客户的逾期时间来将逾期的客户分成等级,逾期时间越长等级越高,催收公司的催收力度也就更大。我们商务部前期和催收公司谈妥之后,催收公司将他们公司的催收员名字和电话号报给我们技术部,我们技术部会在APP后台为他们开通账号并给予超管权限,然后催收公司的催收员就是用我们技术部开通的超管账号登录我们的后台,在后台就可以看到逾期客户的身份证信息、电话号码信息、人脸视频认证和通讯录信息,就会催收。催收中有情况他们和我们客服部进行联系。催收公司催款后客户就会将钱还到他所贷款的APP上,到我们公司账上之后,我们技术部就会将催收公司的佣金统计,然后交给我们商务部的俞媛,俞媛就会给催收公司的人结算佣金。王焘说我们是放贷的一种套路,客户只要没有异议就行,协议签了就不违法,打法律的擦边球。王焘把每一个APP借款平台独立开来,就是为了规避风险,主要是害怕借款人发现贷了好多平台的钱,最后发现贷了款的平台是一个公司的,发现上当受骗就会举报,平台独立要账也好要,反正贷款时是自愿的,贷款人也不知道我们是一家公司。
41.被告人张雯供述证实,我们公司属于国商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是车健,总裁是庄某,副总裁是姚波,我是建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电催中心总监,我所负责的电催中心下设区域总监,区域总监下设项目经理。第三职场的项目经理有李厚辉,项目经理下设催收团队主管,催收团队主管下面就是催收专员,各个项目经理下面都带着几名催收团队主管,但各个项目经理都带着哪几个催收团队主管我说不上。第三职场的团队催收主管有徐振、马岩、王东生、高海龙、徐皓然、余相义、张奎、陈艳伟。电催中心的职责是在甲方的贷后管理系统里根据所看到的逾期客户信息参照合规管理基本法进行电话催收。亳州第三职场是2018年7月份成立的,催收业务由我进行分配和每周听取区域总监和项目经理的业绩汇报等业绩追踪,日常管理是由聂嘉负责,在第三职场都有各部门相应的专员,这些专员都是聂嘉在亳州当地进行招聘的。我们公司资产经营部的商务人员向甲方承接到催收业务后,先向谷某汇报,然后商务人员与甲方签订催收业务委托合同,之后就会让商务人员来找我联系,商务人员一般通过微信告诉我催收业务的名称、账龄、费率,还有需要多少催收坐席,催收业务何时进来这几个信息,我针对所要开展的催收业务看哪个项目经理手下有空余的人力,然后把催收业务安排给项目经理,之后商务人员与项目经理具体沟通所要进行的催收业务,商务人员或甲方人员建一个微信群把项目经理、账户部总监孙某2和账户部经理汪韦、资产经营部总监谷某、稽核部主管苏洋洋,还有我拉到微信群里,进行相关的催收业务沟通,因为像这样的业务对接群我都是设置的免打扰状态,所以他们在群里说什么我从不关注,除非有人因催收业绩@我,我才会回复群里的信息,之后甲方、商务人员和具体实施催收业务的项目经理进行联系沟通相关的催收要求,同时商务人员或甲方会将甲方的贷后催收系统的网址、账号、密码发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用公司的邮箱将所要催收业务的催收专员名单发给账户管理部的汪韦,汪韦将所要催收业务在甲方的贷后催收系统里分配给对应的催收专员,之后催收专员就按照所分配的催收业务开展电话催收,催收专员开展催收业务之后账户管理部对催收专员的催收业绩进行登记,然后与甲方核对,核对结束后由账户管理部和商务人员与甲方对接人结算佣金。我不知道甲方公司的名称,我只知道我所做的电催业务名称,有“民生银行信用卡”、“马上消费金融”、“平安普惠”、“阳光保险”、“宜信”、“PPmoney”、“好又贷”、“人人贷”、“钱包金服”、“小额贷”、“蛋花花”、“漫海网络”,还有“甜兔”、“网牛”、“机猫”,我记得“甜兔”、“网牛”、“机猫”是属于同一个甲方公司,我只记得甲方公司名称中有“土豆”两个字。我记得“蛋花花”、“甜兔”、“网牛”、“机猫”是亳州第三职场在进行催收业务,亳州第三职场只有一个项目经理李厚辉,“甜兔”、“网牛”、“机猫”我们在2018年7月、8月两个月进行了催收。催收方式主要是打电话、给借款人发微信、短信。2018年6、7月,商务部的王冬梅告诉我说承接一笔杭州土豆公司的“网牛”、“机猫”、“雏鹰”、“甜兔”等项目的催收业务,让我安排人进行催收。我就把这笔业务分配给了亳州区域总监聂嘉进行催收,并由聂嘉和李厚辉制定相关的催收方案,之后由王冬梅、聂嘉、李厚辉与甲方公司沟通联系。催收大概一个月后,聂嘉和李厚辉向我汇报这笔业务收入太低,而且甲方的催收要求和考核不合理,不想再继续做这笔业务,大概到2018年8、9月份,商务部将这笔业务委外,具体委外到那几家公司就不知道了。
42.被告人聂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7月初,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公司名为建元数据分析。我是公司区域总经理,李厚辉是项目经理。我主要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包括业务员催收任务情况,监督招聘业务员工作等;李厚辉是项目经理,主管电催业务及业务指导,还有业务员业绩的汇总。我们的业务是由北京建元集团总公司商务部和放款公司(我们称为甲方)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再由总公司派给我们亳州及合肥建元公司。北京建元集团总公司将任务分配给我们后,会告知甲方和我们具体的催收公司,再由甲方和我们直接联系,由甲方将催收的总账户和子账户配发给我们,我们管理层负责总账户,子账户由项目经理配发给业务员,每个业务员负责一个子账户。2018年7月份以来,我们公司对接的放款APP有“甜兔”、“机猫”、“小鹅贷”(广州惠誉同信有限公司)、“钱包金服”(青岛钱包有限公司)等二十个左右。从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我们催收了“网牛”、“机猫”、“甜兔”、“雏鹰”四个平台,就催收了2个月。我只记得参与催收上述四个平台的组长有高海龙、徐振、王东生、马岩、张俊杰。员工分别有刘永强、慈号、李玟、段祥祥、李塞塞、锁晨阳、朱强强、马梦鱼、张浩然、单宏伟等。具体业务开展是由我们亳州建元公司承接甲方的业务后,由甲方给我们开通催收系统的登录权限(总账户和子账户),我们在账户中就可以看到客户的具体信息(姓名、电话、通讯录、身份证号、欠款金额、逾期日期等),再由我和李厚辉将子账户分配到业务员手里,业务员根据甲方派案,进行催收业务。业务员是利用公司的话务系统向客户打电话催款,具体催收方式是打通客户的电话后,直接告诉客户在相关贷款平台上的欠款金额、逾期情况、产生的利息,让客户尽快还钱,如果不还会影响客户的个人征信,并且会产生更多的逾期费用,业务员还会联系客户的家人、朋友、同事等,对这些人不断的拨打电话催收欠款,让客户的亲朋好友不断受到滋扰,使客户产生心理压力,以此方法催客户还钱。业务员对客户进行催收时,会告诉客户将欠款还到对应的APP上,或者给客户提供甲方的对公账户进行还款。新入职的业务员的底薪是每月2000元,有半年催收经验以上的业务员底薪是每月2300元,有一年催收经验以上的业务员底薪是每月2700元。我的底薪是每月12000元;李厚辉底薪是每月7000元;各组组长底薪是每月3500元至4000元。我们公司员工的提成都是由北京建元集团薪酬部和数据部进行核算的,具体的提成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排名制,用回收率做排名,比如说催收同一个APP欠款的业务员,回收的排名越靠前,提成越高;另一种是按员工回款金额乘对应不同的提成系数,回款金额越多,提成越高。我们的工资和提成都是由北京建元集团直接转账到每个人的工资卡上。我加上提成每月平均能拿到将近20000元,李厚辉和我差不多。组长加上提成每月能拿到6000元左右;业务员加上提成每月能拿到3500至4000元。我们亳州建元全称是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就是合肥建元公司电催总监张雯,她负责合肥建元第一、第二、亳州第三职场的电催业务,她直接受集团副总裁姚波的指挥。另外,亳州只能招聘业务员,组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的招聘必须张雯说了算,我们没有权力。另外我有大大小小的事情基本都向她汇报,这在我微信里也可以看到。我们知道平台存在砍头息和较高的逾期费,一般是电催专员给客户打电话催款的过程中,客户告诉他们,他们反映上来的,有些是在培训的时候讲到过,另外公司的领导平时交谈中也会无意中透露出信息。张雯等公司的领导在和甲方进行对接的时候,应该都知道这些情况。
43.被告人李厚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亳州分公司的区域总经理是聂嘉,他主要负责公司运行,包括人事、行政、业务、还有与上级公司的对接。业务经理是我本人,负责跟上级公司的商务对接,还有对接甲方的业务安排。我记得“甜兔”贷款平台的公司是“杭州土豆用钱有限公司”,还有一些我忘记了,前后大概跟十几个平台合作过。通过商务部门得知甲方(贷款平台)给我们提供的信息(主要信息包括催收网址,催收账号,贷款人信息,放款平台的对公还款账号),这些信息经过我分给公司的催收主管和催收专员,让他们进行催收的工作。我们都是通过给贷款人打电话催收的,包括贷款人通讯录里的电话号码。每个催收专员基本每天打300左右电话。催收业务员会根据客户资料,通过公司对接的话务系统(易米云通和EC)给客户打电话进行催收。主要是给客户施加压力进行催收。大概分为个人信用施压,告诉客户如果不还钱,会给客户个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从经济方面施压,如果客户不能及时或者按期还钱,将会产生更多的逾期费、罚息,让客户感觉经济压力进一步增大,造成心理上的负担和压力;给客户的社会关系人(包括家人、亲属、朋友、同事、领导、单位等)高频电话催收施压,如果客户不接电话或者不还钱,我们会给他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打电话,客户的家人、亲朋好友、同事等会不堪滋扰,给这些人正常生活带来影响,客户会迫于家庭、单位等社会关系,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客户的正常生活,为了避免生活受到不断骚扰,客户迫于各种压力主动给贷款平台还钱;法律施压,如果客户一直还不上,会告诉客户的行为会触犯相关法律,网贷公司会起诉客户,让客户产生承担法律责任的恐惧和心理压力,迫使客户还钱。业务员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按不同的方法进行催收。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机猫”项目是由高海龙组和徐振组进行催收的;“网牛”项目是由马岩组和王东生组进行催收的;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网牛”“机猫”项目组统一由周皓然组负责催收;2018年9月份,“甜兔”项目由张俊杰组负责催收的,催收了大概一周左右的时间。
44.被告人周皓然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8月1日,我让胡雪丽、张某3、张相化、朱丽、翟如龙、柴晴晴、狄某、赵梓豪去催收网牛和机猫业务。我们在催收机猫和网牛业务时,客户的接通率不高,而且还有一部分客户接通后嫌费率太高不愿意还钱,导致我们团队的回款率不高,我便给李厚辉说能不能给我们换一个项目,8月20日左右,李厚辉就给我换了一个雏鹰的项目,结果我们打开雏鹰的催收界面发现和网牛与机猫的催收界面完全一样,当时甲方公司给了我们五个雏鹰的催收席位,但是没有给我们逾期的贷款客户信息,所以我们就没有催收过雏鹰项目。2018年9月初,我们团队开始做蛋花花的项目,再也没有催收过网牛、机猫和雏鹰。机猫和网牛项目的逾期费率很高,而且还存在“砍头息“的情况。我记得当时有一个机猫催收群和网牛的催收群,这两个微信群主要是为了给客户减免逾期费用和上传客户还款截图的。微信群主要有亳州建元公司的聂嘉、李厚辉和负责项目的团队主管,还有一些建元公司的领导,同时甲方的工作人员也会在微信群内。甲方公司一般都会在群里发一些相关的催收要求。
45.被告人张俊杰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我在合肥市建元数据分析公司从事催收业务员的工作,2018年8到亳州建元公司任团队主管。我们团队是2018年9月初开始催收甜兔的,催收了20天左右。是李厚辉给我一个登陆甜兔项目的网址,我将网址交给李天赐、邵天祥、石峰后,由他们通过输入手机验证码的登陆方式登陆甜兔催收系统,我们从对方提供的催收系统上,可以看见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天数、还款金额、逾期天数、贷款人通讯里联系人,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催收方式是电话催收、微信催收、短信催收。
46.被告人王东生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7月我进入合肥建元资产管理集团上班,2018年调到亳州建元公司任团队主管,管理13名催收员。我主要就是指导催收员做好催收工作,还有所有催收员的催收单都是由公司分配给我,再由我分配给催收员。我们团队是从2018年7月初开始催收“网牛”项目的,到了7月底就换其他的催收项目。我们催收“网牛”项目时,对方会给我们提供网址,我们登录网址后,可以从“网牛”的催收系统上,看见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天数、逾期金额及天数、贷款人手持证件照、贷款人通讯录联系人、贷款人工作单位地址、贷款人家庭住址。之后我们根据客户的信息对其进行催收。2018年7月初的时候,我们公司与一家网络放贷公司签订了催收合同,并将订单下放到我们亳州建元公司之后,由亳州建元公司的区域经理聂嘉、项目经理李厚辉与甲方沟通。当时该网络公司一共有两个项目(“机猫”和“网牛”)分到了亳州建元公司进行催收,李厚辉对接了该网络放贷公司的催收回收率和催收要求等一些相关要求,并获取甲方的催收软件后,李厚辉便将“网牛”项目分到了我和马岩组,将“机猫”业务分给了高海龙和徐振组。当时我的团队分到了三个席位,席位的帐号是高海龙、徐振、周皓然。我将“网牛”项目的席位分给了我们团队的催收员。在催收过程中,我会按照一定的情况协助他们进行催收。我记得当时一个席位一个月催收的客户大概有500个,催收回收率在百分之五十左右,我们组催收到了2018年7月31日,我们就再没有催收过“网牛”项目。在催收过程中,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客户进行施压催收的:一、社会关系方面。主要给他的朋友、同事、工作单位频繁的打电话施加压力催收,让贷款人迫于压力,主动尽快还款,我们常用的话术包括“你的某某朋友借钱不还,请你转告某某某,不然我们会一直联系你的,对你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请你告诉他(她)及早还钱”等。二、家庭关系方面。主要是通过电话频繁联系贷款人的亲属,让贷款人备受精神压力,从而主动还款。三、经济关系方面。我们主要是以说教的方式施加压力,首先让贷款人明白,欠款的金额及利息会随着欠款天数的增加而逐步增大,我们常用的话术如“你所欠的钱款,越早还越有利,不然欠款会逐天增加”;其次,我们还常对贷款人讲“你若欠款不还,会影响到你的个人信誉,从而给你的家庭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如子女无法上重点学校、子女无法参军、你本人无法贷款买房、买车”等。四、法律关系方面。我们主要从大部分贷款人不懂法律方面入手,以贷款人如不还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恐吓贷款人,我们常用的话术有“你若再不还款,我们会以欺诈小额贷行为对你进行起诉,并将相关的材料转交给律师”等。
47.被告人徐振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是团队主管,主要负责公司统计催收员的工作业绩,监督催收员的工作情况,核对团队的任务完成情况,协助催收员进行催款工作。我们团队是2018年7月开始催收机猫业务的。这个项目是由建元云数据集团商务部负责承接的,由李厚辉和聂嘉通过机猫催收群与甲方公司进行对接。从我们操作的机猫催收系统上,可以看见贷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合同编号、贷款金额、贷款天数、逾期金额及天数,贷款人手持证件照、贷款人通讯录联系人、贷款人工作单位地址、贷款人家庭住址。我们催收时,就有客户反映到手的金额比贷款的金额少30%,少的这些金额被甲方以各种费用为由扣除了,还有客户反映机猫项目的逾期费用比较高,每天逾期费用是贷款金额的百分之十。当时我将情况汇报给李厚辉,并问李厚辉能不能减免客户贷款金额,李厚辉在与机猫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接后,告诉我可以减免客户逾期金额。催收方式有电话催收、微信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催收就是催收员通过我们公司的话务系统频繁联系贷款客户,并向他们催收贷款,微信催收就是通过微信联系到贷款本人,并在微信上向他们催还贷款,短信催收就是将我们在电话里说的话术编辑成短信,向贷款人本人、家人、同事发送贷款人的欠款信息,从而达到催收欠款的目的。具体从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对客户进行施压催收。
48.被告人高海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所在的公司专门从事网络贷款公司外包催收业务,通过电话及短信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活动,主要使用电话催收,让欠款人将网络贷款还清。我们公司所承揽的业务一般都是来自网络贷款公司,这些公司都是在网络上以APP贷款平台的形式向广大急需用钱,但是通过正规贷款渠道无法贷到款的人放贷,一旦这些人从网络APP贷款平台上进行贷款,小额贷或网络贷公司将逾期未还款客户的信息提供给我们公司,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将相关的网页链接下发到安徽亳州建元数据分析公司领导层(聂嘉、李厚辉),领导层拿到数据后,会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包括人员分配及业绩指标等,制定完成后才将工作计划下放至各团队,最后由各电催团队开展电话催收活动。我知道这些网络贷款公司非法放贷,它们放给贷款人的贷款利率是不合法的,他们不敢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解决,只能将催款业务外包给我们专业的催款公司。我之所以仍然催收,主要还是为了自己能拿到高额的工资,因为我的工资和催收金额之间是挂钩的。在2018年期间,我们建元安徽亳州公司催收过的网贷平台包括:机猫、老网牛、甜兔、雏鹰、杏而富、量化派、蛋花花等网络APP贷款平台。我知道机猫、老网牛、甜兔、雏鹰同属于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的总部在浙江杭州。我带领的电话催收团队一共有14名员工,加我本人15人。我们主要催收方式为电话催收、微信催收、短信轰炸、贷款人通讯录联系人催收。具体做法是,一、社会关系方面主要给他的朋友、同事、工作单位频繁的打电话施加压力催收,让其朋友、同事及工作单位不堪滋扰,让贷款人朋友没得做、被同事嘲笑、被工作单位开除,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一般会迫于压力,主动尽快还款,我们常用的话术包括“你的某某朋友借钱不还,请你转告某某某,不然我们会一直联系你的,对你也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请你告诉他(她)及早还钱”等。二、家庭关系方面主要是通过语言恐吓及威胁贷款人,如“你父母在家吗”、“你小孩是否在某某幼儿园或学校上学,晚上我们帮你接他(她)回家”、“不行就到你家去看看”等语言,我们这么说的目的就是让贷款人备受精神压力,迫于家人的安危,从而主动还款。三、经济关系方面,我们主要是以说教的方式施加压力,首先让贷款人明白,欠款的金额及利息会随着欠款天数的增加而逐步增大,我们常用的话术如“你所欠的钱款,越早还越有利,不然欠款会逐天增加”;其次,我们还常对贷款人讲“你若欠款不还,会影响到你的个人信誉,从而给你的家庭生活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如子女无法上重点学校、子女无法参军、你本人无法贷款买房、买车”等。四、法律关系方面,我们主要从大部分贷款人不懂法律方面入手,以贷款人如不还款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恐吓贷款人,我们常用的话术有“你若再不还款,我们会以欺诈小额贷行为对你进行起诉,到时会有律师函寄送到你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还有微信催收,就是通过微信联系到贷款人本人,并在微信上向他催还贷款。短信轰炸主要就是将我们在电话里说的话术编辑成短信,向贷款人本人、家人、同事发送贷款人的欠款信息,从而达到催收欠款的目的。这些方式是在我刚到建元公司之初,在培训期间就会有培训部的老师跟我们讲这些东西,就是公司制定的一种催讨债务、欠款的专业策略与话术。我们催收的贷款,借款期限一般是7天或14天,借款周期较短。客户借款到手的钱会比实际借款金额少一些,贷款平台会以管理费的名义扣除一部分,还款时需要归还总借款金额。如果逾期的话,每天还会产生高额的逾期费,收取的逾期费能达到本金的10%。贷款平台给我们提供的客户信息系统上基本上不显示实际到账金额,但我们在催收客户的时候,客户多数情况下会告诉我们他的贷款额度和实际到账金额,甲方把这个扣除的费用统称为管理费。
49.被告人马岩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在建元数据公司主要管理一个由12个业务员所组成的小组,我负责这12人的业务统计及汇报、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及帮助一些业务员催收。催收任务是由甲方直接发放到每个业务员的账号内的。业务员的账号是由甲方在平台内创建后交给李厚辉,李厚辉随机发放到每个业务员。我们业务员登陆甲方所提供的平台获取客户的信息资料,我们会通过电话,向客户说我们是逾期结算中心的工作人员,现在你有一笔贷款还未还清,如果你不还钱,我们会将你的欠款记录上传到的征信网内或运用法律手段,让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其实我们业务员都知道我们并没有权利将记录上传,只是吓唬客户让他们尽快还钱。如果客户不接电话或者不还钱,我们便会通过甲方提供的资料,给客户的亲朋好友、单位拨打电话或发短信,说我们是逾期结算中心,让他们联系欠款人尽快将欠款还钱,不然我们上传欠款记录或运用法律手段。等我们业务员将客户的第三方联系电话全部打一遍之后,如果客户还不还钱,我们以坏账处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身份,给客户打电话或发短信,如果你还不还钱,我们会通知当地机构上门要账。其实我们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当地机构,就是为了吓唬客户,让客户尽快还钱。如果客户还没有还钱,我们便以同样的方式向客户的第三方联系人,就是客户的亲朋好友和单位打电话,给他们施压。如果客户还不还钱,我们会通过“天下游”虚拟位置软件更改业务员的微信位置后,添加客户的微信,说我们是当地的要账公司,你要是再不还钱我们就到你们家门上了。一般以上的要账方式做完后,客户一般都会还钱,如果还没有还钱的话,我们便再没有其他的方法了,催收的经过大概就是这样。2018年7月初的时候,我们公司的商务部与一家网络放贷公司签订了催收合同,并将订单下放到我们亳州建元公司之后,由亳州建元公司的区域经理聂嘉、项目经理李厚辉与甲方沟通。当时该网络公司一共有两个项目(“机猫”和“网牛”)分到了亳州建元公司进行催收,李厚辉对接了该网络放贷公司的催收回收率和催收要求等一些相关要求,并获取甲方的催收软件后,李厚辉便将“网牛”项目分到了我和王东生组,将“机猫”业务分给了高海龙和徐振组。当时我的团队只分到了一个席位,席位的帐号是余项义。我将“网牛”项目的席位分给了我们团队的催收员姜红伟,姜红伟通过电话系统(易米或EC话务系统)对客户进行拨打电话催收。在催收过程中,我会按照一定的情况协助姜红伟进行催收。我记得当时催收了大概有600个客户,催收回收率在百分之六十左右,催收到2018年7月31日,我们再没有催收过“网牛”项目。
50.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副本及扣押清单,证明侦查机关扣押违法所得297343.80元以及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绿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二部、白色苹果牌6S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银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电脑硬盘六个、电脑一台、阿玛尼手表一块。
51.部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明九名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王焘犯罪集团利用杭州网贷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套路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仍以“软暴某”手段积极实施非法催收,帮助该犯罪集团完成了全部犯罪,已构成共犯。其中,被告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催收成功逾期金额1318680元,“砍头息”金额2046420元,共计33651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催收组催收成功逾期金额和“砍头息”金额分别为952290元、687840元、572160元、51311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高海龙、马岩催收组催收成功逾期金额和“砍头息”金额分别为470320元、169380元,属数额巨大。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九名被告人在王焘犯罪集团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皓然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雯、聂嘉、高海龙、马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辩护人提出九名被告人不明知套路贷而进行催收的辩护意见,经查,卷内证据表明,各被告人在催收时能够获得被害人高额逾期费的信息,能够获得被收取“砍头息”的信息,进而应当明知王焘犯罪集团利用杭州网贷公司在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犯罪,而各被告人为了获取高额提成和收益,以高频次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某手段和发微信、修图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暴某催收,其行为符合法律意义上诈骗罪的共犯,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于2018年9月后催收的砍头息和逾期费合计近600000元,不应计入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因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建元公司退缴的297343.80元,系公安机关查证并扣押的违法所得,各被告人并未向公司及公安机关退缴赃款,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聂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李厚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周皓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东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徐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高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绿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二部、白色苹果牌6S手机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银色OPPO手机一部、黑色OPPO手机一部、电脑硬盘六个、电脑一台、阿玛尼手表一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雯违法所得49251.25元、被告人聂嘉违法所得41803.27元、被告人李厚辉违法所得29095.12元、被告人周皓然违法所得6104.17元、被告人张俊杰违法所得7796.58元、被告人王东生违法所得6724.17元、被告人徐振违法所得6785.44元、被告人高海龙违法所得8284.55元、被告人马岩违法所得9219.02元,依法继续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297343.80元和上述继续追缴的款项,纳入王焘等人诈骗一案的发还款项,依法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张雯以诈骗金额应认定为270万元;量刑过重、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其辩护人刘忠、盛斌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二审属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是“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应予开庭审理。2、原审认定犯罪金额3365100元,既不符合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要求,也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应当按照“存疑时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本案犯罪金额最多不超过276万元左右。4、案涉297343.80元系报告上诉人在内的同案犯共同的退赔款,原判仅依据形式上的“扣押决定书”,而不作实质考量,将其认定为扣押款,继而不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系认定错误。5、原判量刑过重,既未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限等事实,也与司法解释文件规定不符,应予以改判从轻处罚。并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
上诉人聂嘉的上诉理由:其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审计报告金额有意见,申请重新鉴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量刑情节的事实认定错误并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①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建元公司代本案被告人追缴的297343.80元系公安机关查证并扣押的违法所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②一审判决书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③一审判决书未将2018年9月甜兔委外催收的砍头息和逾期高息合计约60万元金额从诈骗金额中剔除,在诈骗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事实认定错误;④一审法院认定聂嘉违法所得为41803.27元存在错误。2、被告人聂嘉不构成诈骗罪。①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要求构成套路贷共犯,主观必须明知。②被告人聂嘉明知上游杭州公司存在砍头息和逾期高息。明知砍头息和逾期高息,即明知高利贷,不能得出被告人聂嘉明知上游杭州公司在实施诈骗的结论。3、一审判决书未明确说明,被告人聂嘉具体明知哪些事项是判决聂嘉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忽略了与本案有关的几个重要事实。①李厚辉的微信截图:王焘在微信群里做了不合规的催收指示,李厚辉回复“保证合理催收”;②催收手段没有过分滋扰;③软暴某催收的严重后果与建元公司无关,没有因果关系。建元公司催收总监聂嘉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并提交2020年3月30日建元数据集团通过网上银行将297343.80元汇款至公安机关指定账户的付款回单复印件。
上诉人李厚辉的上诉理由:犯罪事实存在,但金额不准确,应该是二百余万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量刑过重;其不知道甲方公司存在违法行为。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不认可原审判处被告人李厚辉构成诈骗罪。①明知上游杭州土豆公司存在砍头息和逾期高息被告人李厚辉不构成诈骗罪;②结合全案其他因素不能确定李厚辉主观明知上游网贷公司构成诈骗罪。2、不认可原判的诈骗金额。3、被告人李厚辉构成坦白、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李厚辉存在退赔情节,且获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减少其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李厚辉表现良好,没有前科。
上诉人周浩然的上诉理由:其催收了被害人,不认为构成诈骗罪;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张红霞、周群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浩然定罪、量刑系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1、将网贷公司与催收公司之间平行的业务合作关系,错误认定为垂直的组织与被组织、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认定被告人有诈骗故意系事实认定错误。2、催收公司的相关人员,并非明知“套路贷”犯罪而参与,因而不构成“套路贷”诈骗共犯。3、原判将正常催收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系法律适用错误,其错误入罪逻辑在于先将整个案件定性为套路贷,再因为套路贷的定性得出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的结论,这是脱离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依据套路贷这样一个概念性的词汇,对涉案人员进行入罪。4、涉案人员催收的根本目的,是让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从而赚取报酬。5、即使本案认定周浩然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周浩然成立自首、且一审庭审中认罪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在量刑明显畸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判处。
上诉人张俊杰的上诉理由:1、其主观不明知,所在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没有证据证实其知道套路贷和砍头息,仅组员、领导供述其明知,没有其的供述。2、其所在的组并没有使用软暴某进行催收,也没有相应证据证实。3、甜兔2018年9月9日已委外第三方。4、原判认定建元公司追缴的29万余元是公安机关扣押的,属事实认定错误。5、违法所得认定事实有误,7796.58元是其整月的工资,包括其的正常收入。6、其的抓获时间是2019年3月18日上午。7、其认为二审法院应就安宁法院管辖进行审查。8、其表现良好。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①公诉人举证证明亳州建元公司向张俊杰发了2018年9月的提成就认定9月8日没有委外,这样是说不通的;②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是在王焘等人指导下进行暴某催收这与事实完全不符;③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出现过任何的软暴某;④一审判决认定退赔款项为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所扣押的财产与事实不符;⑤一审将被告人工资7000多元认定为非法获利,这7000多元还有被告人在其他平台的收入;⑥一审公诉人所出示的证据中,在亳州建元甜兔催收群里面出现了两人张俊杰,并且还在一个建元甜兔的催收群里,公诉机关对此并未说明;⑦原庭审中被告人向法院提交了日常表现良好的证明,原审法院未给出认定。2、本案安宁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3、刑期起算时间错误,被告人2018年3月18日就被采取强制措施。
上诉人王东生的上诉理由:认定其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原判决书认定的审计报告与其告知的不一致,其认为整案的证据有问题;其虽在催收公司,但是没有催收;其知道催收公司在催收,公司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其认为自己无罪。
其辩护人孟科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东生构成诈骗罪,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证据不足。2、不管亳州建元公司的催收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一审法院将2018年9月以后催收的砍头息和逾期费(合计近600000元)认定为涉案金额,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3、王东生仅为亳州建元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并没有任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王东生实施了“套路贷”犯罪的帮助行为,继而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给予上诉人王东生公平、公正的判决。
其辩护人王秀梅的辩护意见是:1、其认为原判未采纳辩护人提出九名被告人不明知套路贷而进行催收的辩护意见不对。2、原审将王东生组催收成功逾期金额和“砍头息”572160元,都算在被告人王东生身上不合理,催收的钱款进入建元公司的账户,并没有进入王东生个人账户。3、被告人王东升刚大学毕业,不懂法,不能用2019年刚施行的法律看待本案。4、297343.80元是建元公司代各被告人退赔的,不是扣押的违法所得。5、被告人王东生认罪悔罪,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偶犯、初犯,恳请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予缓刑的刑事处罚。
上诉人徐振的上诉理由:对罪名没有意见,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其没有受王焘的指使,其按照公司的要求催收,没有使用软暴某,更多使用减免的方式;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对于被告人徐振涉嫌诈骗罪主观认识、犯罪行为、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原审量刑过重,应予以纠正。1、原审认定被告人徐振主观方面“应当明知王焘犯罪集团利用杭州网贷公司在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犯罪,”客观方面“为了获得高额提成和收益,以高频次电话、短信轰炸等软暴某手段和发微信、修图威胁等方式对被害人暴某催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2、原审认定被告人徐振催收组催收成功逾期金额和“砍头息”金额51311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原审认定被告人徐振违法所得6785.44元事实不清。4、原审对被告人徐振量刑明显过重,未能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恳请二审对原审量刑予以纠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5、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建元公司代本案被告人退赔的297343.80元系公安机关查证并扣押的违法所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
上诉人高海龙的上诉理由:其只在公司打工,不是管理人员;虽然催收,但没有骗被害人的钱;原判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不相适应。2、一审判决遗漏部分经过质证的证据。3、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①一审判决认定建元公司退缴的297343.80元系公安机关查证并扣押的违法所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②一审判决认定高海龙是王焘犯罪集团诈骗的共犯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高海龙无罪。
上诉人马岩的上诉理由: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判三年;原判量刑过重;非法所得公司已经代为退赔,其的工资不止这一项,合法收入也纳入追缴范围。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被告人马岩涉嫌诈骗罪的罪名无不同意见。2、量刑方面,被告人马岩有从轻和减轻的情节:①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被告人马岩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认罪、悔罪态度深刻,已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其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上诉人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张雯的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诈骗罪,认定诈骗金额有误,上诉人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共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明知杭州网贷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套路贷”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为获取非法催收提成,积极实施催收,上述犯罪事实有多名被害人的报案及陈述、银行流水凭证、还款记录、微信催债记录、杭州网贷公司指导建元公司催收截图等,建元公司任命书、员工花名册职位登记表、证人庄某、孙某2、谷某等人证言及部分上诉人的有罪供述等证据证实,各上诉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准确。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甘肃嘉益会计师事务所受侦查机关兰州市公安局的委托,依据提取的杭州网贷公司电子数据资料、银行流水凭证、被害人还款记录等证据,审计后认定各上诉人因非法催收获得的金额,原审法院采纳该审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聂嘉、李厚辉、周皓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张雯的辩护人所提建元公司退缴的29万余元系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建元公司扣押的29万余元系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证并从建元公司账户扣押,各上诉人并未向建元公司及公安机关退赔上述款项,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张雯的辩护人申请二审开庭审理的辩护意见,经查,二审期间上诉人张雯针对原判认定的诈骗金额、量刑、罚金提出异议,并未申请开庭审理;仅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并申请开庭审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且原庭审中,已对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出示、质证,充分保障了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上诉人张雯的辩护人所提开庭审理的申请不予采纳。4、关于上诉人张雯、李厚辉、周浩然、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罚金过高,各上诉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原判根据各上诉人的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综合其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亦对其减轻处罚,分别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量刑适当,故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针对量刑部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5、关于上诉人张俊杰及其辩护人针对本案管辖及抓获时间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侦查人员于2019年3月18日分别在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抓获上诉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根据刑法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予折抵,上诉人张俊杰及其辩护人针对抓获时间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张俊杰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管辖问题,经查,兰州市公安局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防止案件分割处理导致证据链脱节等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兰州市公安局根据上述规定指定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本案并无不当,故相应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6、关于上诉人马岩所提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马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当庭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原审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马岩针对认罪认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上诉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于2019年3月18日分别在亳州建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元(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被抓获并押解来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故原判对上诉人张雯、聂嘉、李厚辉、张俊杰、王东生、徐振、高海龙、马岩的刑期起止日期计算有误,应予纠正,即:上诉人张雯的刑期起止日期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17日止;聂嘉、李厚辉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张俊杰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王东生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徐振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高海龙、马岩应为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健
审 判 员  李银莉
审 判 员  邵军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雯青
书 记 员  苏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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