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金所 2021.2.18……田金所平台原审被告人高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高国锋为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田金所上线的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以取得投资人对田金所的信任。另外,在被告人高国锋的帮助下,深圳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假宣传拥有大型国企背景、上市公司持股,以取得大量投资人信任并投资

高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刑终70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国锋,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住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公众存款于2019年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倪敏,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国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19)粵0304刑初1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高国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2017年2月,李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收购了深圳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挂牌华融佳集团对外实施诈骗。同年4月,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推出田金所融资平台(网址为××),并在该融资平台上线虚假的车贷、房贷等融资项目,虚构田金所具有大型国企背景,相关上市公司持股等情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资金。李某安排其胞弟李传鸿(因本案已被判刑)在该集团担任财务总监职务。之后,李某将华融佳集团搬至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1楼。经审计,自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期间,田金所平台发布标的1385个,充值流量11066人次,共吸收投资资金331720329.8元。李某、李传鸿等人将骗得的投资款转入私人账号占为己有,用于支付投资人本息、购置豪车大肆挥霍等活动。
被告人高国锋为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田金所上线的融资项目提供担保,以取得投资人对田金所的信任。另外,在被告人高国锋的帮助下,深圳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虚假宣传拥有大型国企背景、上市公司持股,以取得大量投资人信任并投资。
二、2019年2月12日23时42分,被告人高国锋醉酒后驾驶陕A×××××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段时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高国锋被查获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ll2.50mg/100ml。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高国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证据:
1.书证
(1)被告人高国锋身份材料:①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送押回执、换押凭证②正、侧面照片③人员指纹卡④人口信息表⑤前科劣迹查询,证明被告人高国锋的身份信息,无前科劣迹。
(2)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金慧通公司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3)(2018)粤03刑初89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田金所平台非法集资,同案犯判决情况。
2.证人证言
(1)同案犯李传鸿的证言:高国锋是其哥李某的朋友,他没有在公司任职,也没有在公司负责业务。是高国锋去找中大集团接触并具体商谈的,其没有参与其中,不知道他为何替集团公司去找中大集团。
高国锋的腿好像是他跟李某在晚装空间喝酒时跟人家打架,然后他的腿给摔骨折了,李某没有因高国锋的腿受伤而让其给高国锋转账300万元作为赔偿。其不清楚高国锋与李某之间有关于腿伤的赔偿协议。公司平台所有的标的物都是由金慧通公司担保,金慧通公司老板是高国锋。具体公司与金慧通公司的合作是李某与高国锋两人谈的,其不清楚,后来李某将金慧通公司的公章交给其,让其负责在标的物的担保函上盖章,之后公章其负责保管。高国锋对此情况肯定知情,不然公章不会交给其公司用。
2017年9月,其曾将公司账户上的300万元转账给高国锋,对方的收款账户是北京的账户,不是直接打给高国锋,当时是李某发信息给其,其就按信息上的内容转了,没有问用途。其有在高国锋受伤住院期间同李某一同到医院探访,期间高国锋没有同李某提及腿伤赔偿事宜。其不清楚李某交给其使用的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如何得来的,李某给其,其就使用了,其不清楚该枚公章是李某盗刻的。只要是其在场的情况下,高国锋肯定没有因公章被盗刻一事到公司找李某理论。
(2)同案犯房磊的证言:2016年底,其通过刘某盼认识了一个叫黄某的人,黄某当时在筹划建立一个华融佳集团,要收购好几个公司,黄某问其愿不愿意去当法人,其当时因为欠债没有办法就答应了,之后其就知道黄某还有一个合作伙伴叫李某1(后来其离开了华融佳集团后才知道他真名叫李某),其记得其当时当了深圳市华融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达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田金所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宇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之后其担任法人、挂名董事长,但集团公司实际老板是黄某、李某,另有一个人叫高国锋,这个人有人传言他才是真老板,因为在公司他对李某、黄某两人还呼呼喝喝的,但他并没有挂具体的职位,反正在集团公司地位超然。
其辨认了高国锋。
(3)同案犯郭建平的证言:华融佳集团下属有四个子公司,分别是华融佳电子公司、田金所公司、小钱包公司、同乐资产公司,都是一个老板李某,都是在深圳市福田区办公。四个公司实际老板是李某,挂名法人代表是盛某城。据其了解,李某和高国锋两个人是合股,都是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之前的法人代表是房磊,2017年7月的时候他不做了,李某让其做,其拒绝了,其是担心公司有什么问题。后来李某就让盛某城做法人代表,盛某城就同意了。盛某城平时就是负责跑跑腿,买公司的一些家具、日用品等。华融佳集团就是通过田金所的上线平台先对社会公众的投资者吸收资金,然后通过借贷出去,通过利率差额赚钱。公司没有业务部,拓展业务都是李某和高国锋去谈。高国锋经常在公司出现,他并不具体担任什么职务,他好像什么都管,在公司的地位和李某一样,大家都说他是个能人,很有关系,大家都知道的就是盐城中大集团的关系是他拉来的。
其辨认了高国锋。
(4)同案犯黄某的证言:田金所与金慧通投资担保公司合作,金慧通是高国锋开的,其通过李某1认识高国锋。大概在2017年3月底,当时田金所还没有正式上线运营,有一天李某1、高国锋与其三人在办公室聊天,李某1知道高国锋名下有一家担保公司,就跟高国锋说借他的公司用一下,意思是给田金所的标的物做担保,李某1愿意给高国锋一点担保费用,高国锋当时说咱俩是兄弟,不需要钱,想用尽管拿去用,至于后面他俩具体是怎么合作其就不清楚了。高国锋后来与李某1肯定有合作成功,田金所平台每个标的物都有一个担保函,担保公司就是金慧通,但是谁搞的其就不清楚了。高国锋肯定知道田金所是一家P2P平台,他要是不知道田金所是搞P2P的,干嘛后来要去帮田金所搞中大入股和挂靠国企。搞P2P这行的都知道,搞挂靠这些无非就是为了扩大知名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钱。其跟高国锋、李某接触时间不长,不清楚他俩后面具体是怎么合作的,但高国锋的金慧通公司既然能跟田金所做担保,高国锋对平台的运营一点都不知情那是不可能的,而且李某还给了高国锋几百万,这钱是属于投资人的,这资金缺口靠正常经营是很难补上的,而且按正常途径,担保公司做担保的话,收取的费用不会超过标的1%,高国锋都拿了好几百万的样子,肯定是不正常的。李某1逃跑后,高国锋从他那里拿了几百万,还有一辆宝马轿车。
其辨认了其与高国锋的微信聊天记录。
(5)同案犯李梅的证言:其2017年3月20日入职华融佳集团,在运营部上班。以前在华嵘大厦办公时高国锋经常在办公室,后来公司要跟江苏的中大集团合作,他就经常跑江苏去了,很少到公司来,平时只是在微信群里说话。但在9月15日晚,其发现联系不上李某两兄弟了,其就跟高国锋打电话,高国锋说他已经不在公司的微信群里了,其查看了一下果然不在了,过后没多久,李某就联系其,说高国锋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让其以后不要再找他,过后李某还在公司的微信群里发了一段话,内容大概就是高国锋在公司里没有股份,只是负责跟中大对接。在李某他们失踪后,其跟高国锋还有联系,他还告诉了其李某的配偶信息。
李某1的真实姓名叫李某。其加入集团时高国锋已经在公司了,他当时挂职公司董事,在公司里李某1介绍的就是一起的合作伙伴。在公司没有搬到海岸大厦之前,因为其职位低,并不知道他具体工作内容。搬到海岸大厦后,他在集团公司里主要负责是和江苏中大集团对接,有时也参与公司行政管理,他主要是对外的沟通和接触,对内的管理参与比较少。高国锋应该跟集团有合作关系,因为之前其就听说高国锋开了一家叫金慧通的担保公司,田金所平台上的标的物都是经过这家担保公司做担保的,而且上标的的时候风控部门是要将相关的担保协议上传的。
其辨认了高国锋。
(6)证人黄某丰的证言:其是2017年6月开始在田金所做顾问、运营总监,田金所当时跟金慧通担保公司合作,法人叫高国锋,高国锋经常在李某办公室呆着,他跟李某什么关系其不清楚,只知道后来说要收购中大公司资产及国本国际公司入股华融佳电子公司的事都是高国锋牵线办的。
2017年6月份,范某凤带其来到华融佳集团,当时公司地址是在华嵘大厦,接待其的是李某1、高国锋,他们在那里就向其问了一些其的从业经验及P2P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一些注意事项及政策,因为其当时已经是在P2P行业做了好些年,对这个东西也比较熟悉就给他们讲了其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双方就是互相沟通了解吧,最后他们对其比较认可,至少其在专业和政策方面比他熟悉,所以他们也就接受了其,并让其也同样做运营总监这一职位。
国家放开P2P行业后,有要求是从事P2P行业的公司要在金融办备案,但据其所知,在2018年以前,全国没有一家P2P公司在金融办成功备案过,所以其来了田金所时,也知道他们没有备案,但李某1、高国锋都说他们很有背景能搞定,所以其提及备案时,他们就让其去准备相关的备案材料给他们备案。其记得其准备过两次备案材料交给了李某1、高国锋。
(7)证人任某的证言:2016年10月,其一时没有工作,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1,跟他第一次见面是在现代国际大厦里一家叫源海金服的公司,他当时跟其说想新建一个P2P平台,让其过来帮忙搭建一个系统。2017年2月,李某1通知其到公司上班,办公地点在福田区,任技术总监,上线的平台叫田金所,公司的高管有一个叫高国锋,其只知道他是公司合作方金慧通担保公司的老板。
(8)证人陶某的证言:2016年年底的时候,其经过朋友介绍认识高国锋,后来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到2018年6月分手。当时他自称做投资担保公司的,开了一家叫金慧通的投资担保公司,听他说是他前妻在管理,但其没有到他公司实地看过。
其与高国锋是前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在2017年11月已经分手。2017年6月,高国锋跟李某1在酒吧喝酒的时候,不知是什么原因李某1跟别被桌的客人打了起来,高国锋在旁边拉架,过程中高国锋腿部受伤送到深圳市中医院治疗,后来诊断为髋骨骨折,高国锋住院治疗至2017年9月底的样子。事发时其不在场,是事后高国锋跟其说的。高国锋住院的治疗费用应该是李某1出的,但是其不确定,高国锋没跟其提过。高国锋有跟其说过用名下的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给李某1的P2P公司做担保,与李某1的公司有合作项目,但是他没有告诉其具体合作项目是什么,其当时有提醒他,说李某1看起来不像好人,花钱大手大脚的,但是他不听其的,一直跟李某1混在一起。高国锋后来有帮李某1到北京及盐城办理公司上的业务。其记得有一次高国锋跟李某1打电话的时候提到公章,但是具体是什么事情其没有问。其不清楚高国锋有无因公章的事情到李某1的公司与对方理论。高国锋没有跟其提及他与李某1之间有签署保证协议。
(9)证人梁某璇的证言:其是高国锋前妻,八年前就离婚了,高国锋在2013年的时候开了一家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他的这家公司是空壳公司,从来没有实际经营过,目前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章还放在其这里。
金慧通公司公章一直存放于其处,其曾于2018年11月6日因高国锋的事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当时有向办案民警提及金慧通公司的公章在其公司里,民警要求其将公章交出用于鉴定,离开公安机关后,其担心将公章交出去后有什么麻烦,之后就谎称公章去向不明。关于录音,那是高国锋在2018年8月14日通过QQ邮箱发给其,他当时让其保存好,其便一直存放在电子邮箱里,直到半年前,高国锋通过律师联系其,说之前发的录音能证明他的无辜,其才把录音下载下来听,那是一段时长53秒的录音文件,里面说话的有两人,其中一个是高国锋,他的声音其是肯定能听出来的,另外一男子其不认识,聊天内容大概就是高国锋问对方金慧通公司的公章是黄某还是房磊刻的,对方说是黄某刻的,高国锋就让对方将网上的关于金慧通公司的资料卸下来。
(10)证人刘某盼的证言:其是2017年3月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华融佳集团上班,任人事专员。公司的高层人员有一个是高国锋,其不确定他在公司的地位,但每天都在李某1办公室里喝茶,平时不管公司的业务,但说话挺有分量的。
(11)证人黎某华的证言:其是2017年4月份入职华融佳集团,任风控专员。公司平台叫田金所,公司一直用的都是金慧通担保公司的担保协议书。一直到公司出事用的都是金慧通。李某开会时说公司平台上的标的物是由金慧通公司做担保的,出了事可以找金慧通负责。
(12)证人彭某平的证言:其2017年8月7日入职华融佳集团,在线上风控部门工作。
其辨认出新员工入职指引(载明华融佳集团在李某1董事、高国锋董事、李梅总裁的带领下目前正在运转为三个项目:田金所、小钱包、同乐资产)。
(13)证人肖某的证言:其2017年5月底入职华融佳集团,任职人事部总监,但是没过三个月试用期其就辞职了。集团老板是李某1、董事是高国锋。其觉得高国锋应该是集团的老板之一,地位要比李某1高,因为李某1很听他的话,公司的所有事情他都会过问,平常在群里他也经常说话,其印象中他有在群里发过几段视频,大概是说他到哪里出差拉了哪些业务之类的,其记得中大国际的事就是他去拉的关系。因为高国锋平常在公司插手很多事,话又多,有时其跟李某1的聊天中能察觉到他对高国锋也有不满,但从他口中其得知高国锋是官二代,很有背景,公司的很多资源和关系都要靠他,所以也只能听从他的。
其辨认了华融佳员工通讯录,显示:高国锋和李某1二人属董事会。
(14)证人尹某杰的证言:田金所平台之前只有一家金慧通投资担保公司,后来改成深圳市国投资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记得在2017年9月14日的时候,那天运营部门的一个员工让其修改下公司的网页,说公司的合作担保方发生变更了,叫深圳市国投资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让其用这个名字将原来的金慧通公司换掉,于是其进入后台修改数据,因为担保方原来系统只允许设置一家的,不能新增,修改的话就会将之前的数据一并修改,其修改后的数据系统会自动备份到阿里云。到了14日晚上,其接到李某的电话,问其为什么要修改网页上担保方的信息,其说这是运营通知其的,他说这新的担保公司还没谈好合作,让其将信息赶紧改回来,于是其就在网页上将新的担保方的信息抹掉了,但后台数据没有修改回来。金慧通公司的老板是高国锋,其不清楚他在公司内任职情况,平时公司的会议他也不参加,但日常他整天都是在公司待着的。
(15)证人蔡某光的证言:大概在2017年5月份的时候,高国锋联系上其,问其是否认识上市公司的老板,说他手上有几个亿的资金,想入股上市公司,其就想到了中大集团,其把中大集团的情况跟高国锋说了,他当时还答应说事情办好的话他会给其七、八十万作为好处费,然后其就将徐某大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他,后面的事就是他跟徐某大两人私下谈的了,其没参与,承诺的好处费高国锋也没有给其。其帮高国锋联系中大的事没多久,高国锋又说他的企业想找一家国企来挂靠,他说自己是开金融公司的,于是其从杭州到深圳来考察了一下他的公司,当时是在他公司见的面,是在福田区写字楼里,他公司叫华融佳集团,他说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当时在场的还有其他几名男子,他跟其介绍说公司主要是做企业贷款和供应链的。过了几天,高国锋联系其,其就问他需要找什么样的企业,他说要找有实力的央企,最好能找那些代持股的。高国锋最后选择最便宜的一家国本国际公司,其当时报价300万元,最后价格谈好是260万元,其要求他先付一半的款,等办好后余额付清,大概是在6月份的时候,他往其的广发行账户上转了130万元,其当时人在北京,就到银行取了现金出来,交给其朋友拿去办事,大概过了一个月,入股的事办好了,高国锋又给其打了80万元,其就找他讨要剩余的50万,但后来催要几次都没给,后来就没联系了。当时国本国际入股华融佳集团,其负责协商合同的事,其按照高国锋的要求将合同内容发给林某,林某将合同拟好并盖上国本国际的章,然后将合同拿给其,其再转交给高国锋,高国锋就用这份合同去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其没有参与工商变更的过程。合同具体是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当时华融佳集团的股权是属于一家叫天地通的公司,天地通公司以一元的价格将所有股权转让给国本国际。
其辨认了高国锋,他是华融佳集团的老板。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国锋的供述:2017年4月,其在微信群里认识李某1,他在群里说想购买一个担保公司,刚好其手上注册了一家担保公司,于是就跟他详聊,第一次见面在李某1公司,李某1说他的公司是做电子供应链及出口退税业务的,需要找一家担保公司来做担保,其就把其公司(金慧通公司)的情况跟他说了,愿意作价10万元卖给他,当时他没有答应要买,过了一周后,李某1把其叫到公司继续谈担保事宜,李某1称其的公司没有金融牌照,他问了要100万可以办下来,让其先垫付,如果金融牌照办下来他一块给其110万,其不愿意承担风险就没有答应,后来他收购金慧通公司的事情就没有再提了。金慧通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其没有参与华融佳集团的日常运营,其知道李某1是公司的老板,黄某是他的搭档,房磊是公司的法人,李传鸿是李某1的弟弟,至于公司的其他人其不认识。2017年4月底的时候,李某1跟其说他集团手上有5亿美元,想投资上市公司,问其有无门路,其想到了老家的中大工业集团,那集团是在香港主板上市的,因为债务有问题被停牌了,当时欠款1.4亿,其刚好认识集团的老板徐某大,就是其就充当中间人帮他们拉线,大概谈了半个月左右,最后定下来的方案是华融佳集团在盐城成立华融达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新公司华融佳集团占股51%,徐某大个人占股49%,公司成立后华融佳集团出资2亿元,用于中大集团生产新能源汽车,当时李某1跟其说好,盐城的那家公司投入生产后,让其管理那家公司,同时给其那家公司2%的股份,因为要谈入股的事情,所以那段时间其去李某1的公司比较多,后来5月份的时候,华融佳集团就做好了中大集团入股的工商变更。后来两者也因为李某1一直资金不到位未能合作成功,其没有从中获利。其与李某1公事上没有经济往来,私事上他赔了其300万,其转了100万还给梁某璇,其余的打到了陶某的账户用来炒股了,后来亏了只剩下130万,130万拿回来后其有部分借给人家,其余的其日常花掉了。这300万是有一次其被李某1误伤的赔款,当时其左腿骨折了,在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了3个月时间,前期的治疗费用是其自己垫付的,后来其说要报警,李某1阻止了其,说费用由他来承担。后来李某1与其签了一份书面的协议,内容大概是他一次性赔付给其300万元,其出院后的后遗症等问题与他无关,协议原件被他拿走了,复印件其暂时想不起来在哪里。当时签协议的时候李传鸿有在场,大概在8月底9月初的时候,300万元就打到其的个人账户上了。当时在南京签完协议后,李某1见其腿脚不方便,就说给配一辆车,后来他找人在天津花了50多万元买了一辆宝马730桥车,托运到盐城,开始上的是盐城那家新公司的牌,后来其将车转到其的私人名下。2017年8月,其们从南京回程时路过杭州,李某1说找人订了一辆车,让其跟他一起去看看,是一辆法拉利轿车,由于他当时想将车上深圳牌,他知道其手上有指标,就用其的名字买下了那辆车。2017年8月2日,李某1通过郭建平的账户最终转款160万元到陶某的账户,这160万是挂靠国本国际的费用,其认识一个叫蔡某光的朋友,后来其将他介绍给李某1,他说自己有办法将企业挂靠到国企,当时李某1也想把公司挂靠到国企,于是其跟蔡某光谈,蔡某光开价260万挂靠国本国际,李某1没有异议,于是就先付了80万元给蔡某光作为定金,剩余的160万其本来是想从中赚点钱,于是就让李某1将钱转到王某的账户上,王某再转回给陶某,过后陶某就转了130万给蔡某光了,其从中赚了30万的样子。
关于华融佳集团挂靠国本国际,一开始蔡某光提供了三个公司给李某1选择,最后李某1选择了国本国际,蔡某光当场给他报价360万元,当时李某1嫌价格高所以没有同意,这事拖了一个多月没谈下来。后来6月份其住院了就没有参与此事,最后他们谈成的价格是260万元,李某1先付了一半也就是130万元给蔡某光,到了8月份的时候,挂靠的事办得差不多,蔡某光就找李某1要剩余的130万,因为蔡某光之前跟其谈好,这挂靠的事情能办成就给其30万元作为好处费,因为这事是其介绍的,李某1就想拉上其,怕到时事情办不好起码还有其一起承担,于是就将剩余130万及30万的好处费合计160万打给其,其当时让李某1将款打到陶某提供的王某账户上,过后再将其中80万转给了蔡某光,因为当时挂靠的事还没完全弄好,所以其就卡了50万还没付给蔡某光,后来挂靠弄好蔡某光也没找其索要,于是其就将把钱拿去炒股了。
其有在华融佳集团报销过几万元的样子,因为有时候有些招待费用是其这边先垫付的。大概是5月份的时候,李某1让其去谈中大的事,其说前期的费用都由他负责,于是他往钱某泉的账户上转款几十万的样子,被其花掉了。任某生账户转款19.9万元到其账户应该是给其的住院费用,转款130万元到陶某的账户其拿去工信部办收购中大的费用,后来李某1跑路这事没下文,这130万元其就拿去炒股了。
金慧通没有与华融佳集团开展业务上的合作,金慧通的公章在2013年公司注册办下来之后就一直放在梁某璇处,其没有用金慧通为其他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因为公司不具备担保资格。华融佳公司的合作担保方是哪家公司其不清楚。
其不清楚为何田金所平台上有其的注册资料,其没有在该平台上注册过。田金所平台上显示其借款40万也不是其操作的,其尾号0040的广发银行卡丟了,其有挂失。李某打给王某账户的160万,原来是要拿去给中威汽车买发动机底盘的,要去张家港找人买,卖家是陶某联系的,费用由李某出,钱一直在陶某账上,后来其住院当时与中大合作的事还没落实,之后李某跑路,所以底盘也一直没有买,其也没有找陶某要那笔钱。
4.鉴定意见
(1)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田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编号:深计恒专审计[2018]第857号),载明审计意见:由于银行账户交易资料中对手信息不完整,因此我们不能对报告中“其他无对手信息部分”数据进行分类统计。截至2018年4月8日止,“第三方平台”“法人机构”“自然人”(三个账户简称净流量账户)账户根据交易对手信息列示明细分类如下:“田金所”“第三方平台”“法人机构”“自然人”账户根据交易对手信息列示净流入金额603932815.52元,净流出金额为662955076.15元。抵销关联方及第三方平台差异177437802.47元。
(2)深圳计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田金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专项审计报告补充报告》,载明审计结论:通过平台计入的统计流量为11066人次,其中田金所15个渠道商,邀请注册人数10977人。充值金额331720329.8元,田金所投资金额2000万元。田金所共发布1385个的物,借款金额390827000元,实际招标金额367866471元,应收回本息金额126490888.35元,加息奖励11478.93元,平台提现金额347961431.82元。
(3)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田金所平台数据(含用户信息、借款人信息等)提取过程。经审计,田金所平台显示投标状态为投资成功的投资人共计11725个,投资总金额为452618000元。
(4)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中一鉴[2020]文鉴字第0061号、0111号]),载明2017年5月3日《担保函》上“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文与《印章备案卡》上“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2017年5月3日《担保函》上“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印文与委托方提供的“深圳市金慧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的印文。
二、被告人高国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证据:
1.书证: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田大队《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高国锋到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高国锋的供述:2019年2月12日23时许,其驾驶其陕A×××××(临时号牌)小车从福强路开始行驶,行驶到福民路路段时被民警抓获。吹气结果97MG/100ml,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是112.5mg/100ml。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了高国锋醉酒驾驶被抓的经过。
4.鉴定意见
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中一鉴[2019]毒鉴字第1168号),载明经鉴定,从高国锋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原审认为,被告人高国锋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被告人高国锋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高国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国锋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关于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关于危险驾驶罪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国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国锋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帮助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上对李某经营田金所进行非吸活动也不知情,原审判决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应改判其仅犯危险驾驶罪。
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一审判处上诉人高国锋犯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但原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高国锋主观上对李某经营田金所进行非吸活动知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诉人高国锋有帮助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且上诉人从李某处获得的款项没有证据证实是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所得,故认为上诉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出示、宣读并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国锋为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还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另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高国锋及指定辩护人提出上诉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有多名在田金所工作的证人证实,上诉人高国锋为担保公司老板,经常出现在公司,同案犯黄某亦供述李某在得知高国锋名下有担保公司时,向高国锋表示想借用其公司给田金所标的物做担保,高国锋明确表示同意;上诉人高国锋的朋友证人陶某也证实上诉人曾向其提及将担保公司给李某的P2P公司使用,上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上诉人高国锋对李某使用其名下的担保公司为融资标的提供担保一事知情。另查,高国锋通过蔡某光为华融佳集团居间介绍国有企业持股,蔡某光证实高国锋当时自称华融佳公司老板、公司主要做企业贷款和供应链;黄某丰作为田金所运营总监,供述其2017年6月初到华融佳集团时,是高国锋与李某接待其,高国锋与李某还向其询问关于P2P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注意事项及政策,且在后期P2P平台需办理合规备案手续时,高国锋、李某也有让其准备相关备案材料。综合全案事实,华融佳集团系李某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对外发布虚假标的的工具,并未实际开展其它业务,上诉人高国锋与李某联系紧密,频繁进出公司,结合上述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其明知华融佳集团、田金所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仍同意用自己名下的金慧通担保公司为相关标的作担保,还积极为华融佳集团、田金所计划对外虚假宣传为国有企业控股以扩大影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足以认定系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提供帮助。故原审认定上诉人高国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为从犯,定性准确。而前述上诉及辩护意见与在案多名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不符,且不符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南
审判员 肖艾新
审判员 赵 靓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键华

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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