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王磊、宋付志集资诈骗一案
上海二中院 04-23 17:31
2021年4月23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王磊、宋付志集资诈骗一案。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王磊、宋付志先后成立友融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友融投资公司)、友融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友融系公司。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王磊、宋付志等人通过友融投资公司在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设立的分公司,以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季丰收”“吉庆丰”等多个债权转让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90亿余元,至案发时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1亿余元。王磊对友融系公司进行全面统筹管理,宋付志在友融系公司期间主要负责项目运营及信贷业务等。
上海二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磊、宋付志经营友融投资公司等友融系公司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两名被告人作为上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对被告人王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宋付志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辩护人、被告人家属及部分集资参与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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