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屏天下 2020.6.9……霸屏天下11被告传销案起诉书……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山东霸屏天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与被告人马某甲共同谋划“霸屏天下”平台运营模式,该公司以手机网络为载体,建立“霸屏天下”手机APP平台,以“发圈赚佣,开启躺赚人生”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人民币99元或999元注册成为霸屏天下普通会员或高级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再通过拉人头、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返利。2018年10月16日至12月10日,霸屏天下手机APP平台共计发展会员862.1万人,会员层级140层,会员充值金额1454619069元,会员共计获取返利1261334025.19元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花园**号**楼B户,无业。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千元。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与前罪判处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2016年6月30日,刘某甲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无业。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曲某甲、曲某乙,绰号兔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号**室,无业。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甲,绰号栋哥,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无业。该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绰号gable,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11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栋**户,个体。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曾用名马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座**号楼**号,无业。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8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又名国庆,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为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中海深圳**花园**号**楼**户,无业。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又名志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号**单元**室,无业。该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0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同年4月16日刑满释放。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室,无业。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又名长青,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现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号**室,无业。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新密市**号楼**室,无业。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山东霸屏天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与被告人马某甲共同谋划“霸屏天下”平台运营模式,由被告人曲某某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杨某某同其助理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负责市场开发的宣传与推广,被告人周某某负责企划、宣传工作,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客服工作、被告人丛某某负责人事工作,被告人马某乙负责协调技术问题的处理,被告人魏某某负责协助刘某甲管理公司部分事务。该公司以以手机网络为载体,建立“霸屏天下”手机APP平台,以“发圈赚佣,开启躺赚人生”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人民币99元或999元注册成为霸屏天下普通会员或高级会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再通过拉人头、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返利。2018年10月16日至12月10日,霸屏天下手机APP平台共计发展会员862.1万人,会员层级140层,会员充值金额1454619069元,会员共计获取返利1261334025.19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曲某某、王某某、单某某自动投案。

2、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某甲、乔某某(另案处理)等在青岛城阳区注册成立青岛德丰杰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青岛创富通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创立创富通宝网站,以高回报为诱饵,以交纳诚信保证金为借口,引诱他人缴纳0-100000元不等资金注册创富通宝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并根据缴纳的诚信保证金的数额不同,将会员分为普卡、银卡、金卡、钻卡、VIP股东等不同等级。会员取得入会资格后,则以推荐新会员入会的方式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并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数量,会员缴纳的诚信保证金的数额,给予不同种类、不同比例的提成、奖励、补贴。为了造成公司经营繁荣的假象,引诱更多人参与传销活动,乔某某等相继在青岛城阳区、天津市武清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青岛恒安伟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创富通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宣传创富通宝,截止2014年12月2日,共计注册会员53078人,收到会员费共计56988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登记信息、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曲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乙、魏某某、王某某、丛某某、单某某、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曲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马某乙、魏某某、王某某、丛某某、单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马某乙、魏某某系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青芸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马某甲、曲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丛某某、马某乙、魏某某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文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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