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车融 2021.2.2……优车融P2P平台起诉书……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在明知“优车融”P2P平台已无资金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的情况下,违背金融监管机构停发新标、限期清零的要求,继续通过备用的新网站域名,在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进行集资,集到的款项主要用于兑付前期存量较小的投资人以及维持公司日常开支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1〕99号

被告人谭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广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樵登,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增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谭伟、樵登等人共同出资成立重庆**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广场**幢**-**。**公司成立后主要运营“优车融”P2P网贷平台,该平台以汽车抵押为还款保障,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评估费、利息差等费用。被告人谭伟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被告人樵登负责平台借款人的资质审核、收款、抵押车辆管理等工作。2016年3月7日,被告人罗增涛应聘进入**公司,负责招揽投资人到平台投资等事宜。

2015年5月至2019年9月,**公司在实际运营“优车融”P2P平台过程中,通过发布以虚假借款标的为主的方式,向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宣传高额收益、保本付息,变相吸收投资人的资金,并将吸收的资金归集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继而用于借新还旧和公司的日常开支。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在明知“优车融”P2P平台已无资金兑付投资人到期本息的情况下,违背金融监管机构停发新标、限期清零的要求,继续通过备用的新网站域名,在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的进行集资,集到的款项主要用于兑付前期存量较小的投资人以及维持公司日常开支。

经审计,2015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9日,“优车融”P2P平台共向727名投资人累计吸收资金637,769,885.36元,实际吸收资金114187726.17元。截止2019年7月21日,“优车融”P2P平台还未兑付投资人本金共计35,723,207.42元,涉及人数28人。

2015年5月1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优车融”平台共计向720名投资人累计吸收资金413328403.65元,实际吸收资金62144636.25元。

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平台共向49名投资人累计吸收资金203,546,991.04元,实际吸收资金34,185,071.88元。

2016年3月7日至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罗增涛在**公司工作期间,“优车融”P2P平台共计向600名投资人吸收资金388531571.95元,实际吸收资金56218756.53元。

2020年4月22日、5月19日、26日,被告人罗增涛、樵登、谭伟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借款服务协议、银行流水明细、营业执照、查封决定书、出借人台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乔某某、秦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杨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报告书;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于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 程现伟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伟、樵登、罗增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光盘两袋;

3.对扣押的位于**大道**号**幢**-**-**的房产依法予以处置,对涉案款物台式电脑、资料、银行卡等物品予以没收。(上述物品均扣押于公安机关处,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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