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情老年公寓 2021.2.18……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监兼锋范部部长、社工部铁拳部部长、雷霆部主管3被告起诉书……中华情老年公寓,系2007年7月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时登记名称为:新建县长堎镇社会福利院(中华情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章某甲(另案处理),为该公寓董事长。业务范围为收养社会“三无”人员、孤残人士、弃婴、孤儿、孤老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老龄公寓、康复保健、医疗救护和其他福利事业。2014年8月21日,登记名称变更为中华情老年公寓,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设总经理,总经理下设总监,总监下设锋范部、雷霆部、铁拳部等部门,各部门下设主任、主管、业务员,社工部按照总经理-总监-各部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层级管理。客户签约交款后,中华情老年公寓按吸收资金的9.5%至20%不等的比例给社工部提成,然后由社工部的总经理按各团队业务量的3%至9%不等的比例给予总监、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提成,剩余部分扣除社工部开支后作为总经理的提成。自2007年7月至2020年4月,社工部共提成佣金人民币14908万余元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3903号 

被告人李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监兼锋范部部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翠翠,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铁拳部部长,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山湖区**号**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辉武,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6223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华情老年公寓雷霆部主管,住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路**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翠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李峰、熊辉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翠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张翠翠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我院于2021年2月9日决定将张翠翠、李峰、熊辉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并案处理。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中华情老年公寓,系2007年7月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时登记名称为:新建县长堎镇社会福利院(中华情老年公寓),法定代表人章某甲(另案处理),为该公寓董事长。业务范围为收养社会“三无”人员、孤残人士、弃婴、孤儿、孤老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老龄公寓、康复保健、医疗救护和其他福利事业。2014年8月21日,登记名称变更为中华情老年公寓,章某甲继续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业务范围不变。2019年7月25日业务范围变更为(一)收养社会“三无”人员、孤残人士、弃婴、孤儿、孤老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五保”老人集中供养;(二)老龄公寓、康复保健、医疗救护、物业管理、停车管理。(三)其他福利事业。

中华情老年公寓成立以后,为吸收资金,发展业务,自2007年7月设立社工部,由社工部负责在南昌市**大厦**楼和**大厦**座**室两地租用办公场所开设门店,在南昌市老年人集中的公园、超市等地通过向不特定客户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形式进行宣传,以预收养老服务费的方式,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给予5%至12%不等的年利息,吸引大量不特定客户与中华情老年公寓签订《中华情老年公寓养老服务合同书》,预存资金。

经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明,自2007年7月至2020年4月,中华情老年公寓通过上述方式向南昌地区及省内其他地区10012人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89608.5万余元,融资往来表9846份,截止2020年4月,已向集资参与人兑付5239份,兑付本金人民币108377万余元,集资参与人已抵房费人民币1321.7万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0952.4万元,本金未兑付4607份,未兑付本金人民币79907万元(含订金人民币17250元),未兑付本金人员已获利息人民币23260.9万元(其中156份为支付已兑付本金的利息人民币888.3万元),实际未兑付本金人民币57536.4万元(含订金人民币17250元)。

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设总经理,先后任命曹某某(已判刑)、章某乙(已判刑)、祝某某(已判刑)、毛某某(已判刑)、郭某某(已判刑)为总经理。总经理下设总监,总监下设锋范部、雷霆部、铁拳部等部门,各部门下设主任、主管、业务员,社工部按照总经理-总监-各部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层级管理。总经理负责社工部全面管理并提成业绩佣金,总监对其分管的部门进行管理并提成分管部门的业绩佣金,各部门部长对本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部门的业绩佣金,主任对其下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其下属的业绩佣金,主管对其下属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并提成其下属的业绩佣金。客户签约交款后,中华情老年公寓按吸收资金的9.5%至20%不等的比例给社工部提成,然后由社工部的总经理按各团队业务量的3%至9%不等的比例给予总监、部长、主任、主管、业务员提成,剩余部分扣除社工部开支后作为总经理的提成。自2007年7月至2020年4月,社工部共提成佣金人民币14908万余元。

中华情老年公寓吸收资金,除了用来支付社工部佣金及兑付集资参与人本金和利息以外,主要用于中华情老年公寓前期投资及流入章某甲控股公司投资及个人投资和借支。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峰、张翠翠、熊辉武先后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分别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总监、社工部下设锋范部部长、铁拳部部长、雷霆部主管、业务员等职,各被告人明知中华情老年公寓是养老机构,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仍然积极参与并组织其团队成员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具体如下。

被告人李峰2010年5月份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任社工部主管,2011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社工部锋范部部长,2016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总监兼锋范部部长。被告人李峰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16027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274.11万元。

被告人张翠翠2011年2月份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2年8月任社工部主管,2013年7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铁拳部部长。被告人张翠翠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11534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255.66万元。

被告人熊辉武2017年3月进入中华情老年公寓工作,任中华情老年公寓社工部业务员,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社工部雷霆部主管。被告人熊辉武个人及所管理团队吸收资金人民币771万元,个人佣金提成人民币24.4万元。

2021年2月5日,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21)赣01刑终25号】,中华情老年公寓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峰被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并于2020年11月25日临时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2020年11月30日,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将其押解归案。

2020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翠翠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民警抓获后移交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归案。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熊辉武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中华情老年公寓养老合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峰、张翠翠、熊辉武及同案人祝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峰、张翠翠、熊辉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中华情老年公寓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89608万余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李峰、张翠翠、熊辉武作为中华情老年公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峰、张翠翠、熊辉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4.11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翠翠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5.66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建议判处被告人熊辉武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4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各集资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张翠翠、熊辉武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峰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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