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点(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 2020.9.4……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8被告人起诉书……寰玥财富青岛分公司、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在青岛市市北区等地通过发放传单、电话销售、举办宣传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利用“囤点”APP以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冬蕴计划服务协议等形式,承诺6%-10.08%不等的年利息回报,为寰玥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至2019年6月,不再还本付息。2014年起,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先后入职寰玥财富青岛分公司,后均在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城市经理、部门经理、大团经理、小团经理等职务,带领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主动到案后,以开会商议客户兑付方案为由,将李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召集至公司,后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张某某被抓获到案,李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31976********,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坊**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8********,汉族,大学文化,系原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城市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昌路**号**号楼**单元502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村**号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71991********,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团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201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原在线(**)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团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青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寰玥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层2905,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寰玥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寰玥财富青岛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经营场所位于青岛市市南区**路**号303-1户,经营范围: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2019年2月注销。

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乡**号E区1164,经营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推广服务等。2019年1月,变更为北京安华亚科技有限公司。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实际负责人梁某某,营业场所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56户,经营范围为网络信息技术咨询等。2019年6月,变更为北京安华亚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寰玥财富青岛分公司、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青岛市市北区等地通过发放传单、电话销售、举办宣传会等方式公开宣传,利用“囤点”APP以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冬蕴计划服务协议等形式,承诺6%-10.08%不等的年利息回报,面向社会公众,为寰玥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寰玥在线(北京)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至2019年6月,不再还本付息。

2014年起,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先后入职寰玥财富青岛分公司,后均在寰玥在线青岛分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城市经理、部门经理、大团经理、小团经理等职务,带领公司业务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审计,梁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7477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要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3620万余元;李某甲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620万余元;于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135万余元;杜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657万余元;王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513万余元;张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031万余元;李某乙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285万余元。

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主动到案后,以开会商议客户兑付方案为由,将李某甲、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召集至公司,后上述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张某某被抓获到案,李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冬蕴计划服务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阎新生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李某甲、张某某、于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

                                 检察官助理:王紫扬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要某某、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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