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炜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刑初27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方炜,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于四川省,大学文化,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夏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景洲,男,1977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于天津市,大专文化,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余盆网”)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琴,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学文化,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部业务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显峰、孙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林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及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伙同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依托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与多名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及债权转让等协议,非法募集2800余名集资参与人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
后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于2018年10月31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方炜对于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方炜是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参与该公司的实际工作,另外涉及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集资数额应当从被告人王方炜的犯罪金额中去除,另被告人王方炜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方炜从宽处理。
被告人田景洲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其仅负责“余盆网”的技术运营工作,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田景洲的犯罪数额是5亿余元,另被告人田景洲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请法庭对被告人田景洲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琴对于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发表了罪轻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琴仅负责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部行政方面工作,不经手公司资金,在犯罪中作用较小,请法庭对被告人陈琴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实际控制人覃某某,被告人王方炜系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投资成立北京华澳融信国际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某、被告人王方炜挂名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琴系该公司二部负责人,管理北京、青岛等地区的销售业务;2014年,覃某某控制成立了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该公司开发运营了线上理财平台“余盆网”,被告人田景洲挂名法定代表人,同时负责该理财平台的维护运营工作。“余盆网”平台成立后,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一方面继续从事线下理财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为“余盆网”平台招揽投资人投资。被告人王方炜主要负责审查线下投资、借款合同,负责投资人资金的出借和赎回以及借款人的还款等事务。
2013年至2018年,覃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等人,以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的名义,通过业务员推荐、发放传单、电话营销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司的线下理财产品、“余盆网”线上理财产品等,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本案有报案投资人2000余人,投资金额10亿余元,被告人王方炜参与吸收资金10亿余元,被告人田景洲参与吸收资金8亿余元,被告人陈琴参与吸收资金2亿余元。
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公安机关冻结、查封了以下资产: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在民生银行某某支行账户(账号×××)、在中国银行利星广场支行账户(账号×××);覃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账户(账号×××)、在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彭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铁像寺支行账户(账号×××);李某某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账户(账号×××);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李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街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的房产;覃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某某大道xxxx号x栋x楼xxxx号的房产;陈琴在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路xxx号x栋x单元x楼xxx号的房产。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方炜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琴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田景洲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以上资产现均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投资人张某证言、《华澳融信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2014年左右,我同事覃某某一直在北京华澳融信公司进行投资,后她向我推介了该公司“季度红”项目,说该公司给投资人的承诺是年化收益12%,我看她的投资和利息都是按期支付的,觉得不错就进行了投资,当时覃某某让肖某把合同给我拿过来签。之后我便在该公司陆续进行了投资,每次投资到期后该公司都会连本带息进行兑付。到了2017年11月3日,我又向该公司投资50万元人民币,协议编号:1260601,投资期限三个月,我准备投12个月再赎回,协议上的债权转让人是李某某。2018年1月15日,我又投资了40万元人民币,协议编号:1261149,投12个月。2018年8月份,公司没给我发送对账单,肖某说公司线上“余盆网”项目发生投资人挤兑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投资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兑付本金及利息。9月初,全国的客户代表前往公司设在四川省成都市的总部进行洽谈兑付事宜,当时该公司只出了一个兑付方案,10月中旬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覃某某失联了。公司总部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线上“余盆网”和线下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季度红”都是该集团下属的理财项目。投资款是刷卡支付的,凭单上显示的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我一共收到了返息23472元。
2.投资人姚某某证言、报案材料、《华澳融信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明:我通过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石某和王某介绍,得知该公司的投资信息,我在“余盆”APP上共进行了三次投资,产品名称“季度红”,年化收益率6%,共投资本金10万元,收到利息3350元。返息是在“余盆”APP上进行提现。
3.证人许某证言证明: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主要做小额贷款。我的朋友李某某要用钱,就以我的名义向该公司借款。2014年,在青岛市北区CBD卓越世纪中心,我与该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该公司借给我5万元,分期贷款,24个月内还清,利息近5万元。三天后,5万元的贷款打到了我农行尾号9212账户,这张银行卡一直在李某某处,由他负责还款。十个月后,李某某把银行卡还给我后不见了,我又接着还款到了2015年3、4月份,后未继续还款。
4.证人付某证言证明:我于2019年3月底至2019年9月初任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副总裁,北京华澳融信公司的执行总裁,办公地点在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总裁是覃某某,副总裁是王方炜、孙某某、我,总裁办负责人是李某某、王某、王某某,证照科负责人是林某,行政部负责人是李某某,财务部负责人是陈某,人事部负责人孙某某,品牌市场部销售部负责人都是我,资金运营部负责人王方炜,基金运营部负责人陈某,法务部没有负责人,IT技术部没有负责人。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在全国下设5个片区,分管20多个城市,并开设有六七十家门店,关联公司有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北京华澳普惠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于2013年成立,实际办公地是北京市朝阳区,我只去过一次。公司副总裁陈琴,下有上海片区负责人、江苏片区负责人,山东一、二区负责人、四川片区负责人。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总裁田景洲,北京华澳普惠公司负责人王某,车贷部负责人熊某某,信贷部负责人王某、信贷部负责人王某、资产保全部负责人杨某。以上全部子公司、合作方、分支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均是覃某某。北京华澳融信公司的公司决策、人事任命、财务统计、工资发放均由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总部管理。四川华澳新桥集团的投资项目有国际红酒的进口、经销的项目,投资了成都市一家叫“九州”的餐饮公司,主办一些音乐会、演唱会等。
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在北京的工作人员有副总裁陈琴和她的两个助理,和四川华澳新桥集团人事部派驻的一个工作人员,以及业务团队的工作人员,共有10余人。公司的业务有:财务管理、投资咨询业务,也就是P2P业务,介绍投资人通过“余盆”APP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保险咨询业务,介绍投资人投资有登记备案的基金、购买海外保险产品等。公司通过全国业务门店的业务员介绍、发展投资人,推荐投资人通过线上“余盆”APP进行投资,一些投资人通过线下签订合同的方式投资。我任职期间叫停过线下投资,但全国各片区均不同意,后来覃某某又要求恢复了。投资人投资的是债权,债权是北京华澳普惠时代公司提供的。北京华澳普惠时代公司的审核部门寻求有借款需求的人,将他们的借款需要发布到网上,我们就称为债权。投资人出借的钱通过上海富友支付有限公司划扣,钱款的去向我不清楚。投资人通过线下、线上投资有签订投资合同。线下合同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的法务部拟定的,2018年5月法务部给我看了一份线下合同,我提出了更改建议,我没有看过线上的合同。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收取钱款的银行账户都是由四川华澳新桥集团使用、保管,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不管理投资钱款。
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设计了“余盆”APP,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是田景洲,其下属有个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澳普惠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田景洲告知我公司要在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一直在做这个工作,2018年5月,覃某某、田景洲告诉我“余盆”APP进入金融监管局的审查名单,但最终审查结果我不清楚。我只知道“青岛钱吧”公司欠北京华澳普惠公司有几千万元没有归还。
5.证人阮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A片区区域总经理。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在全国有76个门店及网点,实际负责人覃某某,执行总裁付某,执行副总裁陈琴,行政部负责人李某某,资产管理部是王方炜。A片区有10个门店,网点由各个门店自由发展,分部在上海、扬州、泰州、淮安、无锡、甘肃、盱眙,我是该片区负责人。门店负责在“余盆”投资的客户的咨询和服务。公司之前是通过媒体广告,后来是通过员工通过口头推荐、业务传单、电话营销、线上APP宣传等方式招揽投资。线上投资的资金去向不清楚,线下的资金都到了李某某的账户。A片区营业额有10亿余元,没有兑付的有9亿余元。
6.证人成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E片区初级片区经理,陈琴负责管理该片区,E片区共有4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成都和绵阳,目前没有兑付的有3.6亿元。
7.证人邢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G片区负责人,陈琴负责管理该片区,G片区共有7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武汉、广水、京山、光山,员工大概100人,目前没有兑付的有1.6亿元。
8.证人史某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D片区负责人,陈琴负责管理该片区,G片区共有14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莱州、烟台、威海、潍坊、济南、沈阳,员工大概300人,片区营业额3.2亿元左右,目前没有兑付的有3亿元。
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我负责北京华澳融信公司青岛片区,有5个门店及网点,分部在青岛、抬眼等,员工大概120人,该片区营业额约1.9亿元,目前没有兑付的有1.9亿元。
10.工商信息材料证明:(1)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原名成都市海铭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华澳新桥时代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2017年6月变更为现名称,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区某某大道中段xxx号x栋xx层xxxx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股东李某某、袁某、张某某,执行董事覃某某。
(2)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2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宫中路x号某某大厦xx层xxxx,法定代表人王方炜、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等。
(3)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14日,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东园七区xx号楼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田景洲,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等。
(4)成都华澳融信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住所成都高新区某某四街xx号x栋xx层,股东北京华澳普惠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1月法定代表人由王方炜变更为王某。
11.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提供有关证据的复函证明: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四川华澳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均不属于该局监管的金融机构,该局未向上述公司发放过金融许可证。
12.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1)报案投资人2828人,报案金额5亿余元,合同金额5亿余元。
(2)通过调取的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平台共收取报案投资人金额10亿余元,其中北京华澳融信公司1.9亿余元,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8.6亿余元。向报案投资人付款6.7亿余元,其中北京华澳融信国际付款1亿余元,北京华澳翼时代付款5.6亿余元,平台收支净差额为3.9亿余元。成某、张某、刘宁、邢某、史某五人负责片区的吸资金额共计2.5亿余元。
(3)平台资金净流出情况:甘某某1.8亿余元,李某某6000余万元,李某1500余万元,田景洲3.8亿余元,彭某某1.1亿余元,匡某6600余万元,北京某某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30余万,王某某900余万元,李某某640余万元。
13.冻结、查封通知书回执证明:公安机关冻结、查封了以下资产: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在民生银行某某支行账户(账号×××)、在中国银行利星广场支行账户(账号×××);覃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账户(账号×××)、在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彭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铁像寺支行账户(账号×××);李某某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账户(账号×××);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李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街xxx号x栋x单元xx楼xxxx号房产;覃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某某大道xxxx号x栋x楼xxxx号房产;陈琴在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路xxx号x栋x单元x楼xxx号房产。
14.缴款凭证、案款单据证明:在本案审理阶段,被告人王方炜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陈琴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田景洲的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万元。
15.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0月31日,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到公安机关投案。
16.身份信息查询材料证明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的身份情况。
17.被告人王方炜供述:我的职务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某某,总裁办负责人张某某、王某某,主要协助覃某某开展工作;行政部负责人李某某,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运营服务保障工作;人事部负责人孙某某,主要负责人力资源工作;资产管理部负责人是我,主要负责审查线下投资、借款合同,负责投资人资金的出借和赎回以及借款人的还款;财务部负责人陈某,主要负责公司日常收支业务;市场部负责人付某,主要负责宣传、融资业务;信审部负责人李某,主要负责借款人资质审核,确定放款金额和利息;催收部负责人杨某某,主要负责催收借款人还款;基金部负责人陈某,主要负责基金产品设计工作;技术部负责人刘某某,主要负责公司系统研发运行,以上部门及负责人全部在集团总部办公地办公。
2012年10月份,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先后在成都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四川华澳融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华澳融信公司),2013年12月份,在北京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在全国设立了三个分部,每个部有主管负责人,二部的负责人是陈琴。三个部对接全国8个片区,每个片区有专职的片区负责人,每个片区下设若干城市分公司,每个城市分公司有专职的城市经理,每个城市下设若干门店,每个门店有专职的门店经理,以上8个片区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共有员工800余名。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门店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吸引投资人,与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承诺保本付息,按投资期限不同年化收益为6%至12.5%。公司线下融资是2012年10月份开始至2015年6月份,融资金额近20亿元,涉及投资人近1万人,之后就陆续把大部分线下业务转为线上业务了。目前涉及未兑付金额4.3亿余元、涉及投资人近3000人。2015年6月份,华澳集团公司以旗下子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名义,研发运行了“余盆”APP,开展线上P2P理财业务。运行模式为:投资人线上注册后通过投资端签订《服务协议》、出借资金,借款人线上注册后通过线上签署《借款协议》、借款端提现,协议到期后借款人还款、投资人赎回,投资人投资期限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借款人借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投资期限不同年化收益为6%至12.5%。线上融资金额近60亿元,涉及投资人2万余人,目前涉及未兑付金额近23亿元,涉及投资人11000余人。
投资人的投资款主要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出现27亿元的资金缺口,因为有近9亿元的应收款没有收回,主要是借款人逾期不还。近10个亿用于支付投资返款与利息,还有9亿元被覃某某挪作他用了。覃某某挪用投资款方法是通过变相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转移投资人投资款。线上转移资金情况:覃某某曾安排田景洲找了3个关系人王某某、彭某某、甘某某在“余盆”平台上开设了3个账户,以借款名义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移到上述3人和田景洲的平台账户内,再按照覃某某的指令转移到指定账户内,用于公司投资、自用,累计转移资金金额至少5亿余元。线下转移资金情况:覃某某曾安排我以康某某、李某某、李某、彭某某个人名义分别开设了银行账户,让我把线下投资人的投资款转入上述4人的银行账户内,用于公司投资、自用,累计转移资金金额4亿余元。
我们资产管理部主要负责:审核投资人和线下的借款人的合同;借款人的还款划扣;线下出借人的划扣和赎回(返本付息);匹配债权。线上线下的钱款都由我们来找借款人,线下的钱款我负责,线上是“余盆”。线下投资人的返本付息,线上线下的借款人到期还款时,由我通过富友划扣,要是借款人有逾期的行为,就通知公司催收部门。负责给“余盆”APP介绍业务的公司有:北京华澳融信公司、“钱吧”,还有“余盆”给自己找业务。
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但我只是挂名的,我始终在成都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覃某某。该公司实际上就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在北京注册的一个空壳公司,总裁是付某,但付某长期在成都办公。北京只设了一处办公地,办公地有陈琴以副总裁的名义办公,手下有2名员工。陈琴是集团公司8个片区负责人之一。覃某某之所以在北京注册公司,主要是为了更多、更快融资,以北京公司名义融资更易取得投资人信任。2015年9月份开始,覃某某就让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全面接盘了四川华澳融信公司的原投资人,集团旗下各门店也都统一以北京华澳融信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署线下《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余盆”APP系统服务器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东园西区xx号楼x层xxx室,成都有一个服务器,还有一个云端的服务器。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和北京华澳融信公司的人员工资都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财务部门发放。我是2012年10月份入职的,至今收入共计150万元左右,我公司的出借和借款纸质合同都保存在成都市某某航空港一个仓库内,该地址是公司租用的。
18.被告人田景洲供述: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的事务是我负责,我直接向实际控制人覃某某汇报工作。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做线下、线上P2P模式理财业务,2015年6月份,覃某某以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名义,研发运行了“余盆”APP,开展线上P2P理财业务。运行模式为:投资人线上注册后通过投资端签订《服务协议》、出借资金,借款人线上注册后通过线上签署《借款协议》、借款端提现,协议到期后借款人还款、投资人赎回,投资人投资期限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借款人借款期限为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按投资期限不同年化收益为6%至12.5%。线上投资主要流入到借款人的账户,有些打到了王某某、李某某的个人账户,钱汇集到资产管理中心处理。这些借款人是资产管理中心提供的,有资金、期限和错配的情况。覃某某让钱款按照这种方式走,后来我发现了这样违规操作的情况。
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是覃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由付某负责管理,经营P2P业务,业务平台是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开发的余盆网,产品有:季度红,3个月一个周期,获益随周期递增,年化收益6%-10%;年年红,期限12个月,年化收益11%;月月盈,每月付息,年化收益10.4%左右。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覃某某,具体负责人是我,数据运营部负责人是李某某,技术开发部负责人任某某和刘某某,客服部负责人吴某,运维部负责人是李某,员工共计70多人,公司主要负责“余盆”APP系统的研发运营。
我是2014年12月份入职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担任技术方面的工作,后来负责运营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余盆”APP的服务器一部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某某东园七区xx号楼x层xxx室,还有一部分系统服务器是从北京263企业通信有限公司租用的。“余盆”APP系统交易数据主要存储在北京263企业通信有限公司的云服务器上。“余盆”线上融资金额近60亿元,涉及投资人近3万,未兑付金额近23亿元。线下的公司、网点帮“余盆”推荐投资人,APP上能显示推荐人的名字。北京华澳融信公司、“钱吧”公司帮忙推荐借款人,主要是“车贷”标的,大概有5000多万元。投资人返本付息的工作是我们公司自己负责。覃某某通过变相设立资金池的方式转移投资人投资款。覃某某让我联系5个她的关系人王某某、彭某某、甘某某、李某、李某某在“余盆”平台上开设了5个账户,以借款名义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移到上述5人平台账户内,再按照覃某某指令转移到其他指定账户内,用于公司投资、自用。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的员工工资由四川华澳新桥集团财务部门统一发放。我在华澳公司工作期间收入共计100至200万元。
19.被告人陈琴供述:我是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二部业务副总裁,我的上级是付某。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2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方炜,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全资子公司。公司在全国有76个门店及网点,执行总裁付某,他也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副总裁。下设三个会员服务中心,分为一部、二部、三部。一部负责人朱佳(2018年4月份离职)、负责一部(包括A片区及F片区),同时也是区域基金销售总监。朱佳离职以后,由付某接手兼任一部实际日常管理工作,二部负责人是我,负责管理D片区、E片区、G片区、张某片区、直属片区(北京片区)。三部负责人是付某,但平时三部的具体事务由我负责管理,负责C片区。各片区的情况是A片区共有18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上海、扬州、泰州、淮安、无锡、甘肃、盱眙。D片区共有16个门店以及网店,分布在莱州、烟台、威海、潍坊、济南、大连沈阳、天津等地。E片区共有4个门店及网点,分部在成都、绵阳。G片区共有7个门店以及网点,分布在武汉等地。张某片区共有7个门店以及网点,分布在青岛、烟台、黄岛。直属片区共有4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青岛、北京。C片区共有7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邢台、天津、石家庄。F片区共有13个门店及网点,分布在江苏地区、厦门。我负责北京、青岛、烟台、成都、武汉、代管付某管理的石家庄(含邢台和天津),江苏片区是付某管理。北京就一家门店,就在朝阳区太阳宫某某大厦xxxx号。
从2015年开始,北京华澳通信公司通过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开展线上的P2P业务,该公司提供P2P平台,平台名称叫“余盆网”。北京的这几门店负责在“余盆”投资客户的咨询和服务。客户会通过网上APP,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将投资款汇到账户内。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总部和门店在一起办公,我带着两个助理属于总部人员,其他都是门店员工。北京门店负责人张某某,员工、闫某某、于某、张某某等。公司运营模式,一部分是“余盆”的咨询和服务,一部分是做基金和保险。“余盆”的理财产品都是P2P有“季度红”“年年余”“月月盈”。余盆网上有相关业务的介绍。另外,公司还有基金和保险业务,基金的年化收益在7%-11%,保险方面卖的是香港的保险。“余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田景洲,实际控制人是覃某某。公司招揽投资人的方法是通过口头推荐、业务传单、电话营销等方式,大部分是员工自己投资,和员工的亲属投资。线下融资是打给李某某的个人账户,线上的是在余盆APP上,具体怎么操作我不清楚。我们成功推荐投资人在“余盆”上投资的,提成比例最高是1.44%。自2013年12月入职至今收入共120万元左右。
2015年7月,我成为公司二部的负责人。具体工作内容是成都(有三家门店)、青岛(有五家门店)、武汉(有两家门店)北京也有一家门店,这些门店的整体管理,包括业绩、店长的面试、出差审批等。我管理的二部员工有成都的30多人、青岛的100多人、北京的10几个人、武汉大概有100多人。我任北京会员服务中心二部负责人至今,总营业额大约20个亿左右,目前没有兑付的有10余亿。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在2015年之前所有门店及网点都是做线下业务,北京2015年以后就转型为线上业务了。有的客户就转做线上了,但有的客户坚持原先签的合同,所以至今为止还有一些线下的客户。
王方炜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负责数据中心负责人,也是总部的业务负责人。田景洲是“余盆”的负责人,四川华澳新桥集团线上P2P业务中投资人的钱都归集到“余盆”平台。
以上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一并回应如下:
1.关于三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问题。
经查,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均为覃某某实际控制下的公司,无论线下线上募集的资金,实际均通过覃某某控制的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流入四川华澳新桥集团,由集团进行资金使用支配。被告人王方炜虽为北京华澳融信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但其实际工作是四川华澳新桥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该中心负责审查线下投资、借款合同,负责投资人资金的出借和赎回以及借款人的还款等事务,其职务内容与线上线下募集资金的行为存在重要关联,应对全案集资金额负责。被告人田景洲作为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中负责线上理财平台“余盆”网的运营负责人,应对“余盆”平台所吸收的资金负责。被告人陈琴作为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二部负责人,应对管辖地区门店及网点招揽的投资金额负责。
针对辩护人所提,犯罪金额应当以报案金额为基础进行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本案中,报案人的报案材料仅能反映其部分投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北京华澳融信公司、北京华澳翼时代公司在线上、线下收取投资钱款的情况,故本院在公诉机关的指控范围内,结合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及富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数据综合认定本案的犯罪金额为10亿余元,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三被告人的犯罪地位问题。
被告人王方炜作为四川新桥集团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被告人田景洲作为“余盆”平台技术运营负责人,被告人陈琴作为北京华澳融信公司二部负责人,管理了北京、山东等大量的业务门店及网点,三人在犯罪过程中,不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院会考虑到各被告人的具体职务、职责内容,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陈琴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责令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继续退缴违法所得,用于发还投资人。在案之资产,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方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景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方炜、田景洲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发还投资人。
五、在案之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冻结之北京华澳翼时代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民生银行某某支行账户(账号×××)、在中国银行利星广场支行账户(账号×××),覃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东风支行账户(账号×××)、在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彭某某在民生银行成都铁像寺支行账户(账号×××),李某某在成都银行望江支行账户(账号×××),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光华支行账户(账号×××),四川华澳新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内钱款,查封之覃某某在成都市高新区锦江大道1288号1栋2楼1773号的房产,用于发还投资人。
六、在案查封之被告人陈琴在成都市锦江区华润路158号1栋1单元4楼409号之房产,发还被告人陈琴。
七、在案查封之李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街879号3栋1单元38楼3801号之房产退回公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小旭
审判员 宋 磊
审判员 何宝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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