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县公检法在审理张红花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涉嫌枉法裁判
怀化市鹤城区 网友 2021-04-20 12:56:11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院高度重视,迅速对网帖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针对你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红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宋永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涉恶案的关联案件。宋永平与张红花原系夫妻,后来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离婚不离家。2013年12月19日宋永平注册成立“通道县永平投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永平,监事为张红花。宋永平于2012年至2018年期间以筹建嘉鑫苑幼儿园缺少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2%的月利率,共计吸收存款1300余万元(含张红花借款420余万元)。张红花在宋永平的授意下,以筹建嘉鑫苑幼儿园缺少资金为由,于2013年至2018年期间陆续向其同事、同事的亲属、熟人等23人借款420余万元。后来宋永平被通道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二万元。宋永平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除宋永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改判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外,其余罪行均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张红花与宋永平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系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样构成犯罪,并不是其自己所称的合法借贷。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民间借贷的对象是只向少数个人或者特定的对象借款,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也表现为一定民间借贷的特征,但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借贷范围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且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当民间借贷行为突破了“非法性”及“广延性”时就超出了民间借贷的范畴,演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张红花在宋永平的授意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口口相传,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其芙蓉中学的同事、同事的家属及其他熟人等23人借款420余万元,其借款人数众多,且该出借人非嘉鑫苑幼儿园及永平投资有限公司的人员,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如何理解司法解释规定的本单位人员,具体到本案中是指永平投资公司及嘉鑫苑幼儿园单位的人员,非指其芙蓉中学的人员。张红花以其向本单位(芙蓉中学)同事借款为由,辩解其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
2.关于网贴中反映的“法院法官廖勇奇在审理张红花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构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罪”的问题。该案原承办人是通道法院陆虹法官,因2021年3月本院人事调整,通道法院法官廖勇奇与陆虹交接案件,该案由廖勇奇承办,廖勇奇接手该案件后与人民陪审员储旭、吴向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审理后合议庭成员依法进行了合议,并达成一致合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红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二、被告人张红花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在扣减已支付的金额后,剩余部分(不计利息)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与宋永平连带退赔给被害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及合议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该案,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渎职、枉法裁判情况。
3.关于网贴中反映的称承办人员提前做好逮捕手续、不听当事人辩解及庭审走过场的问题。逮捕文书承办人员何时制作完全是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出具的,而且提前制作部分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被告人张红花的权益,案件当庭宣判后对于判处实体刑的罪犯当然要第一时间收监,否则会因时间差而导致被告人不能及时收押。对于被告人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庭才要依法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庭不能违规采信。庭审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有录音录像予以佐证。
综上所述,你在网帖中所反映的涉及我院法官的情况不属实。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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