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财富(日新控股集团) 2021.1.15……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吕俊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吕俊成伙同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等人以其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杨焕民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刑初24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俊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江,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兆祥,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郝宏伟,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焕民,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博,北京凯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太龙,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艳芬,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顺成,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伟琳、王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国跃,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弢、李茜茹,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二响,男,196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春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发祯,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古浪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小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春青,女,1983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韩冰,北京棠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丽丽,女,1987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奥运部投资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振,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科技刑诉 〔2019〕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吕俊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吕俊成伙同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等人以其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被告人吕俊成作为日新控股集团董事长,管理日新控股集团整体事务,对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及关联项目公司的人事、财务,投资款的使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

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进入日新控股集团后均担任销售管理人员,并逐步晋升为集团副总裁,共同负责集团整体销售业务。其中,被告人李兆祥2014年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1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3.2亿余元;被告人杨焕民2014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1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6.9亿余元;被告人王太龙2014年5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1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1.5亿余元。

被告人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进入日新控股集团后均从事销售业务,并逐步晋升为投资副总经理,对日新控股集团下设销售分部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戴顺成2015年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0.2亿余元;被告人孙国跃2015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4.5亿余元;被告人阎二响于2014年1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3.2亿余元;被告人李发祯2015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2.7亿余元;被告人曹春青2017年7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57.2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2.3亿余元。

被告人曹丽丽2015年4月入职,案发前曾担任奥运部投资经理,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数额人民币6597.2万元。

被告人吕俊成、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于2018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兆祥于2018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焕民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焕民亲友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4.9万元,被告人曹丽丽亲友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定罪处罚。

被告人吕俊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在本案立案前定期到派出所报到,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2、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认罪认罚;4、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5、被告人法律意识淡漠,一开始不认为是犯罪,才让自己的妻子、女儿参与进来。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吕俊成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兆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从入职到2017年6月,负责催收工作,只是按照领导的决策来工作,虽是副总裁但从非吸时间来看当时他只是劲松部负责人,作用较小;3、被告人只应对劲松部的非吸金额承担责任;4、被告人认罪认罚。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李兆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焕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第一时间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2、被告人离职较早,其任职期间发放的投资产品大部分已经兑付,造成的损失较小;3、2018年开始,吕俊成多次去公安机关报备,日新集团成立维稳小组,因此该案可以认定单位自首。杨焕民虽没有主动自首,但他已经离职一年,在家照顾孩子,有一定原因;4、杨焕民现真诚悔罪。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杨焕民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太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但提出其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2、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担任总经理的时间较短,危害程度较低,应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5、本案冻结查封了部分财产,投资人的部分损失可以挽回;6、公司出现兑付困难后被告人留守在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有悔改表现;7、被告人曾经认为公司是合法经营,主观恶性不大。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王太龙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顺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主动到案,成立自首;2、被告人认罪认罚;3、被告人长期从事销售业务,不是集团领导决策层,也不享有权益分配;4、被告人自己也投资了60万元;5、这起案件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是日新集团的一部分业务,不是全部业务,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戴顺成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国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过高,应根据被告人提成比例计算犯罪金额;2、被告人有退赔、坦白情节。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孙国跃从轻处罚。

被告人阎二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并应认定为单位自首;2、被告人于2018年5月才被提为副总,并且业绩排名不高,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本人也投资了80万元,没有想到其行为构成犯罪。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阎二响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发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在公司成立后入职,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程度较低,应认定为从犯;3、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4、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5、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6、被告人退赔了1万元违法所得。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李发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春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3、被告人入职前该职位所吸收的犯罪数额不应计算到曹春青的犯罪数额中;4、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5、被告人家属也参与投资,被告人对单位犯罪行为认知较少;6、被告人的获利仅为自己的工资,且获利较少。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曹春青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没有主动对外宣传;2、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3、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服从领导的安排,从事的是行政管理工作;4、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退赔违法所得。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曹丽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吕俊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吕俊成伙同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等人以其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被告人吕俊成作为日新控股集团董事长,管理日新控股集团整体事务,对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及关联项目公司的人事、财务,投资款的使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

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进入日新控股集团后均担任销售管理人员,并逐步晋升为集团副总裁,共同负责集团整体销售业务。其中,被告人李兆祥2014年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1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3.2亿余元;被告人杨焕民2014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1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6.9亿余元;被告人王太龙2014年5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1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1.5亿余元。

被告人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进入日新控股集团后均从事销售业务,并逐步晋升为投资副总经理,对日新控股集团下设销售分部进行管理。其中,被告人戴顺成2015年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10.2亿余元;被告人孙国跃2015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4.5亿余元;被告人阎二响于2014年11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3.2亿余元;被告人李发祯2015年4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106.3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2.7亿余元;被告人曹春青2017年7月入职,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在职期间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存款人民币57.2亿余元,个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人民币2.3亿余元。

被告人曹丽丽2015年4月入职,案发前曾担任奥运部投资经理,经司法审计查明,该人实施并参与吸收存款数额人民币6597.2万元。

被告人吕俊成、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于2018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太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兆祥于201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焕民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焕民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4.9万元,被告人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的亲属均代为退赔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曹丽丽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80 29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吕俊成的供述:2014年上半年,其在海淀区成立了日新控股集团,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有日新(北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钱生钱公司、河南日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钱生钱财富(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财富公司)。同年9月1日,其把在朝阳区注册的几家公司也迁到了海淀区。日新控股集团实际办公地在海淀区万寿路复兴路乙59号,其是法定代表人。为了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其用中企会日新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之后其公司发行的几个理财产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了,但是有些项目没来的及登记就对外发行了。其是公司董事长,下面有总裁陈某2,这个人在2017年年底离职了,总裁下面设置三个副总裁,分别为李兆祥、王太龙、杨焕民,其中杨焕民于2018年5月份离职。这三个人都是其任命的,都是最开始做销售业务提拔起来的。李兆祥主管国强部、六里桥部、劲松部;杨焕民主管双井部、卓越部、拓展部;王太龙主管奥运部、金源部。2017年七八月份,王太龙开始主管所有的销售团队。下面一个层级是副总经理:财务副总先后有杨某2、常某1、常某2;风控副总于某;办公室主任贾某;金源部副总魏某;双井部副总戴顺成;国强部副总翟某;六里桥部副总先后有孟某1(于2018年5月份离职)、阎二响;卓越部副总王某3;奥运部副总曹春青;万丰部副总孙国跃;拓展部副总先后有赵某1(于2018年7月份离职)、李发祯;劲松部副总王某4(于2018年2月份离职)。另外,集团对外投资的项目都有负责人,每个项目的负责人均是副总。副总下面是总监,公司一共有五六十名总监,其中法务总监先后有张某2、隋某、马某1;行政总监吕某2;企划总监赵某2;财务核算总监先后有王某5、吕某3、吴某、季某;资产清收总监卢某;人事总监盛某;剩下的总监都是销售部门内部的总监。负责销售部的总监下面还有经理,人数大概200人左右,经理下面是负责销售的投资顾问,人数大概有600人左右。

公司选好项目后会把这个项目包装成一个理财产品,然后给负责销售的八大副总进行培训,之后这八大副总就会利用自己所管理的团队对外寻找投资人。八大销售团队的投资顾问通过亲戚朋友互相介绍宣传其公司的理财产品,还有通过发传单的方式推荐理财产品。公司每一个理财产品的合同上都有预期5.5-11.5%的年化收益率,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公司至今推出了十几个理财项目,比如河南信阳第一高楼项目、中橡狼牌轮胎项目、白酒项目、光明家具项目等。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必须投资100万以上,100万以下是不合格投资人。对于投资较少的投资人,公司通过将几个投资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投资的方式,规避上述标准。

2.被告人李兆祥的供述:其于2013年10月经吕俊成面试到中企会公司工作,2014年1月底正式上班,在万通中心顶层做业务总监。其下面有3个团队,每个团队有十几个人。2014年年底成立日新控股公司后,公司办公地址搬到复兴路59号,业务部分为六个部门,其升职为劲松部副总。2015年初,其到日新控股下面的分公司钱生钱公司任融资二部负责人。2017年5月,吕俊成让其到项目部负责追债和拉项目,但实际上其只负责追债,项目都是吕俊成找的。在2014年1月到2017年4月底间,其负责劲松部、国强部、六里桥部,劲松部负责人王某6;国强部负责人翟某;六里桥部负责人孟某1,都是副总经理,下面都有几个总监团队,总监下面又分几个经理团队,经理下面有业务员。其主管的这几个部,主要就是管理,上传下达开会,处理员工纠纷,有时会亲自到门店了解情况。其在领导这三个团队期间做了大概2.5亿的业绩。2018年6月15日,其申请辞职,吕俊成批准了,其想多帮公司追回点钱,所以没有一走了之。日新控股集团董事长是吕俊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日新控股集团下有钱生钱和鼎泰物业两个分公司。钱生钱公司主要拉客户投资吸收百姓存款,王太龙是负责人,卢某是法人。吕俊成下面有四个副总裁,分别是其和王太龙、杨焕民、戴顺成。王太龙负责业务拉投资,其负责项目清收追债,杨焕民好像是2018年8月前离职了,离职前负责人事、行政和财务,戴顺成是2018年7月份左右刚提职为副总裁,其不清楚他负责什么。这四个副总裁之前都分管几个销售团队。公司的组成部门包括市场部,负责人是王太龙,负责私募资金,拉客户投资,他下面有八个销售团队,如双井部、国强部、奥运部、万丰部、六里桥部等,每个团队管理几个门店,公司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员工都在市场部,大概有几百人。其是项目清收部负责人,下面有卢某和曹丽丽,卢某负责追个人的账,其负责追公司的账。孙国跃刚来的时候干杂活,后来当了万丰部销售副总,也有提成,他们八个销售副总都有提成。公司没有固定例会,吕俊成每个月会给销售业绩好的员工开会,王太龙也参加。管理层人员知晓中企会日新公司在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一事,吕俊成跟其说过在2015年备案的。中企会日新好像是基金公司,具体做什么不清楚,实际控制人是吕俊成。吕俊成拉过很多项目,用于包装理财产品。拉完项目后,于某根据项目需要投资多少钱推广出产品,法务部马某1和于某会做相应的合同,企划部的赵某2会根据项目推出宣传册,行政部印刷,下发到各个门店,然后投资顾问再根据这些材料去拉客户。其听到过投资顾问打电话推销,他们告诉客户公司情况,投资项目的利率,然后让客户看合同和项目介绍文书。公司对投资人范围没有规定,对额度有规定,投资基金是100万起投,为了凑足100万,公司规定每个人起投10万以上。

3.被告人杨焕民的供述:其于2014年6月通过熟人介绍入职日新公司,老板是吕俊成,总部地址在海淀区复兴路乙59号。公司一共设有5个部门,分别是销售部、行政部、财务部、风控项目部、人事部。销售部负责人是王太龙;行政部负责人是吕某2;人事部负责人是盛某;风控项目部负责人是李兆祥,其是清收部负责人。其在日新公司获利400多万元,其中有245万是清收的提成,剩下的100多万是从销售点位中挣来的。销售指的是老百姓往日新公司投钱,其从老百姓投钱中的利润提点。日新公司的销售方式是通过发传单和店面进行销售。公司包装的理财产品有信阳第一高楼项目、中泰国际项目、中诚新星项目和绿芝岛家具项目。

4.被告人王太龙的供述:2014年5月,其通过杨焕民介绍进入日新控股集团工作,刚开始的职位是见习总监,经过3到6个月的考核期后,进入钱生钱财富公司工作,任总监,2015年年底正式升职为业务副总,2016年年底升职为副总经理,2017年升职为见习总经理,2017年年底正式升为总经理,2018年二三月份被任命为副总裁。其管理所有的门店,配合老板吕俊成管理所有的业务工作。日新集团大概在2013年注册,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都是在万寿路乙59号,主要经营范围为汽车4S店、房地产、家具、金融投资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日新集团的相关联公司有中企会日新公司、钱生钱财富公司、光明家具厂等。

钱生钱财富公司的架构按照职位从小向大分为:顾问、经理、总监、副总、总经理,提成为客户投资金额的2%—2.5%不等。公司在北京大约有40多家门店,分八大区域。2017年中旬之前由其和杨焕民、李兆祥共同管理。杨焕民负责卓越部、双井部、富兴部,李兆祥负责六里桥部、万丰部、国强部,其负责金源和奥运部,每个分部有相应的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管理。2018年2月份左右,这些所有的门店都由其一个人管理。卓越部办公地点在万寿路总部,副总是王某3,她任副总有一年多,卓越部下设门店的办公地点有西站附近的寿州大酒店、大兴区、门头沟区等地。富兴部是2018年年初才成立的,副总是李发祯,办公在万寿路总部,富兴部是由原来的拓展部演变过来的,之前拓展部的负责人是叫赵某1,富兴部下设五六家门店。双井部由戴顺成负责,双井部下设门店有10家左右,主要下设在平谷、大兴、房山等郊区。万丰部目前由孙国跃负责,之前由王某6和孟某1负责,总部在六里桥附近一个二层小独栋办公,万丰部下设4家门店。六里桥部目前由阎二响负责,之前由孟某1和尹文文负责,下设六七家门店,主要分布在昌平、顺义、门头沟区域。国强部的负责人是翟某,下设门店有6家左右,主要在劲松、苹果园、崇文门等地。奥运部目前由曹春青负责,之前由邓应负责,下设五六家门店,主要分布在青年路、亚运村、常营、清河等地。金源部之前由其负责,2016年年初在其晋升之后由其媳妇魏某负责,2016年5月份其媳妇生孩子回老家就不负责了,下设六七家门店,主要分布在金源、远大路、曙光西里、万柳、门头沟等地。其有权利直接任命顾问和经理,然后和公司总部说一声就行,投资总监以上包括投资总监需要公司的老板吕俊成或者吕俊成的女儿吕某2批准才能任命。其工资加上提成一共有六七百万,具体记不清了,都是通过银行卡发放,有浦发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的银行卡。从2017年六七月份其接手部门以来,总计吸收了十多个亿,其接手前具体的数字记不清了。客户投资的期限是1到3年,今年客户的收益率大概在10%-12.5%左右,之前的收益更高。宣传项目前期是通过发传单的形式吸引客户,后来管理的比较严,不让发传单,主要通过老客户带新客户投资,有时候给老客户一些返点,或者给老客户买一些礼物。2014年到2015年,公司员工会给投资人打电话,问对方是否有投资意向,愿意投资的会约他们见面详谈。也有一些会在小公园、路边发宣传页,业务员会向路人询问是否有投资意向,如果有,会向对方发公司的宣传单,向对方介绍公司成立时间比较久,有实体的新产业,比较安全。投资人投资方式有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股权一般是两年到三年的期限,一年期及以下的一般签的是债权合同。

5.被告人戴顺成的供述:2015年1月,其经杨焕民介绍入职到日新控股集团,任双井部总监。2016年10月份,其被提拔为双井部副总。其任总监时领导是副总杨焕民,其下面有李冰洋和游增锋两名经理。双井部还有两名总监,一位是王某3,另外一位是赵某1。其任总监时,负责其手下经理的日常考勤、入职辞职等人事工作,还有督促手下经理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指标。钱生钱公司的业务是投资咨询服务,简单讲就是吸纳投资款,筹集资金,在北京有40多家门店,各个门店注册时间及注册地、办公地都不一样,实际控制人是吕俊成。日新控股管理层人员有五级,第一级是董事长吕俊成;第二级是一个姓陈的总裁;第三级是3名副总裁,王太龙负责业务部,李兆祥负责催收,杨焕民负责行政、人事、企业部;第四级是副总,共8名,其属于这一级资历比较老的,其他的还有曹春青、阎二响、翟某、李发桢、孙国跃、王某3;第五级是总监。其任职双井部副总的时候,杨焕民已经升成总经理,其上级就是杨焕民。双井部负责的门店有朝阳区双井、朝阳区周庄、丰台区三环新城、房山区良乡、房山区琉璃河、西城区陶然亭几家门店。其下面有四个总监,总监下面有十几个经理。公司销售部销售理财产品的方式一般有:朋友介绍、客户到门店上门咨询、会销等,刚开始还会向不特定的人群发传单。集团下属担保公司对钱生钱项目产生的合同进行担保,保证本金。其记得一年期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为11.5%,还有一个做上市公司的3+1的利率是10%。对外宣传的时候也会告诉客户,公司可以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回购。其自己也投资了公司的产品,目前还有50万没有到期,其投资的宝林酒业,应该是2018年10月到期,现在兑付不了,延期半年。其从入职日新控股后总共收入200万元左右,其团队募集的资金量在1亿元左右,其直接经手大概十多个客户。

6.被告人孙国跃的供述:2016年初,其经朋友介绍入职日新控股,入职之后的职位是销售经理,当时直接领导是销售总监孟某1,其主要工作就是带领手下的销售顾问向客户销售公司的各类理财产品。到了2017年春天的时候,其升职为销售总监,还是在总部工作,工作内容和管理团队还和之前一样,当时其领导是销售副总孟某1。到2017年六七月份的时候,根据公司的安排,其带领团队到六里桥门店继续工作。2017年11月,因为公司缺一个销售副总,考虑到其工作态度比较好,销售业绩也比较稳定,公司领导让其任销售总监,并让其管理六里桥门店,这样六里桥门店就改为万丰部,直到2018年7月其离职。吕俊成下面有四个副总裁,王太龙负责业务拉投资;李兆祥负责销售业务;杨焕民于2018年8月前好像离职了,负责人事行政和财务;戴顺成是中企会基金公司法人。这四个副总裁之前都分管几个销售团队。公司的组成部门有市场部,负责人是王太龙,他下面有八个销售团队比如双井部、国强部、奥运部、复兴部、六里桥部等,每个团队管理几个门店,公司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员工都在市场部,大概有几百人左右。人事部负责人是盛某,负责管理公司招聘和公司员工考勤;财务部负责人是季某和常某2,负责管账,接受投资人投资的钱并核实客户信息打款返息;总裁办负责人是贾某;于某在风控部,负责风险评估,有时候也负责谈项目;企划部负责人是赵某2,负责策划宣传;行政部负责人是吕某2。万丰部这样的销售部门有八个,金源部副总是魏熙;劲松部副总是王某6;双井部副总是戴顺成;卓越部副总是王某3;奥运部副总是曹春青;国强部副总是翟某;其是万丰部副总。部门副总还有李发祯和闫二响,但不知道他俩负责哪个部。到2018年8月份的时候,北京市范围内有40至50家门店,听说外省也有门店。其和其爱人都买过公司的理财产品,其自己的都兑付了,其爱人的不清楚。在其工作期间,不存在其本人的销售业绩挂在别的业务员名下的情况,也不存在别的业务员的销售业绩挂在其名下的情况。

7.被告人阎二响的供述:2014年11月,孟某1介绍其到日新控股集团当销售经理,负责拉客户投资。当时其手下没有员工,后来自己招了五六个人拉客户投资。2015年6月,其调到门头沟永定镇冯村商业街钱生钱冯村店担任总监,其领导是销售副总孟某1。2018年5月,其接替孟某1的职位担任销售副总,后来其一直负责六里桥部。钱生钱公司其实就是日新控股集团的业务部,卢某是法人、控制人,负责全面工作。总经理王太龙,主管业务,下面有八个业务部门,从大到小依次是:金源部,销售副总宋文华;双井部,销售副总戴顺成;劲松部,销售副总翟某;卓越部,销售副总王某3;万丰部,销售副总孙国跃;富兴部,销售副总李发祯;奥运部,销售副总曹青春;六里桥部,其是销售总监,是2018年5月担任的该职位。六里桥部最多时有八家门店,之前一直由李兆祥负责,当时他还同时负责劲松部的业务。到了2017年6月左右,所有八个部门的业务都归王太龙负责。业务员散发印有公司简介和项目介绍的宣传单,一般在门店附近向过往的路人散发,也有通过客户的介绍来的投资人。公司理财产品承诺保证本金,两年期利息12.5%,一年期利息是12%,从今年三月份起降到了11.5%。利息根据客户要求可以按月付,也可以到期一次性付。公司跟客户签的合同是投资合同,是保证客户投资本金安全和利息收益的。公司对投资人没有要求,投资起步是10万,上不封顶,只要有钱就可以投资。其购买了80万元一年期的信阳第一高楼项目,收到大概5万元的利息,还没有收回本金,这些业务挂在其他业务员的名下。工资和提成是分开发的,工资一般是每月15日左右发,提成是每月20日左右由财务发到每个人的工资卡里,发放的是上一个月的业绩提成。

8.被告人李发祯的供述:2016年6月4日,其入职日新控股集团,担任总部的投资经理,主要负责洽谈客户,向客户宣传业务,指派业务员带领客户去财务部签署合同并付款。2017年7月担任总监职务,负责寿州大饭店的业务工作,主要内容是对门店的人员进行管理,对公司下达的指标进行督促,偶尔对客户进行业务介绍。当时其名下有员工十几个人,这些人平时拉来的投资,其可以分提成。2018年7月,因副总赵某1有事,由其代管富兴部,该部下设古城店、门头沟店,还有寿州大饭店门店。公司董事长是吕俊成;总裁贾某;总经理有王太龙、李兆祥、杨焕民;副总经理有双井部负责人戴顺成;卓越部负责人王某3;六里桥部负责人阎二响;国强部负责人翟某;富兴部负责人赵某1、孙国跃、曹青春、魏曦,这八个副总经理带领八个销售部门,每个销售部门管理六七个门店。日新控股集团下属有财务部、法务部、项目部、人事部、行政部5个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常某1;法务部负责人马某1;项目部负责人姓于;人事部负责人姓盛;行政部负责人吕某2。公司由项目部找项目,法务部进行备案,由吕俊成将项目情况逐级传递至总监级别,由项目部制作相关项目的宣传册、宣传单,项目部或法务部制作相关的业务合同,由总监带领销售团队以门店为单位进行市场宣传,客户根据宣传后到门店进行了解,确定投资后指派投资顾问带领至总部的财务部进行签订合同及缴纳费用,距离总部较远的门店配备POS机及合同,客户可以在门店里进行投资。

9.被告人曹春青的供述:2017年8月份,其通过王太龙介绍到日新控股集团工作,入职后任职销售副总,负责管理奥运部的工作。吕俊成是公司董事长,总裁贾某,三个总经理:王太龙、李兆祥、杨焕民。金源部负责人魏某;其是奥运部负责人;双井部负责人戴顺成;卓越部负责人王某3;六里桥部负责人先是孟某1,之后是阎二响;拓展部负责人赵某1,在2018年6月份改名为富兴部,负责人换成了李发祯;国强部负责人翟某;万丰部负责人孙国跃;劲松部负责人王某4,后来劲松部被撤消了,劲松部的两个总监团队分别并入了奥运部和万丰部。奥运部是日新的一个销售团队,主要工作就是销售钱生钱公司的各类理财产品,奥运部下面有5家门店分别在亚运村、清河、常营、青年路和美域家园。最多的时候其下面有4个销售总监团队,每个销售总监还有自己的销售团队。公司对于销售部内部人员职位晋升有明文规定,达到一定业绩就能晋升。其弟弟在钱生钱做了10万的理财产品,其在别的理财项目做了50万元。其本人有一单销售业绩挂在别的业务员名下,应该是30万元挂在清河店翟某1总监的名下,但是她具体挂在谁名下就不知道了。

10.被告人曹丽丽的供述:其于2015年5月到日新控股集团工作,工作地点在总公司,做了三年业务员,负责拉客户投资。有三个渠道拉客户,第一是领导会给其一些陌生电话,其挨个打电话问客户要不要投资;第二是拉亲戚朋友投资;第三是在总部门口站着,有时会有客户上门询问投资。当业务员的三年其共拉了八人投资,拉了一百多万,提成是两个点,收益两万多。其拉的7个客户后来本金和利息都退给他们了,只有一个朋友投资了50万,至今本金和利息都还没有给她。晋升主要看业绩考核,但是考核制度总是变,总之对于投资顾问来说拉的投资越多越容易晋升。公司的投资顾问有各自的微信群,有了新项目副总裁会在群里传达新项目的内容比如利率、期限等,然后顾问就通过各个渠道招揽客户,客户同意投资后就会签线下合同,之后会带客户到总部十层财务部去刷卡,再之后等投资期限到了,财务部就会往投资客户的卡里返利息和本金。2018年4月左右后,其调到了项目清收部,工资6000多元,至今收入总共24万元左右。日新集团追债的依据主要是法院的裁定书,由李兆祥负责。确实有别人做的业务挂单在其名下的情况,但具体的其记不清了。挂单的情况一般都是比如销售副总或销售总监,他们不需要业务量,为了帮其提升业绩,他们会把自己销售的业务挂在其名下,算其业务量。但是实际上这些业务的提成还是归他们,跟其没有关系。

1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报告、勘验报告证明: 2018年12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委托北京全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日新控股集团吕俊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证据资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参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的要求,执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鉴定材料包括:日新控股集团业务系统象过河软件相关数据、日新控股集团金蝶软件相关数据、日新控股集团员工电脑数据资料、日新控股集团在吸收存款过程中使用公司及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及业务员银行对账单、报案人报案材料及证明文件。鉴定结论为:日新控股集团累计吸收本金122亿余元,归还本金97亿余元,支付投资人利息6亿余元,剩余未支付投资人本金25亿余元,投资人累计32016人,已报案投资人3368人,未兑付本金核对一致为3168人,未兑付本金12.7亿余元,实际损失10.6亿余元。日新控股集团除归还本金外合计支出26亿余元,其中用于对外投资项目金额为6.4亿余元,用于对外支付借款金额为5.2亿余元,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6.4亿余元,用于公司员工工资支出金额为2.3亿余元,提成支出2.9亿余元,房屋租赁支出1.1亿余元,其他办公运营支出1.8亿余元。日新控股集团收入为1.1亿余元,基本为利息收入。

12.同案犯常某2的供述:金蝶系统管理集团支出的项目主要包括集团员工社保及工资、集团租赁办公点的租金、水电费、办公费用以及一些投资项目的对公账户、集团及子公司产生的相关税费、对公银行账户的管理费。金蝶系统管理集团收入项目主要是收取中企会日新公司、钱生钱财富公司或者钱生钱咨询公司的资金服务费。象过河系统主要由季某负责,她安排人做公司相关账目。2017年左右,当时集团财务副总常某1指令下面的人将象过河的内账也录入到金蝶系统中。2018年3月份,其接替常某1担任集团财务副总后,也没改变规矩,象过河的内账也录入到金蝶系统中了。金蝶系统投入到宝林酒厂共计6000万、电影2000万、远东科技1600万、深港药业600万、达禾医疗3000万、优医嘉美2000万或3000万。金蝶系统主要都是对公账户的投资记录,其中达禾医疗、优医嘉美两个项目其不太确定是对公账户投的钱。另外,内蒙京西稻也用的是金蝶系统。集团内账就是吕俊成等管理的个人账户,集团对外支出的钱款也有来源于内账的资金。集团对外支出的钱款来源于内账的资金比走公账的资金要多。内账资金走向记录都在象过河系统里,都是季某负责。陈某3是2016年底来的集团财务部,负责会计。2017年秋天后,她主要做金蝶系统维护。同时,张兰梅接替陈某3做了集团会计。还有常某1临时让陈某3做一些账目核对、税务核对等日常性工作。2018年4月份以后,其让陈某3专门负责各项目账目核查。

13.同案犯陈某3的供述:2016年11月到2017年8月份和2018年3月至10月,其管理金蝶财务软件期间未见过对公账户有什么进账,对公账户里的钱主要用来付房租、水电和银行管理费。其未管理金蝶软件期间主要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2018年3月,其听出纳崔玉环说对公账户上还有两三千万元人民币。内外账之间没有金钱往来。每天内帐团队向其外账团队提供包含各银行账户流水信息的表格,还有这些银行账户的余额,外账团队把这些信息再核对一遍,并把信息输入到金蝶软件中。这些银行账户都是内帐团队的。其做的核对、录入工作和对公账户没什么关系。内帐团队从2018年4月份开始给这些信息的。外账团队每天核对他们内账团队给的各银行账户信息,但并不知道这些信息的具体情况,不知道信息真假。其向公司副总常某2建议让内账团队直接给其银行对账单和客户资料、投资金额等,而不是之前内帐团队自己统计的银行信息。从2018年4月份开始内帐团队开始给其客户资料、投资金额等信息,但银行对账单一直没给过其。

14.同案犯季某的供述: 2015年年底,其通过招聘来到日新控股集团工作,入职后就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一个月之后被老板吕俊成调到董事长助理的职位。2018年3月1日,财务总监吴某离职了,吕俊成让其接了吴某的职务成为财务总监。财务副总先后有过杨某2、常某1、常某2,负责财务整体工作。日新控股集团有两个财务团队,一个是负责公司外账的团队,一个是负责内帐的团队。外账主要是应付税务、工商部门检查的。内帐主要是记载投资人的本金、返息情况,销售人员的提成统计发放情况,客户的投资合同保管整理工作,新发行的理财项目合同发放工作。内账工作应该称之为核算小组更加适当,其也并不是什么财务总监,只是这个核算小组的小组长。其领导是常某2,他是新任命的集团财务副总。其需要向常某2汇报工作,每周都会把投资款情况、发放利息的情况、包括用哪张卡发放利息、用什么卡接收投资款,都需要取得常某2的同意。常某2和其是同一天上任的,他之前是常某1,至于为什么他接手常某1的工作,其不太清楚。内帐团队一共有16人左右,在集团大楼10层办公。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后,客户会在其10楼的接待窗口把签订好的投资材料交给窗口人员,财务人员会给客户出具一个资金确认函,理财产品到期后,还会将投资人手里的合同和出资确认函收回。十层转出去的钱都是根据支出单转出给借款人,四层也会对外公对公转钱,负责基金备案的转钱,比如投资酒厂。2018年4月左右,四层财务给宝林酒厂打过3000万左右的投资,四层有公司的对公账户,有些投资人比较谨慎就会投资到公司的对公帐户,然后积少成多,四层财务将管理的对公帐户里的钱转给备案的投资项目比如宝林酒厂。从日新控股集团成立至今,管内帐都用象过河系统,常某2用的不是这个系统。根据级别不同提成率不同,如果销售业绩达标的话,投资顾问拿2%,投资经理0.65%,投资总监0.55%,投资副总0.5%。发放提成和工资的银行卡不固定,公司员工的工资分成二次发,这样可以避免超过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15.同案犯卢某的供述:2013年11月,其经人介绍到日新控股集团工作,负责接送公司老板的朋友并给吕俊成开车。2014年,吕俊成用其身份证注册了钱生钱公司。2016年8月左右,其去了资产清收部,负责找借款人追债,偶尔也会去找借款公司要债,也兼顾给公司开车接送客户。大概2017年,其担任清收部负责人,同时还替公司租过钱生钱的门店,应该有一半钱生钱的门店都是其租的,大概有30多个门店,这样投资顾问就有了地方去拉客户投资。借款大多数走程序,签借款合同,借款的个人基本上都是吕俊成的朋友。其不确定这些借款给个人的钱是不是公司的钱。

16.同案犯赵某2的供述:其于2016年12月底到日新控股集团任企划部总监,负责设计公司的商标、日常网站的维护。

17.证人郑某、贺某的证言及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证明:2015年到2018年10月间,该二人在淮滨日新担保有限公司清账小组工作,负责在淮滨县和信阳市进行清债工作。贺某主要通过电话或当面找欠债人员或公司追讨欠款,郑某在公司起诉欠债方时负责与法院沟通协调。欠债方的信息由吕俊成指派公司财务从系统中查找提供。公司曾追回部分欠款,多数是以物抵债,兑付的实物及欠款由公司处理。

18.查封、扣押手续一组证明:与案件相关的被告人、相关人员、关联公司银行账户及公司股权等已被冻结,涉案的房产、土地及车辆等已被查封或者扣押。

19.涉案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若干组,包括:企业设立审核表、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名录、住所证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出资凭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记录、企业集团信息登记表、注销登记等证明:日新控股集团实际控制涉案的多家公司,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为日新系人员,或由日新集团收购,吕俊成对这些公司有实际管理控制权。部分公司如宝林酒业、京西稻等被包装成为日新集团的理财项目。日新控股集团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吕俊成,股东为吕俊成,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59号。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并明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日新控股集团旗下的钱生钱财富公司在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通过国津房地产公司、淮滨光明家具有限公司等发行的债权产品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通过中企会日新公司发行的专项基金与投资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基金项目包括信阳第一高楼专项基金、淮滨光明家具专项基金、宝林酒业白酒专项基金、中橡狼牌轮胎产业基金、北京深港药业发展基金等,债权项目投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基金项目投资期限为一年至两年等,投资利率为年化7.5%-14%左右,偿还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者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签订基金认购协议的同时还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约定投资人本金和收益在到期之日未能达到预期,则收购方同意收购出让方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以兑现出让方入资所应产生的本金和收益,出让方同意将对应基金份额转让给收购方。

20.涉信阳第一高楼的协助查封通知书、土地登记卡、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林西宝林酒业的证人郭某、王某、赵某、吕某的证言及书面说明;林西宝林酒业和内蒙古京西稻的工商注册资料、账册、银行流水单据等;涉绿芝岛家具卖场的报案材料、公证书、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款证明、银行电子回单、营业执照、绿芝岛租赁合同等证明:信阳第一高楼的土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权利人为信阳市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途为商住,权利终止日期为2056年7月11日,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查封。2017年3月,内蒙古京西稻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以2200万元收购了林西宝林酒业并增资到4000万元注册资本。林高宝于2013年左右开始经营绿芝岛卖场,2014年至2015年,该卖场一直亏损。2015年底,吕俊成接手该卖场,林高宝将绿芝岛的货物、经营权、股权抵押给吕俊成。

21.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说明证明:中企会日新(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1只产品,涉及投资人10人次,初始规模2775万元,已延期清算。

22.日新控股集团薪资架构及考核标准证明:日新集团投资业务人员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申报,投资顾问、经理、总监、副总个级别有相应不同的业绩标准,对应不同的月工资和佣金比例。

23.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

24.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吕俊成、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于2018年11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兆祥于2018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焕民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5.工作说明证明:吕俊成于2018年11月1日被抓获后,在民警要求下,吕俊成以公司的事情为由打电话给王太龙,约其在酒店见面。当日晚,王太龙出现在酒店附近,但是没有进入酒店。当晚,刑侦支队约该案另一名女嫌疑人到刑侦支队,并发现王太龙与该女嫌疑人在一起,接近刑侦支队住所地。民警在门口等待时,发现王太龙与该女嫌疑人来到刑侦支队门口,但未下车,随后民警将王太龙传唤。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杨焕民、王太龙、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的辩护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杨焕民的辩护人提出杨焕民离职后的提成系与吕俊成达成的协议,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王太龙的辩护人提出王太龙的提成中有300多万元实际上不是发给王太龙的;孙国跃的辩护人提出总犯罪金额及提成金额均计算有误,孙国跃的实际提成部分是100多万元;阎二响的辩护人提出有其他团队挂靠在阎二响团队的情况,阎二响的提成不是鉴定意见中的150多万元;李发祯的辩护人提出李发祯自己投资的金额应为50万元;曹春青的辩护人提出曹春青2017年8月入职,之前的金额不应计入;曹丽丽的辩护人提出审计报告计算的犯罪金额过高。被告人李兆祥及被告人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的辩护人对到案经过提出异议,李兆祥提出其实际到案时间是2018年11月8日;杨焕民的辩护人提出吕俊成、杨焕民配合公安机关成立维稳小组,应认定成立单位自首;王太龙的辩护人提出王太龙系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戴顺成的辩护人提出戴顺成有主动投案情节。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实质异议。法庭认为,公诉方当庭提交并出示的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庭审过程中,杨焕民的辩护人出示了诊断证明、委任书、离职申请书、离职证明:拟证明杨焕民于2016年1月1日入职,2017年6月1日被任命为行政部总经理,同年7月1日提出离职,同年7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杨焕民之子存在基因缺陷,需要人照顾。

阎二响的辩护人出示了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回单:拟证明阎二响已退赔人民币1万元,其本人在日新集团投资了80万元,其于2018年9月26日离职。

李发祯的辩护人出示了转账记录:拟证明李发祯于2020年9月17日退赔人民币1万元。

曹丽丽的辩护人出示了退款证明、亲属的证人证言:拟证明曹丽丽已退赔人民币380
298元,曹丽丽的亲属及朋友通过曹丽丽投资了100万元。

经庭审质证,公诉人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作为日新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及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犯罪金额所提意见,经查:首先,司法鉴定意见系根据象过河软件相关数据、金蝶软件相关数据、员工电脑数据资料、公司及个人账户银行对账单等综合作出,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人业绩与提成金额能相互对应,鉴定结果真实有效;其次,在案证据显示日新控股集团及钱生钱公司将包括记录在被告人名下(即挂单)在内全部吸收资金的提成、奖励一并支付给各被告人,该提成、奖励可以由各被告人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再次,本案各被告人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吸收资金,在此情况下亲属投资的数额应一并计入犯罪金额。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所涉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吕俊成作为日新集团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作为集团高级管理人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曹丽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太龙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曹丽丽退赔部分犯罪所得。综上,本院对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俊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其作为日新集团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管理涉案资金,其行为已造成投资人大量损失无法追回,造成严重后果,故本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焕民、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虽有退赔行为,但总体金额及所占违法所得比例过小,本院在量刑时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俊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兆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202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焕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8年4月23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太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戴顺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孙国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阎二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发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曹春青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曹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责令被告人吕俊成对全案投资人的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在案查封、冻结的房产、土地、股权、汽车等财产拍卖或者变现后与冻结的银行账户内钱款折抵退赔款。责令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被告人杨焕民、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丽丽退赔的违法所得,及在案查封被告人王太龙名下房产拍卖后,折抵退赔款,按比例发还其投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樊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王群利
人 民 陪 审 员   魏 莉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

评论

《 “钱生钱财富(日新控股集团) 2021.1.15……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人吕俊成、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戴顺成、孙国跃、阎二响、李发祯、曹春青、曹丽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吕俊成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吕俊成伙同被告人李兆祥、杨焕民、王太龙等人以其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 有 6 条评论

  1. 匿名

    这案子就这么结了吗,老百姓被骗的钱应该怎么算呢?一群大骗子

  2. 匿名

    我的钱什么时候给

    1. 匿名

      估计悬了

  3. 匿名

    案件判了,什么时候返回我的血汗钱

  4. 周歧志

    呂後成骗了我的钱他能对现吗什么时候给?

  5. 匿名

    我们怎么办呢?找谁要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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