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彩玲,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现住长沙市天心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杨xx1,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彩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彩玲及其辩护人杨xx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湖南蜂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蜂投公司)前身为深圳前海大众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9日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马湘良(另案处理),公司经营场所为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三段29号中信凯旋蓝岸花园16、17栋301-310房。经营范围为:依托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外包业务;互联网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蜂投公司主要经营蜂投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其网址为:http//www.ftoul.com。
在同案犯实际控制人付俊华(另案处理)的控制下,蜂投公司在没有取得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设定了新手标、小贷通、蜂计划、天天赚、债权转让等五种“投资理财产品”,蜂投公司通过其网站蜂投网宣传上述“投资理财产品”,根据不同投资周期,宣称年化收益率在百分之七到百分之十五之间,在线下以支付报酬给广告公司的形式,通过广告公司针对不特定群体宣传和推介融资上述“投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蜂投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案发后,经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依据在案证据材料对蜂投公司的集资情况进行审计,主要结论为:2015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蜂投公司蜂投网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投资人4653个,吸收资金437370037.4元,截止2019年6月,蜂投公司未兑付投资人金额188568816.24元。
被告人王彩玲系同案犯付俊华的配偶,其根据同案犯付俊华的安排,对蜂投公司财务进行管理。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彩玲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段××号××花园××栋××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该院以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蜂投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证据说明、2017年湖南春季百里活动合作协议、年度战略合作协议、销售费用支出、关于回复深圳前海大众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公证书、股东实际持股协议、蜂投网股东信息情况、管理结构图、产品流程表、蜂投计划投资服务协议书、回款日历、致函、兑付方案、兑付方案和实施事宜的公告、银行流水等书证,被告人王彩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颜某、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王彩玲明知湖南蜂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仍积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院认为,被告人王彩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彩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彩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宽处理。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王彩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有期徒刑五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彩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彩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王彩玲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可;二、被告人王彩玲的家属代其退缴了部分赃款,希望合议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彩玲的辩护人提交了证据:湖南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拟证明2021年4月2日被告人王彩玲的家属代其退缴了赃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1年4月2日被告人王彩玲由家属代为退缴了赃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蜂投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证据说明、2017年湖南春季百里活动合作协议、年度战略合作协议、销售费用支出、关于回复深圳前海大众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函、公证书、股东实际持股协议、蜂投网股东信息情况、管理结构图、产品流程表、蜂投计划投资服务协议书、回款日历、致函、兑付方案、兑付方案和实施事宜的公告、银行流水、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书证,被告人王彩玲的供述和辩解,集资参与人颜某、孙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彩玲明知湖南蜂投金融信息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无权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仍积极协助该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彩玲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彩玲归案后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彩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彩玲已由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彩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李益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谢艺
书记员满好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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