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拍文交 2021.4.30……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申请法院冻结银行存款一亿余元。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亦被驳回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148号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历山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52G。
法定代表人:崔春利,局长。
被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xx和基广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8XD739。
法定代表人:刘庆光,负责人。
被申请人:周志祥,男,1954年9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被申请人:赵金凤,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被申请人:肖春,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安徽省石榴籽大数据有限公司)。
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周志祥、赵金凤、肖春涉嫌组织策划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志祥银行存款50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凤银行存款50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肖春银行存款5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周志祥银行存款50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赵金凤银行存款5000000元。
四、冻结被申请人肖春银行存款5000000元。
案件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娜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0323财保148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666号和基广场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N8XD739。
法定代表人:刘庆光,负责人。
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历山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252G。
法定代表人:崔春利,局长。
复议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全案件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鲁0323财保148号财产保全行政裁定。复议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鲁0323财保148号行政裁定书中第一项“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沂源县人民法院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鲁0323财保148号财产保全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4月26日送达至复议申请人,裁定书中第一项冻结了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9000万元。复议申请人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并由行政机关核准了拍卖经营、艺术品经营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等证书,不存在行政裁定书中所认定的传销行为,法院对冻结复印申请人银行存款的裁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冻结复议申请人存款9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复议申请人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额,且没有冻结金额的相关依据,法院冻结裁定存在保全范围过大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复议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行为仅是程序性、控制性、约束性的强制措施,复议申请人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行政责任,还需经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实体处理。复议申请人提出保全数额超出了注册资本金额,但复议申请人注册资金的多少与保全数额没有关联性,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苏州微拍文化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华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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