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网 2021.5.15……律师好,我咨询过其他人,他们说新《条例》实施的话,和以前的案件好像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前,是在没有法律健全情况下,建立的网贷,现在有了这个《条例》,也好像对人家没有什么约束力,这个说法成立不成立……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比如说,咱们的出借人已经在进行民事诉讼了,在诉讼过程中,YLW被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了,那么,民事诉讼就要终止了,终止了的话,那诉讼法参与的出借人,可不可以撤诉啊……律师,您好,刚才您说的所有内容都很好。我想请教一下,我们现在都在关注推动LA这个事情。我们目前TS的地方/部门也比较多,但是最终L不LA,还是取决于JZ那边。JZ他们一直在和JRB相互之间推来推去,背后的原因我们不知道。假如说我们就一直去TS它,然后,这两家都不理,仍然是踢皮球,我们有什么办法没有

今日说法(四)
x 2021-05-15

前言

“今日说法”系列文章,由常年担任郑抚法律顾问的金融专业律师面向利友专门讲解,内容分为以下5部分:

  • 近期值得关注的动向
    参见:《今日说法(一)》
  • 5.1生效的《条例》解读
    参见:《今日说法(二)》
  • 非法集资涉及的刑法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及诉讼焦点
    参见:《今日说法(三)》
  • Q&A(三问三答)

我们前期刊发过如上三篇文章,分别讲解了前四个问题,本期是律师解读的最后一部分,由讲解之后的三问三答组成。

开头

本期的这三组问答从《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的适用性、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叉关系,以及5.1之后,我们该如何诉求JRB解决问题/TSJRB不解决问题等角度做了解读,为我们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尤其是第三块尤为精彩,我甚至认为我们应该背诵下来,并在TS中知行并进、学以致用!

《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的适用性

Q1律师好,我咨询过其他人,他们说新《条例》实施的话,和以前的案件好像是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前,是在没有法律健全情况下,建立的网贷,现在有了这个《条例》,也好像对人家没有什么约束力,这个说法成立不成立?

A1这个是这样,我们这样来理解。《条例》主要应该说是三大块内容:

第一块是明确了郑抚主管部门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块是明确了行政违法的调查权力和强制措施;

第三块是明确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那么,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如果发生两年后,未被处理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但这个中间如果有连续状态,是要以行为终了之时起才开始计算。

从平台的情形看,它虽然建了8、9年,但是如果集资诈骗或者说非法集资的罪名能够构成,或者说,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能够确立,那么,我认为,它是一个连续的状态。而不是说,它在生效之日起,发生的行为,就是一个终了状态。那么,到现在为止,这个问题还没处理。所以应该还在调解的实现中。

第二块呢,非法集资的处理,在《条例》没有生效之前,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刑事方面的相关规定,是有司法解释的。也就是说,哪怕平台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的追溯时效,它的刑事行为的追究依然存在。

《条例》很明确,里面规定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LA,是两块:

一块是郑抚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移交,这是一块;

另一块,是GA机关主动发现,直接LA

非法集资,或者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金融诈骗,它的追溯时效,一个10年,一个15年,都已经远远的涵盖了P/2/P的经营期间。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什么大的影响。

其它参考解读:

《条例》生效后,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诉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处理。

其次,《条例》是否会对生效前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法规绝大多数不会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例自5月1日生效,对生效后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规制,对于之前已结束的行为不规制(在我国目前只有司法解释溯及既往,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只对生效后的行为规制)。

但是,必须强调,某些非法集资行为早就发生且持续到法律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停止,仍在持续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种情形《条例》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即从生效前就违法,一直持续到生效后的行为,非法集资条例是打击的。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交叉关系

Q2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比如说,咱们的出借人已经在进行民事诉讼了,在诉讼过程中,YLW被法院认为涉嫌刑事犯罪了,那么,民事诉讼就要终止了,终止了的话,那诉讼法参与的出借人,可不可以撤诉啊?

A2这个不用撤诉,为什么呢?你向YLW进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它构成了刑事犯罪,那么,它要把案件移交给GA机关。

在法院环节,就呈现出诉讼终止的状态,如果GA机关拿到法院移交的线索,审查认为构成犯罪,它会按照刑事诉讼的程序走下去。

那么,你的权利的维护,是在刑事诉讼的环节得到保障。等到GA机关的刑事诉讼终结以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可以凭GA机关的刑事诉讼的情况,把案件办一个终止、终结就可以了。

所以,你不用撤。

我看你那个案件,如果你管辖权赢了,就会进入到实体审理。到了实体审理,我猜啊,你肯定是基于你和YLW之间的合同,你认为是一个借贷关系,是一个借贷合同,那么,YLW肯定抗辩,它和你之间是一个委托理财关系,它认为它已经尽到了委托人的相关义务。

现在出现你的款项不能回款,是因为借款人不还款导致的。那么,这个关系看法院怎么说?如果你没有证据来支撑你的诉讼,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你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是一个借贷关系,而是一个委托关系,那么,你的官司可能在一审就被驳回。

除非人民法院审查之后,认定你和YLW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借贷关系,那么,这个关系一旦确立,YLW就超越了它当时的经营范围,也就是符合了非法集资或是集资诈骗的情形,是吧?人民法院先要把这个解决掉才行,要在这个状态下,它才能移交。

所以,你不用撤,先走下去看。

5.1之后再诉JRB的法律依据

Q3律师,您好,刚才您说的所有内容都很好。我想请教一下,我们现在都在关注推动LA这个事情。我们目前TS的地方/部门也比较多,但是最终L不LA,还是取决于JZ那边。

JZ他们一直在和JRB相互之间推来推去,背后的原因我们不知道。假如说我们就一直去TS它,然后,这两家都不理,仍然是踢皮球,我们有什么办法没有?

A3这就是刚刚我谈到的……如果这个《条例》没有生效以前,我们去找金融部门,也就是JRB,JRB它推脱,这个是能够理解的。

因为客观上说,《条例》没有生效,那么,JRB并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它不能就YLW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相应的行政调查。那没有调查,它就没办法得出YLW是涉嫌行政违法,还是涉嫌刑事违法,它就没办法做出这个评价。那么,在这种状态下,它移交JZ就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51号以后,JRB就已经是法定的、非法集资的、行政处置的执法部门。如果你在这个环节下,你还不启动相应的行政调查,就YLW不回款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做出移交或者是行政处罚的结论,那么,我们就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检察院,向监委TS JRBZhi或者是Lan用职权。

所以,我们看刚刚我在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郑抚动向。我们看郭主席4月22号,14个部委的联席会议,在这个联席会上,郭主席谈到的近期的5个工作中,第一个就是抓紧学习和落实《条例》,要完善配套措施,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职能(参见:《2021年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召开》)。

也就是说,过去没有法律,这个《条例》没有生效,JRB不是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职能,它只是一个代郑抚协调相关金融事务的一个协调机构,所以,在这种状态下,你要求它对YLW的行为作出一个法律的评价,它没办法。

51号以后,《条例》生效,它就是非法集资的行政执法主体。既然你是行政执法主体,我向你TS,你就要对YLW的行为,开展相应的调查,你就要根据你的调查结论,给我们举Bao人一个明确的评价。

它是不是构成非法集资,或者是构成了非法集资的行政违法,或者说构成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犯罪?那么,在这个状态下,它就要依法移交。

在2018年,克强总理也签发了一个郑抚令。这个郑抚令强调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查办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违法线索的,必须依法移交。

到了2020年,GWY又对条例进行了一个修订。这次的修订更加明确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如果你不移交GA机关,就构成了“以罚代刑”。就要由监委,或者是检察院追究你的渎Zhi责任。

同样的,GA机关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移交的案件线索,就必须开始刑事的受理LA。如果不开展刑事的受理LA,那么,检C院也好,监委也好,就要追究GA机关的失渎Zhi问题。

所以,我们的想法是,51号生效以后,JRB就从一个郑抚的协调机关,变成了一个行政执法机关,那么,开展调查就是它的法定职责,在这种状态下,我们找JRB,就是依法要求它回复,它就再没有推脱的空间。

好的,谢谢律师,非常感谢!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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