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集团 2021.5.18……2017 年 1 月以来,被告单位金盾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张汛,协助公司董事长周建灿(已死亡)以金盾集团及关联公司日常经营中需要资金转贷、周转为由,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为手段,通过口口相传、中间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金尧、赵信远等 28 人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 10 家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累计 19.959061 亿元,除少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银行转贷、归还民间贷款、支付利息等,至案发,扣除已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及保证人代偿部分,尚需归还共计14.5810955472 亿元。被告单位金盾集团、被告人张汛在非法吸储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盾股份的印章。其中,2017 年 6 月 8 日向周祖根非法吸储 4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4日向赵信远非法吸储 5000 万元、2018年 1月 10日向单新宝非法吸储 3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5 日向白永锋非法吸储 1000 万元、2017 年 3 月 6 日向红岭创投非法吸储 88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9 日向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法吸储 2000 万元

金盾股份:关于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1年05月18日

证券代码:300411证券简称:金盾股份公告编号:2021-079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于近日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得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就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集团”)及张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2020)浙 0604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单位金盾集团、被告人张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追缴被告单位金盾集团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发还给相应的集资参与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逝世后,其控制的金盾集团相关人员向公司反映,金盾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在类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民间借贷中,借款主体和担保人出现上市公司,融资合同和借款合同中加盖过上市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依据上述情况,公司认为公司公章存在被伪造的情形,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以下简称“上虞公安分局”)报案。上虞公安分局于 2018年 2 月 5 日对公司被伪造公司印章案予以立案侦查,其后,上虞公安分局还立案侦查了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金盾集团和张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6 日、2018 年 3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停牌进展公告》《关于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2018-034]。

二、相关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进展情况
2021 年 3 月 30 日,上虞法院就金盾集团和张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2020)浙 0604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事》,主要内容如下:
上虞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盾集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被告人张汛系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单位金盾集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违法所得,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尚未归还的,其所支付的利息可予折抵本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单位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的未归还款项,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相应的集资参与人。
根据《刑事判决书》,法院对与公司相关的事实查明认定如下:
1.2017 年 1 月以来,被告单位金盾集团及其直接责任人被告人张汛,协助公司董事长周建灿(已死亡)以金盾集团及关联公司日常经营中需要资金转贷、周转为由,以许诺支付高额利息(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为手段,通过口口相传、中间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金尧、赵信远等 28 人及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招商”)、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岭创投”)等 10 家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累计 19.959061 亿元,除少量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外,大部分用于银行转贷、归还民间贷款、支付利息等,至案发,扣除已归还的本金、支付的利息及保证人代偿部分,尚需归还共计14.5810955472 亿元。
2.被告单位金盾集团、被告人张汛在非法吸储过程中,使用伪造的金盾股份的印章。其中,2017 年 6 月 8 日向周祖根非法吸储 4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4日向赵信远非法吸储 5000 万元、2018年 1月 10日向单新宝非法吸储 30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5 日向白永锋非法吸储 1000 万元、2017 年 3 月 6 日向红岭创投非法吸储 8800 万元、2018 年 1 月 19 日向芜湖华天融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非法吸储 2000 万元。经鉴定,合同中所盖印章与金盾股份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2017 年 8 月 29 日向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储 5000 万元。经鉴定,用于质押的金盾股份的 17 张商业承兑汇票系伪造,上面所盖印章与金盾股份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上述印章鉴定结论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2 月 6 日、2018 年 3 月 6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印章鉴定结论的公告》《关于印章鉴定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5、2018-127]。
3.张汛于 2018 年 2 月 2 日向公安机关反映,自 2016 年上半年来,金盾集团董事长周建灿在向类金融机构及民间借款过程中,在金盾股份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授意其在相关融资、借款合同上以金盾股份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形式加盖该公司印章,并将涉及的四枚印章(包括公章两枚、财务专用章一枚、法定代表人名章一枚)提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四枚印章依法予以扣押。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从张汛处扣押的两枚公司印章的盖印与公司曾使用过的同一编号的印章印鉴,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证实金盾集团在借款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的情况。
5.张汛供述金盾集团在融资、借贷资金等事情上,其基本上都是有参与的,最终拍板决定的是周建灿。其在办理融资合同、借贷合同过程中,发现借款主体及担保人中出现有金盾股份的情况,并有加盖该公司的公司印章、财务章、法人私章等情况,但当时签订合同时金盾股份是没有人到场的,其也没有收到过金盾股份的委托等。
截止目前,因张汛已对上虞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本案尚在二审过程中,该判决尚未生效。
(二)其他刑事案件的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被伪造印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涉嫌集资诈骗案,尚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

三、备查文件
1、(2020)浙 0604 刑初 229 号《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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