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普案件处置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
中普案件专班 2021-05-17
现将中普案件处置阶段性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市法院通报:
截止2021年5月14日,沈河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移动起诉的中普案件三起,涉及被告人共计十一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1)辽0103刑初76号
被告人刘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事实:
2014年5月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被告人刘新、臧延斌(在逃)、肖鹏(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在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号1801、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2号4幢204室等地先后成立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对外以“中普集团公司”(一下简称“中普公司”)宣传。刘新作为中普公司董事长、实际出资人和股东,在明知中普公司无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贷款端相关公司通过房产或车辆抵押向外发放贷款并形成债权,后将债权作成年化率5%至15%不等的20余种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高利息为诱饵,通过推介会、传单、公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并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经审计,从2014年8月7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中普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21.9367亿元,返还本息共计人民币238.31亿元,尚未返还本金共计人民币95.5165亿元,涉及投资人共116401人。
沈河法院工作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正在抓紧审阅卷宗,并组织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展阅卷工作。
接待来访中普群体人员五次,涉及人数达数百人;接待群体代表六次;参加专班组织的对相关人员接待
2、(2021)辽0103刑初288号
被告人刘正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事实:
被告人刘正权从2015年起入职辽宁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初期担任营业部经理,2016年8月担任出借端第五区域城市经理。被告人刘正权明知中普公司无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向不特定公众宣传“中普系”投资理财产品,进行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刘正权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涉及人员对象5446人,对应本金131,78.33万元,5未结清对象2981人、对应本金为66,060.34元。
沈河法院工作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正在抓紧审阅卷宗,并组织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展阅卷工作。
3、(2021)辽0103刑初350号
被告人肖鹏、赵赫、陈昌、杨洋、杨春风、张建伟、张家森、易昊昱、赫慧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起诉事实:
2014年5月开始至2018年9月,由刘新(另处)、臧延斌(在逃)及被告人肖鹏等人出资,在辽宁沈阳及北京等地先后成立辽宁中普惠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利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普立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普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普利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中普金服互联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普立达海外移民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九家公司,并以上述公司为母公司陆续在全国范围内成立数百家分公司、子公司、营业部或关联公司,对外以“中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普公司”)名义进行宣传,中普集团公司未注册。中普公司在无合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贷款端相关公司通过房产或车辆抵押向外发放贷款形成债权,再将债权做成年化利率5%至15%不等的20佘种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高利息为诱饵,通过推介会、传单、公司网站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及通过“线上”签订协议的方式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吸存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和对外放贷。经审计,从2014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中普公司非法吸收存款涉及369415人次,对应本金32821 19. 10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20464. 90万元(不包含赚个房);未结清对象109383人次,对应本金996144. 52万元。
一、被告人肖鹏系中普公司出资人之一,实际出资1 300万元。2015年1月开始,肖鹏在中普公司先后担任副总裁、副董事长。案发后,被告人肖鹏于2020年7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肖鹏任职期间从“中普公司”获得工资类收入4 3 2. 6万元、返点提成53. 62万元、理财获利3. 11万元,共计获得资金489. 33万元。肖鹏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311766人次、对应本金2970444. 31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01893. 33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220772人次、对应本金2026003. 97万元;未结清对象91QQ4人次、对应的本金为 944440. 34 万元。肖鹏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上进行充值业务涉及人员对象24199人次、对应本金63642. 52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709. 52万元(不包含赚个房)。其中:已结清对象6948人次、对应返还本金22663. 02万元;未结清对象17251人次、对应本金40979. 50万元。
二、 被告人赵赫先后担任中普公司总裁办总经理、出借端副总裁、总裁,负责出借端的全面工作。案发后,被告人赵赫于2020年7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赵赫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324. 02万元、获得副总裁提成资金317. 50万元,共计获得资金641. 52 万元。赵赫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涉及人员对象349,594人次、对应本金3, 218,476. 58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19, 755. 38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257, 462人次、对应本金2, 263, 311. 56万元;未结清对象92, 1 32人次、对应的本金为955, 165. 02万元。赵赫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上”进行充值业务涉及人员对象15, 750人、对应本金63, 642. 52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709. 52万元(不包含赚个房),其中:已结清对象4, 863人、对应本金22, 663. 02万元;未结清对象10, 887人、对应本金 40, 979. 50 万元。
三、 被告人陈昌系中普多家公司法人,并提供数张个人银行卡用于非吸业务结算。经审计,陈昌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106. 29万元、理财获利7. 2万元、借款70万元,共计获得资金183. 49 万元。陈昌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345216人次、对应本金3218476. 58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19755. 38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253084人次、对应本金2263311. 56万元;未结清对象92132人次、对应的本金为 955165. 02 万元。陈昌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上进行充值业务涉及人员对象24199人次、对应本金.63642. 52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709. 52万元(不包含赚个房)。其中:已结清对象6948人次、对应返还本金22663. 02万元;未结清对象17251人次、对应本金40979. 50万元。
四、被告人杨洋系“中普公司”运营总监,负责非吸业务出借端及贷款端运营工作。案发后,被告人杨洋于2020年7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杨洋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奖金170. 91万元、理财获利2. 99万元,共计获得资金173. 90万元。杨洋在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涉及人员对象99,868人、对应本金2, 670, 161. 85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12, 130. 52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66, 660人、对应本金2, 164, 553. 11万元;未结清对象33, 208人、对应的本金为 505, 608. 74 万元。杨洋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上”进行充值业务涉及人员对象4, 866人、对应本金15, 704. 40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4444人、对应本金1 0,879. 10万元;未结清对象422人、对应的本金为4,825. 30万元。
五、 被告人杨春风先后担任贷款端区域总监、及渠道负责人,负责寻找用款客户,将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放贷。案发后,被告人杨春风于2020年7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杨春风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174. 37万元,理财获利48. 79万元,共计获得资金223. 16万杨春风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吸收存款业务涉及人员对象一共为1 35,307人次、对本金1,199, 965. 96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72, 480. 45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129, 848人次、对应本金1, 121, 099. 32万元;未结清对象5, 459人次、对应的本金为 78,866. 64 万元。
六、 被告人张建伟先后担任中普公司出借端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区域总监、副总裁。全面负责财富一区及温州所有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张建伟于2020年7月7曰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张建伟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791. 01万元、理财获利15. 68万元、借款56. 92万元,共计获得资金863. 61万元。张建伟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98232人次、对应本金818899. 50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29203.46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71176人次、对应本金569504. 02万元;未结清对象27056人次、对应的本金为249395. 48 万元。
七、被告人张家森先后担任中普公司出借端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五区区域总监。全面负责财富五区的经营管理工作。案发后,被告人张家森于2020年7月7曰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张家森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566. 93万元、理财获利5. 34万元、借款127. 05万元,共计获得资金699. 32万元。张家森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44480人次、对应本金450593. 64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5565. 55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29048人次、对应本金266044.49万元;未结清对象15432人次、对应的本金为184549. 15 万元。
八、 被告人易昊昱先后担任中普公司出借端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三区区域总监。全面负责财富三区的经营管理工作。案发后,被告人易昊昱于2020年7月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易昊昱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资金367. 23万元、理财获利15. 38万元,共计获得资金382. 61万易昊昱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375824.97人次、对应本金375824. 97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1846.12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30200人次、对应本金306574.59万元;未结清对象5989人次、对应的本金为69250. 38万元。
九、 被告人赫慧萱在“中普公司”先后担任营业部经理、城市经理、出借端四区区域总监。全面负责财富四区的经营管理工作。案发后,被告人赫慧萱于2020年7月7曰经电话传唤到案。经审计,赫慧萱在任职期间从“中普系公司”获得工资类奖金371. 45万元、理财获利53. 39万元,尚欠借款183. 98万元,共计获得资金608. 82万元。赫慧萱任职期间“中普系公司”通过“线下”吸收存款业务金额涉及人员对象46, 269人次、对应本金375, 732. 20万元、对应返还利息金额14, 009. 68万元。其中:已结清对象36, 920人次、对应本金285, 714. 45万元;未结清对象9, 349人次、对应的本金为90, 017. 75万元。该案件办案人受理案件后,正在抓紧审阅卷宗,并且组织被告人的辩护人阅卷工作。
沈河法院工作情况:
案件承办人员正在抓紧审阅卷宗,并组织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展阅卷工作。
案件承办人员对本案相关群众的来访,均进行了积极的,耐心细致的接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倾听和耐心的解答,并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明,就案件进展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说明。
目前本案来访群众诉求主要集中在本案的财产线索审查,涉案财产认定,财产追缴、涉案财产处置及被告人罪名、审计报告(资金流向)等问题。
三、下一步措施
本案涉及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社会影响力巨大,卷宗数量特别多,现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下一步,沈河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相关承办人员将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认真、细致、尽快审查卷宗,如发现疑难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员额法官专业会议予以讨论。同时积极一定及时做好与公安、检察及专班的沟通协调,确保信息通畅。
沈河法院将在做好各项开庭准备工作和应急预案后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对于涉案相关来访人员是否可以选派代表参加庭审的问题,沈河法院研究后将及时告知相关涉案来访群众。
市检察院通报:
沈阳市检察机关办理中普案件承办部门为沈河、皇姑两个基层检察院,其中沈河区院办理的刘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肖鹏等九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均已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皇姑区院办理的黄明亮、吕书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已起诉至皇姑区人民法院。由于相关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且案件覆盖全国多个省市,为了案件妥善处理,站在有利于赃款追缴及在更大范围内打击犯罪的高度出发,在审查起诉环节上下两级院均高度重视,对争议问题及时与法院、公安机关进行了沟通,现就具体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刘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办理情况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刘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将该案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沈河区院于2021年1月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刘新提起公诉,该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案无随卷移送的涉案财物及相关资产。
二、肖鹏等九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办理情况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中普集团及肖鹏、赵赫、陈昌、杨洋、杨春风、张建伟、张家森、易昊昱、赫慧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沈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沈河区院于2021年5月6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肖鹏等九人提起公诉。本案无随卷移送的涉案财物及相关资产。
三、黄明亮、吕书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办理情况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明亮、吕书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
该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黄明亮、吕书华提起公诉,该案尚未开庭审理。卷中证据反映,被告人黄明亮、吕书华分别退还赃款人民币20万元。
市金融局通报:
一、债务清偿情况。2021年1月31日,完成中普集资参与人首期债务清偿,累计支付38165人,金额4.43亿元。2021年4月30日,完成中普第二期债务清偿,累计支付45339人,金额8.27亿元。两期债务清偿累计向集资参与人返款比例达22.5%。
二、部分支付失败情况。因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不匹配导致支付失败420笔,中普公司正在进行资料整理核对,对能够清偿的中普公司将及时清偿。
三、集资参与人死亡的返款。
集资参与人死亡由继承人按照首期债务清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后,代为领取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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