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包河公安 2021-06-03
关于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我局侦办的“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涉嫌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以转让该公司股权并承诺回购的形式,对社会群众吸收资金。为保护投资人权益,惩治犯罪,公安机关现告知未报案的投资人,请在2021年8月1日前将相关报案材料按照要求,邮寄至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或本人携带有关报案材料来我单位报案。
一、受理范围:与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认购协议并签订回购承诺书的投资人。
二、提交材料:1.自述材料(内容包含本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自述购买合肥光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的事情经过);2.转账记录或收据;3.股权认购协议回购承诺书复印件;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转帐银行卡复印件。5.提交的报案材料请签字、写日期、按手印。
三、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北京支路与哈尔滨路交叉口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侦大队
联系人:肖警官 0551-63359816
四、报案截止日期:2021年8月1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
2021年6月3日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