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money网贷 2021.4.19……PPmoney安心投的投资人在重庆提起诉讼,万惠公司提交答辩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心投服务协议》第11.2条的约定:“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按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方式提起仲裁解决”,故本案应当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法院裁定万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驳回投资人的起诉

陈怡宏与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3476号

原告:陈怡宏,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宇,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耀波,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xxxx之自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91537685W。
法定代表人:陈宝国,董事长。
原告陈怡宏与被告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陈怡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万惠公司偿还原告陈怡宏借款30万元;2、被告万惠公司向原告陈怡宏支付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欠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万惠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陈怡宏向万惠公司转账两次共计30万元,万惠公司收取借款后经陈怡宏多次催告均未还款,故陈怡宏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万惠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安心投服务协议》第11.2条的约定:“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按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方式提起仲裁解决”,故本案应当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经审查,2020年5月22日,陈怡宏(甲方,出借人)与万惠公司(乙方,平台运营方)通过电子签约平台签署编号为AXTFWXY202005221918485829的《安心投服务协议》,其中第11.2条约定: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按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方式提起仲裁解决。
本院认为,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达成了仲裁协议,明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产生的纠纷,双方一致同意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万惠公司在首次开庭前已向本院提交约定仲裁的《安心投服务协议》,且原告陈怡宏未证明该仲裁协议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双方当事人应就本案所涉合同纠纷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故万惠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驳回陈怡宏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怡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蒋体岚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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