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自明、茅熙珍、严正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21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自明,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雨,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茅熙珍,女,1968年1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正,男,1960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安珠,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宁波市海曙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郁铖,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宁波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杰,男,1978年1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2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自明、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根,被告人周自明及其辩护人陈晓雨,被告人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周自明在经营江苏通金所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甬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营业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001幢17-3)期间,雇佣被告人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吸收社会公众购买北京通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理财产品。截至案发,被告人周自明经营的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向陈红雅、桑金花等380余名投资者吸收资金2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95亿余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茅熙珍担任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周安珠团队。截至案发,被告人茅熙珍参与非法吸收资金4930万余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严正担任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负责管理郁铖团队和章杰团队。截至案发,被告人严正参与非法吸收资金3668万余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周安珠入职公司一段时间后担任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团队经理。截至案发,被告人周安珠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854万余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郁铖担任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团队经理。截至案发,被告人郁铖参与非法吸收资金2263万余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章杰担任江苏通金所甬江分公司团队经理。截至案发,被告人章杰参与非法吸收资金858万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周自明、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经民警传唤后主动至宁波市××队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自明检举揭发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经查证属实。后被告人周自明、茅熙珍、周安珠、郁铖、章杰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00万元、22万元、20万元、15万元、14万元和8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自明、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投资参与人陈雅琴、韩国安、吴文素、张宇涵、殷久芝、黄祝周、施雪美、陈红雅、桑金花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杨某、任某、王某、桑某、陈某1、陈某2、张某、汪某等人的证言,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收款确认书,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分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退赃款票据,宁波文瑞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报告,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傅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宁波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归案经过,六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自明、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自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六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自明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自明能够退缴违法所得,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能够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周自明的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周自明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对被告人茅熙珍、严正、周安珠、郁铖、章杰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自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茅熙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严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周安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郁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章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给投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周自明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后附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晓
人民陪审员 胡丰妮
人民陪审员 王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吴方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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