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理财 2021.6.11……2018年9月14日,原告通过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与被告云易卓信公司、经讯时代公司签订了《“盈益20180906004”产品认购协议》。2018年9月17日,原告完成认购款项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通过经讯时代经营的网络平台认购被告云易卓信公司发布的产品,期限12个月,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9.3%,本金及预期收益支付方式未按月支付收益到期还本。原告所认购产品的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截至今日,被告云易卓信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前9个月的预期收益,尚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后3个月的预期收益以及逾期违约金。根据在案证据及合同各方的交易模式,本案具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原创 春暖花开 2021-06-11

海淀区对网信尊享标的首个民诉起诉受理并判定涉刑移送公安的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云易卓信案是继北京市东城区智扬传维案, 北京市房山区北林木业案 以后的第三家以涉刑为由驳回裁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与被告北京云易卓信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易卓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事实与理由:被告云易卓信公司通过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挂牌登记发行“盈益20180906004”产品(以下简称产品)。2018年9月14日,原告通过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讯时代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与被告云易卓信公司、经讯时代公司签订了《“盈益20180906004”产品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2018年9月17日,原告完成认购款项计划。认购协议约定:原告通过经讯时代经营的网络平台认购被告云易卓信公司发布的产品,认购金额xxx元, 期限12个月,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9.3%,本金及预期收益支付方式未按月支付收益到期还本。产品到期日若云易卓信公司未按时履行兑付义务,视为其逾期。被告云易卓信公司除应支付兑付款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起按应付款项金额的0.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到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协议自原告在平台上点击“确认”认购本产品并实现对应资金的划转即为成功认购,构成本协议生效,无需各方另行签署协议。原告所认购产品的到期日为2019年9月16日,截至今日,被告云易卓信公司仅向原告支付了前9个月的预期收益,尚未向原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后3个月的预期收益以及逾期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及合同各方的交易模式,本案具有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嫌疑,不属于经济纠纷,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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