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通告】关于再次敦促“上海红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案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关于再次敦促“上海红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案非法集资行为人退缴赃款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追赃挽损工作,切实维护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再次敦促上海红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行为人(包括业务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应将自己在上海红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工作服务期间收取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费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下列账户:
户名: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户银行:鄞州银行营业部
账号:81011101302257291
注意事项:
一、退缴赃款前需到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天童北路199号)上门联系或电话联系(0574-81985741、81985796)王警官进行登记,并核实需退缴赃款的金额。
二、缴款时在存款单中的“摘要”或“备注”项目栏中必须填写案名和集资行为人姓名。例:摘要:上海红歆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案(李某某)。
三、存款人可以是集资行为本人或其亲属,如亲属代为办理的,在注意事项二的摘要中括号内仍需填写集资行为人本人。
凡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及时退缴上述赃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拒不退缴赃款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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