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金原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告
为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广大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内蒙古金原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内蒙古金原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现已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立案侦查,该案相关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凡与该公司有非法吸收存款或借贷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相关合同复印件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核实登记,逾期未报案者,我局视为主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望相互转告周知。
三、内蒙古金原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行为人(含经理、普通业务人员)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自己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收取的提成、佣金等赃款全额退缴至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涉案财务专用账户,及时退缴上述款项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拒不退缴赃款且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
四、广大集资参与人应主动提供案件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制造谣言、不传播谣言,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惩处。
特此通告!
联系人:李警官、王警官
联系电话:0471-6539502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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