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徐进,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7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园**幢**室)。被告人徐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徐进辩护人徐国楼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28日该分局分别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13日、3月26日,本案二次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金某某(另案处理)与他人共同注册成立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更名为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经营范围为五金机电、日用百货等销售、企业管理、实业投资、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
2015年11、12月份,金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承某某(另案处理)、姜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商议,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商贸公司名义利用财富宝在线投资平台为依托,通过发放宣传单、推介会、口口相传等方式,许诺支付0.8%-0.1%的日化收益率高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
2015年10月,被告人徐进、吴某乙(另案处理)与金某某结识,并在金某某的劝说下开始以**公司名义向公众吸纳资金。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徐进、吴某乙在南京市秦淮区三山街盈嘉大厦15楼租用的办公室设立报单中心,帮助**商贸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徐进在该报单中心负责向投资人宣传、介绍**公司及财富宝平台,吴某乙负责给投资人报单。
2016年下半年,因三山街报单中心报单效益突出且被告人徐进对吸纳资金有经验,徐进逐渐被金某某重用,2017年2月,徐进开始负责**公司报单业务拓展、市场营销,参与**公司的影视传媒众筹、三亚房产众筹、新三板股权理财项目。
经统计,金某某等人利用财富宝平台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总额4109581000元,已兑付本金、本金利息收益及推荐奖金额共计3477404097.67元,造成投资人损失1774329335.14元,其中2017年2月之后吸纳资金共计3221162000元。被告人徐进、吴某乙负责的三山街报单中心吸纳资金共计295852200元,其中2017年2月之前吸收108495800元,2017年2月之后吸收187356400元。
此外,在利用财富宝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同时,被告人徐进参与**公司的影视传媒众筹、三亚房产众筹、新三板股权理财项目,经统计,已报案投资人中,投资三亚房产众筹项目5484万元,投资新三板股权项目800万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徐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投资协议书、专项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进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进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建
检察官助理 刘兴培
2020 年4 月9 日
附:
1.被告人徐进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