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刑终27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秋秋,男,曾用名陈绪平,198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汉族,大学文化,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烁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烁宇物流”)、神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海航运”)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茅江街道新丰一路21巷xx附23-938,住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xxxxxx。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辩护人侯海建,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沪0106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原审被告人陈秋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秋秋申请撤回上诉。
辩护人提出,陈秋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二审法院对陈秋秋改判缓刑。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陈秋秋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秋秋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在共同犯罪中,陈秋秋所起作用并非次要、辅助,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秋秋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16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仁利
审判员 沈衡之
审判员 袁 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霏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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