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朱川,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4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控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公司”)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主任,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暂住本区**路**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9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斌,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控公司副总裁,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王宏伟,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69********,汉族,硕士,原系**控公司副总裁,住**路**弄**号**室。
被告人沈智亮,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4********,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
被告人吴少杰,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商务公司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公司”)总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9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1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张某甲(张玉峰,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信公司并开发网上投资平台,后于2016年8月注册成立**商务公司并开设多家**融服务中心线下门店。该两家公司将经过张某甲实际控制的**控公司风控部门审核、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推荐的公司或者个人作为借款人,通过业务员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委托理财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对外宣传,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信公司、**商务公司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9.4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2.7亿余元。
2016年2月,被告人朱川进入**控公司担任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主任,主持并参加**控公司的高管会议,对**信公司、**商务公司提出总体要求。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徐斌先后担任**小贷公司总经理、**控公司副总裁,为**信公司、**商务公司提供借款人并为两家公司制定业绩指标、督促两家公司完成业绩。2016年3月,被告人王宏伟进入**控公司并担任副总裁,对借款人资质进行审核并负责**信公司、**商务公司的风险控制。2014年8月起,被告人沈智亮、吴少杰先后担任**信公司、**商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信公司、**商务公司开展线上、线下吸收资金业务。经审计,至案发,被告人朱川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吸收资金2.5亿余元,造成损失780万余元;被告人徐斌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吸收资金8.6亿余元,造成损失2.2亿余元;被告人王宏伟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吸收资金5.9亿余元,造成损失1.8亿余元;被告人沈智亮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吸收资金9.2亿余元,造成损失2.7亿余元;被告人吴少杰任职期间,公司共计吸收资金7.6亿余元,造成损失2.6亿余元。
2019年4月4日、4月8日、4月18日、2020年3月11日、5月7日,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先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沈智亮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61万元,被告人徐斌、吴少杰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出违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钱某某、诸某某、周某某、陈某甲、崔某某、张某乙、魏某某、郑某某、杨某某、陈某乙、石某某、顾某甲、顾某乙、张某丙、郁某某等人的证言;2.《**信出借管理协议》《借款合同》《会议纪要》《经营管理工作计划》《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董事会决议》《劳动合同》《查封通知书》、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工商登记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4.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斌、沈智亮、吴少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斌、沈智亮、吴少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川、徐斌、王宏伟、沈智亮、吴少杰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七册、证据材料一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册、《审计报告》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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