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客网(宗客商城) 2021.1.28……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7刑初1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静,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
辩护人刘满江,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程忠云,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辩护人韩承鹏,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俞君健,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尹琴炎,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嵊州市。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单某某,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傅丰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唐桂军,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辩护人张峻,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
辩护人陆慈,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金融刑诉〔202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静及其辩护人刘满江,被告人程忠云及其辩护人韩承鹏、俞君健,被告人尹琴炎及其辩护人吴佳倩,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傅丰杨,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桂军,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峻,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陆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卢明昌、张赣鄂(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宣传宗祖文化,组建了以崇逸公司为中心的多家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宗客网经营体系,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以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先后加入宗客网,参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中,被告人张静于2016年3月加入宗客网后担任行政人事部门负责人,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人民币526,9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造成损失160,400余万元。被告人程忠云于2016年4月加入宗客网,先后担任第三市场部部长、运营二部总监,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56,100余万元,造成损失12,700余万元,其中负责的第三市场部吸收投资24,600余万元,造成损失4,600余万元。被告人尹琴炎于2016年4月加入宗客网,先后担任第十市场部部长、运营十九部总监,任职期间投资参与人在宗客网投资54,300余万元,造成损失11,400余万元,其中负责的第十市场部吸收投资25,300余万元,造成损失4,500余万元。被告人单某某于2016年3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六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11,100余万元,造成损失1,300余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9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三十二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15,400余万元,造成损失3,000余万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七十四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13,200余万元,造成损失2,500余万元。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8月加入宗客网,担任第七十八市场部部长,吸收投资4,500余万元,造成损失1,800余万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张静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6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单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19年6月15日、7月3日、10月10日,被告人尹琴炎、张某某、程忠云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证人卢明昌、张赣鄂、戴炳康、陈志刚、武小韩、陈济、高译、陈连根等人的供述,投资参与人殷国群、夏春权等人及证人高某、任某某、王某1、田某某、孔某某、刘某、顾某某、王2、王某3等人的证言,关于改编市场运营部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宗客加盟商合同、自营产品代理合同及产品采购合同,宗客驿站合作协议,自营产品订购合同,参股代持协议及A轮股权投资协议,宗客驿站市场支持政策及宗客驿站运营细则,话项目说明(话术单),工商登记材料,电子数据,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专项审计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薄,协助查封通知书及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抓获经过、归案经过及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本案的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参与采用媒体推介、宣讲讲座、口口相传等方式,承诺投资人保本并高额返利,诱骗投资人缴纳加盟费、充值后代理销售宗客网商品等,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公诉机关依据后台数据、投资人提供的书证,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财务账册等,经司法鉴定、专项审计,认定本案涉及人数和各被告人涉案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静担任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吸收的资金承担责任;其余六名被告人均应当对其所在部门及其下线吸收的资金承担责任。故被告人及辩护人就犯罪数额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静、程忠云、尹琴炎、单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孙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张某某取得部分投资参与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相关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24年5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程忠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4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尹琴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八、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文燕
审 判 员 周 轶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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