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6刑初16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秋秋,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王怀涛,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陆翔宇,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秋秋及上列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起,陈秋秋先后成立烁宇物流、神海航运等公司,主营航运业务。2016年7月,陈秋秋因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向武汉贝壳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数据”)委托融资,并与贝壳数据总经理刘超(另案处理)共同设立上海长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烁数据”),先后通过“贝易融”“海亿通”APP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陈秋秋非法吸收资金17亿余元,未兑付本金1亿余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秋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100万元。静安分局冻结神海航运相关公司账户资金1263万余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陈秋秋,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理财协议、支付凭证、委托融资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冻结文书,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同案关系人、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秋秋作为烁宇物流、神海航运等关联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秋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秋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陈秋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秋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秋秋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另提出,陈秋秋系自首,违法性认识程度低,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请求对其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起,被告人陈秋秋先后成立烁宇物流、神海航运等关联公司,主营航运业务。
2015年4月,武汉贝壳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壳数据”)设立,主营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刘超(另案处理)作为该公司总经理,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以提供融资服务为名,通过该公司开发的“贝易融”手机应用软件,对外承诺保本付息,销售理财产品,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6年7月,陈秋秋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资金,向武汉贝壳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融资,并与贝壳数据总经理刘超共同设立上海长烁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先后通过“贝易融”“海亿通”等应用软件向不特定公众承诺保本付息,以销售理财产品的形式吸收资金。其间,2018年5月,“贝易融”更名为“海亿通”。
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陈秋秋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亿余元。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秋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100万元。之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冻结神海航运关联公司及关联人员银行账户资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秋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孟某某、邓某、贾某等人的证言,理财协议、支付凭证、委托融资协议等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户籍资料,冻结文书、扣押文书,同案关系人刘超等人、被告人陈秋秋的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秋秋作为涉案单位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烁宇物流有限公司、神海航运(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秋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弥补了集资参与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陈秋秋具有自首、退赔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秋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坤
审 判 员 公绪龙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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