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第四次资金清退工作通告
发布日期: 2021-07-05 17:45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以下简称“黄金佳案件”)处置工作总体进展,定于2021年6月22日组织开展第四次资金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入第四次资金清退人员范围
参与核查确认登记并签订确认单,且确认单信息通过复核的集资参与人。
二、第四次清退比例测算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核查确认登记数据情况及各方面因素,确定第四次资金清退比例为2%。
三、清退工作组织形式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清退账号为当初清退人员登记的银行卡号。因故未收到清退资金的人员,请联系涉案县(市、区)有关部门,并根据属地部门工作人员安排的时间重新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关材料。涉案县(市、区)有关部门将重新登记的信息核对无误后,交由市处非办再行协调银行转账。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时间安排:自2021年6月22日至9月20日组织实施。
2、重新登记需携带材料:
(1)本人提交: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清退人姓名与开户卡姓名必须一致并保证银行卡状态可用)
(2)委托他人代为提交: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代为领取,必须明确受托人具有代为领取清退资金的权限);受托人在国外的,授权委托书还应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3)清退人员已死亡:
①继承人的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②清退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合同当事人死亡证明。
③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公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继承人与清退人员的继承关系,全体继承人已经就继承和分配达成的协议;经公证的全体继承人指定其中一人或第三人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应明确表述代为领取。
④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继承的,可提供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或判决文书。
3.重新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沙河口区政府信访大厅(中山路393号沙区政府大楼西北侧),联系电话:84368577;
(2)瓦房店市政府二号楼1楼北侧信访局,联系电话:85616950 。
四、注意事项
1.重新登记的清退人应按照通知要求,带齐材料到指定清退地点办理第四次资金清退相关手续。
2.针对寻衅滋事、故意扰乱清退现场秩序,影响登记、清退现场工作开展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清退人员及相关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因集资参与人或相关人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报等个人原因领取清退资金的,一经发现查实,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重复申领资金进行追缴。由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和费用由集资参与人承担。
4.清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清退返款手续的,经提示告知后,仍坚持不领取的,在第四次清退工作结束后,委托公证部门依法提存。
如果清退人明确表示放弃领取清退资金权利,或者拒绝领取的,由清退人本人提交放弃或拒绝领取清退资金的声明材料,拒不提交的由清退人员所在涉案地组织采集留存相关证据资料,涉及资金予以专户留存,依法处置。
大连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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