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金点平台 2021.3.31……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被告人席梅、牟碧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综合被告人席梅的供述:公司没有在文字上对外宣传过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但是嘴上对外宣讲过,是在我们对站长培训的时候宣讲过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他有没有获得国家的评定我不清楚,但是在我心中他就是国医大师,他值得被人尊重。在成为公司大健康志愿者之前,我们对外宣传他是七代单传,中医世家,拥有祖传秘方绝技200多个,能够根治二型糖尿病,还有三十多种肿瘤、癌症的治疗方法,治愈率一般情况下在60%以上,以及其他像痛风、白发、烧伤、烫伤等疑难杂症。牟碧全没有行医资格证,因为他不坐诊看病,只是给大家传递健康知识。牟碧全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这个情况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工作站站长以及大健康志愿者都是明知的。……综合被告人牟碧全的供述:2016年4月份,我认识了席梅,她知道我家里是祖传中医,能治疗癌症及二型糖尿病,她觉得这个是个商机,让我开医院搞大健康,一方面能治病做好事,另一方面还能产生利润,我就同意了,但我没有那么多钱,席梅说让我提供医疗技术,她负责出钱和运作。席梅说来北京发展,2016年9月下旬我和席梅就来到北京着手成立公司的事情。当时席梅做了一个构想,提出了一个目标,就是要做“一个医院、两个中心、三个基地”的模式

牟碧全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1-7-6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京0115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梅(别名 席学兰),女, 1969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大学本科,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改印,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碧全,男, 1952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专科文化,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磊、刘书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2号起诉书、京大检知产刑变诉[2020]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席梅、牟碧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妍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梅及辩护人侯改印、被告人牟碧全及辩护人赵磊、刘书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席梅伙同牟碧全等人通过注册成立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北京市等地,以参加“大健康志愿者帮扶工程”、投资“国医馆”、加入“翰林金点平台”等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高额回报,变相吸收投资人的资金约人民币1.8亿元。

被告人牟碧全于2018年5月13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席梅于2018年8月24日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的电脑、印章、工商登记材料、银行流水明细、公司宣传资料、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录音录像光盘、银行流水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席梅、牟碧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在律师的见证下向被告人席梅、牟碧全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为被告人席梅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牟碧全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席梅、牟碧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被告人席梅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被告人席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席梅实际经营公司期间已经大部分偿还从各投资人处募集的资金。第三,被告人席梅表示愿意尽快偿还剩余资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席梅从轻处罚,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牟碧全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第一,席梅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牟碧全从事的工作由席梅指派,对于公司经营模式没有决定权,也没有经手相关涉案款项,在本案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第二,被告人牟碧全自掏腰包给志愿者、投资人发钱,主观恶意显著轻微。第三,被告人牟碧全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牟碧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席梅伙同牟碧全等人通过注册成立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在北京市等地,以参加“大健康志愿者帮扶工程”、投资“国医馆”、加入“翰林金点平台”等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获得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多名投资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后返利1.5亿余元。

另查明,涉案5个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公安机关自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办公地,搜查出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保险柜、翰林医养集团大健康VIP银卡、翰林医养集团中医养生专家宣传单等物品共44项;自席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单元某室的暂住地,搜查出无线pos机、电脑主机、印章、银行卡、项目规划方案、营业执照等物品共计111项及金色优盘一个。上述物品均扣押在公安机关(未移送)。

被告人牟碧全于2018年5月13日被投资人控制后交警方处理,被告人席梅于2018年8月24日被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翰林集团老君堂中医院的二层门面楼是我的产业。我建好楼后出租。现在的承租人经营了老君堂中医院。2014年2月,我出租给刘某山,他以北京某山中医院的名义和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医院营业后的经营情况我不清楚。2017年8月,刘某山将医院转让给席梅。8月1日我和席梅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席梅接手后将医院改成了现在的医院。张某望是我的父亲,我作为代表和乙方席梅签订的合同,约定租期16年,自2014年8月1日开始至2030年7月31日止。约定租金是每半年交付一次,租金前5年是每年110万元钱,以后年租金按每5年10%递增。我和席梅签订的合同只是换签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与我和刘某山签订的合同都一样,所以租期是从2014年8月1日开始,但实际上是席梅于2017年8月1日和我签订的合同。席梅和我签订合同后支付给我租金55万,她还应该再支付我55万租金,但直到现在也没给我。这个医院的经营情况我不清楚,只知道席梅是老板,牟碧全是院长。

2.证人张某提供的租赁合同三份证明:甲方张某望和乙方北京某山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某山)就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村北商业街南侧二层门面楼及附属设施出租签订合同的情况。后甲方张某望和乙方席梅就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村村北商业街南侧二层门面楼及附属设施出租事宜签订合同,租期16年;双方还就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老君堂中医院后楼出租事宜签订合同,租期5年。

3.证人穆某的证言证明: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是我建起来的。我从房东张某那里租的楼。我想成立一家医院,在2014年2月份左右我让刘某山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那栋二层楼租赁下来。后我出资装修,采购设备。2015年10月左右,北京某山中医医院营业。2016年左右,改名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老君堂中医院不是由我经营,2017年4月份左右我想转让医院。后来席梅和牟碧全找到我想要接手。2017年6月28日我和席梅签订了一份《北京老君堂中医院转让协议》,将老君堂中医院整体转让给了席梅,席梅当时是以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我签订的合同,她本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我这一方签字的是我儿子穆某成,转让费共计1100万元整,之后就由席梅他们来经营。席梅没有将转让费全给我,只给了1050万元。关于剩下的50万,席梅说想将医院升级为二级中医院,升完二级之后有50万元的转让款给我。但是席梅他们达不到升二级的标准。后他们表示暂时先不升二级了,但是同意将升二级中医院的费用给我,不过到现在一直没给。他们接手后的具体经营情况我不太了解。

4.穆某提供的北京老君堂中医院转让协议证明:转让方北京老君堂中医院(签字人:穆某成),受让方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字人:席梅),签字日期2017年6月28日。

5.穆某身份证、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营业执照(普通合伙)证明:原执行事务合伙人穆某成,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席梅。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法定代表人席梅,主要负责人孙某英,有效期限自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12月31日。

6.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德某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某站分公司的商管员,主要是负责地下商业街的商户管理和维护。我们这全都是小吃,没有听说过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翰林阳光云计算有限公司,不知道这两公司为何在此处注册成立。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我退休后成立了北京某圣中医药研究院,我是该研究院的法人代表,这家研究院主要是研制中医药品的。2013年左右我通过朋友认识的牟碧全,当时他没有正当职业。2016年左右牟碧全找到我说有人投资25个亿办医院。投资人叫席梅,叫我帮忙跑手续找人手和单位联系。主要是帮他找房子和办理营业执照,我帮他找过房子,但是他都没有交房租。还让我帮忙找有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护士等医院工作人员。我的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也交给牟碧全了。过了一段时间牟碧全不让我帮他找人,总说手续还没有办理好。2017年7月11号,牟碧全叫我去十八里店老君堂村一家中医院治疗我的腿。当我到了以后发现不是这回事,而是老君堂中医院开业。我到了牟碧全就向大家喊孙院长来了。大家都上来和我拍照。我问牟碧全怎么回事,他说一会儿就给我治疗。后来牟碧全安排了一个所谓的医生给我治疗腿病。当时我感觉不对,就找机会自己走了。我这次去了以后发现牟碧全以我的个人名义对外宣传老君堂中医院,这些我都不知情,也没有经过我同意。开业当天席梅也来了,她是老君堂中医院的法人代表,也是翰林集团的董事长。开业当天牟碧全等人还销售以我的名义研制的药品,有药粉、药片等药物,对外宣传是我研制的。这些我都不清楚,也没有经过我同意。开业当天一个叫周某通的医生也来了,还给别人看病。后来我也去过几次看过腿病,但觉得治得不好我就再也没有来过。翰林医疗集团席梅是董事长,牟碧全是集团领导。老君堂中医院院长是牟碧全,法人代表是席梅,周某通是中医院的医生。牟碧全和周某通都没有医师资格证书。翰林医疗集团的经营模式我不清楚,大体上是找人投资返利。老君堂中医院和翰林医疗集团对外销售药品的事,我知道对外销售药粉(成袋装)药片等,具体是什么东西不清楚。

8.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我在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也叫翰林医养集团。公司地址是在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某大厦10楼。我是2017年12月初到这个公司上班的,是公司的前台。当时干了一个月左右,过了元旦没多长时间公司就通知放假了。在2018年3月10日回到公司上班。席梅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牟碧全是公司的总经理,还是老君堂中医院的院长。还有一个司机是叫赵某海。王某进也是司机,他离职了。现在还有我和包某,我们两个都是公司的前台。公司的财务是高某和席某龙。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他们这两个人从来没有在公司出现过。在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公司那时最多有10个人左右,在2018年3月10日我来公司之后,就只有我和包某。席梅、牟碧全还有司机赵某海只是偶尔来。我们公司主要是经营老君堂中医院,还有国医馆以及一些产品,产品有苗岭消渴茶,刚需一号等,好多种产品,具体有的我也叫不上来名字。我知道大健康志愿者、金点平台两个项目。席梅和牟碧全负责这些项目的运营。

9.证人包某的证言证明:我是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前台接待人员,2018年3月5日到该公司工作,负责公司的前台接待工作。公司董事长是席梅兼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总经理及老君堂中医院院长是牟碧全。公司的司机赵某海,公司的接待人员乔某,还有一个叫包某珍的人,我们称呼包总,具体职务不清楚。我就见过以上几个人,没有见过公司的其他人员。我们公司主要业务是中医医疗。公司下面一家老君堂中医院、两家国医馆。一家在河北沧州,一家在广州。老君堂中医院在朝阳区十八里店老君堂村。老君堂中医院的营业执照上负责人是席梅。听席梅说老君堂中医院是她的公司全资收购的。其他两家国医馆的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公司开展业务的情况,席梅在会上说公司下面的国医馆采用会员制,成为公司会员后按期分红,最低入门费是2万元,利润分红是公司和会员各占50%。上限不清楚。还有就是给病人看病收取就医费用。我刚来公司不到一个月,还没有收到过工资。公司所在的办公地点是公司租的。我就知道某大厦这个办公地点,没有听说有其他办公地点。2018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对我公司办公地址某大厦10层、11层进行搜查,并将电脑主机等涉案物品进行扣押。从2018年3月份开始公司就只有我们五个人,平常只有我和乔某留在公司,他们三人经常不在。公安机关对公司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物品后,我将情况电话通知了席梅。

1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担任招商经理一职,主要职责是将凉水河一街某大厦大部分楼层、房间对外出租。2017年3月份,我代表我公司与北京翰林国恩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凉水河一街某大厦10层、11层出租给该公司。后公司改成了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他们公司的财务席某龙与我方签订的合同。席梅是该公司现在的法人,牟碧全是公司的股东。席某平担任行政一职,负责与我们接洽,席某龙是公司的财务,还有其他人我不认识。牟碧全说他们公司是做中医推广,还有老人养老业务等。席梅和牟碧全还会经常来公司办公,多是一起来一起走。2018年春节之后该公司没有什么工作人员,只有两个新人在前台接待。我知道有少部分人到他们公司买药,但2018年1月份和2018年2月1日有两拨人,每波人大约在十一二人左右来公司找席梅、牟碧全要钱。说这个钱是返利的钱,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当时席梅牟碧全没在公司,这些人就离开了。2017年六七月份左右,他们公司对外宣传过一次,来了好多人,他们要求我们公司配合,让这些人可以正常进出,他们公司还挂横幅、挂气球,怎么宣传、以什么名目宣传的我就不知道了。

11.于某提供的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花名册证明该公司的员工情况;提供的牟碧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北京翰林国恩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牟碧全及牟碧全的个人身份情况;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出租方北京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方北京翰林国恩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出租房屋位于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某大厦10层、11层。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某光电有限公司的内部保卫人员,平时在大厦一层前台工作。我知道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公司的负责人是席梅,她是董事长,还有一个叫牟碧全的也应该是负责人。除了席梅和牟碧全以外,还有一个叫席某龙的是公司的财务。这个公司人最多的时候也就十多个人,2018年元旦之后就没人来了,3月10日之后才有人来公司,但平时就一两个人左右,席梅和牟碧全偶尔会过来。

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四五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席梅,席梅说她做公司企业的,没说具体是哪方面业务,她说她将来肯定会用得到我,因为她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红酒、白酒等东西,之后我们互留了联系方式。2016年10月份左右席梅与我联系,让我给她准备一些红酒、红枣、蜂蜜,我当时是给她邮寄了这些东西过去,这是我第一次给她供货,这之后她就陆续联系我让给她供货。2017年11月份席梅开始拖欠我的钱,直到现在都没有结清,当时我给她打电话一直都是无人接听,发信息也不回,我也找不到她。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是席梅。我没有在这个公司工作过,但是因为我之前总给他们公司供货,所以我经常到他们公司待着,但是我从来没有在这公司工作过,也没有担任过这个公司的任何职务。席梅的公司具体经营什么我不清楚,但和看病有关系。他们公司的牟碧全和周某通是给人看病的。我听过大健康志愿者,成为大健康志愿者好像是要交钱,但具体怎么个交法我不清楚。我不知道为什么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我是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10%。后我分别向朝阳区法院、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我是相关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的工商登记。两家法院已经分别立案了。我成为相关公司股东的事情肯定与席梅有关系,我曾经给席梅留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席梅是怎么运作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曾与席梅吵过很多次架,原因是席梅总让我干着干那,我给她帮忙干了,结果她还不领情。我给席梅帮忙做事情,席梅没有给我支付过报酬,席梅给我的钱全部都是我卖酒及土特产的钱。席梅从我这里买了几十万酒及土特产,这其中还有些钱席梅没有给我结清。

14.刘某提供的行政诉讼材料证明:刘某提起要求撤销与其相关的工商登记的行政诉讼;提供的货运单据证明:刘某托运红酒等货物的相关情况。

15.投资人王某梅、霍某华、韩某林、郑某崧、黄某田、温某鹏的证言证明:翰林医养集团通过网络微信群和朋友介绍向外宣传。涉案公司是翰林医养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席梅,总经理是牟碧全,公司所在地是北京市大兴亦庄经济开发区凉水河一街某大厦10楼,旗下公司有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翰林爱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翰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翰林阳光云计算有限公司、翰林堂国医馆、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另号称建有“一院”:老君堂中医院;“两中心”:中医师绝技培训中心、中草药新药研发中心;“三基地”:翰林制药基地、中草药种养殖基地、养生养老基地。该集团自称拥有近百位中医专家,200多种中医绝技秘方,三位国宝级中医专家,能治疗疑难杂症,且该公司要解决群众看病贵的问题,让利群众。宣称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牟碧全也说自己是国医大师,并且要将自己的中医绝技发扬光大,还说全国的中医资格证书都由翰林公司来培训。并称公司生产的药品可以治愈高血压、癌症、艾滋病等多种疾病。投资人通过亲属或朋友介绍了解翰林医养集团并向该集团投资成为大健康志愿者。公司有大健康志愿者项目、国医馆、翰林金点复合分销等项目。先投资大健康志愿者成为该集团会员后才能投资国医馆和翰林金点复合分销项目。大健康志愿者每存1万元,200天可以返利1.8万元,并承诺投资者推荐一人每一万元奖励500元,重复投资每一万元也可以领取500元介绍费,以此类推。每周返还630元,这630元是公司给志愿者开的工资。开工资的时间是每周一,周期是200天,到第200天的时候累计能够拿到1.8万。投资者个人投资或推荐人员达到一定数额可以成立工作站,站长负责推荐投资人、统计投资数额并上报翰林医养集团,工作站不收取投资者的任何投资款,都是投资者直接打到翰林医养集团指定的账户内。翰林医养集团承诺给予站长业绩奖励。集团在全国设立国医馆,投资大健康志愿者项目就能成为该集团会员,投资者就有资格投资国医馆项目,该集团采取筹股的方式向会员筹集资金,按照2万元一股计算。志愿者未回本金部分进入金点系统,按每1万元给20%利润一次计算(结算后不再享有公司任何股权和产品,即每一万元计算2千元给12000元,十万多计算2万元给12万元,以此类推)。直接进入系统给报单币,所有志愿者的利润部分全部兑换成金点公司原始股权。如有不愿平移的志愿者,本金按原参加时计算,每半个月发放工资5天,直到发满本金为止兑现承诺。后该集团资金链断裂,投资款未获得清偿。

16.辨认笔录证明:韩某林辨认出翰林医养集团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席梅;辨认出翰林医养集团的财务总监席某龙;辨认出翰林医养集团的总经理兼老君堂中医院的院长牟碧全。霍某华辨认出翰林医养集团的会计高某;辨认出席梅、席某龙、牟碧全。王某梅辨认出牟碧全、席某龙、席梅。王某华辨认出牟碧全、席某龙、席梅。王某莲辨认出牟碧全、席梅。王某玲辨认出牟碧全、席梅。郑某崧、黄某田、温某鹏辨认出介绍其投资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杨某。

17.投资人王某梅、霍某华、韩某林、郑某崧、黄某田、温某鹏及其他多名投资人提供的书证证明:翰林医养公司的宣传情况、各工作的站长及助理的情况、自行统计的相关工作站投资人投资及返款情况、自行统计的部分报案投资人投资金额汇总情况、部分投资人的银行流水情况、部分大健康志愿者投资及复投情况。

18.宣传资料及其他书证证明:公司的发展规划、人员构成、工资、活动照片、运营模式介绍等;押金名单证明:交纳国医馆押金的人员情况;工作站助理统计表证明:工作站助理的情况。

19.工商材料证明: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翰林阳光云计算有限公司、翰林石合泰酒业有限公司、广州翰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20.房产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席梅、牟碧全、席某龙、高某无房屋交易信息。

21.银行流水证明:翰林阳光云计算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尾号9495),备注体现了部分投资人交纳健康服务费的情况;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博兴路支行(尾号0940),备注体现了部分投资人交纳健康服务费的情况;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设银行博兴七路支行(尾号0104),备注体现了部分投资人交纳健康服务费的情况。

2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23日在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办公地进行搜查,搜查出电脑主机、电脑显示器、保险柜、翰林医养集团大健康VIP银卡、翰林医养集团中医养生专家宣传单等物品共44项。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24日对席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单元某室的暂住地进行搜查,搜查出无线pos机、电脑主机、印章、U盾、银行卡、项目规划方案、营业执照等物品共计111项;于2018年8月26日在上述地点进行二次搜查,搜查出金色优盘一个。上述物品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移送)。

23.冻结款项材料证明:涉案5张银行卡账户均被冻结。

24.某老人大学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对广州市荔湾区某老人大学一楼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

25.电脑勘查笔录证明:对机箱上印有“金河田”标识的黑色台式兼容计算机和前板有红色条纹、并有ASUS字样的无牌兼容机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从中均检出涉案文件。

2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对涉案银行账户流水进行鉴定分析,确认投资人1362户,流水收入金额18827.58万元;向6325人支付了返利等资金,支付金额15838.72万元。

27.工作记录等书证证明:王某亚、王某健、林某美、鲍某慧、王某霞、于某阳、乔某慧、郎某霞、杨某开、彭某臣的笔录制作情况,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工作站站长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联系席某龙、高某、周某通的情况。

28.综合被告人席梅的供述: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刚成立时名叫北京翰林国恩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牟碧全,我是公司的股东,当时公司的股东只有我们两个人。2017年5月份公司的法人由牟碧全变更成了我,公司的股东变成四个人,分别是我占股60%、牟碧全占股20%、刘某占股10%、朱某宇占股10%。公司办公地址也从朝阳区搬到了亦庄开发区凉水河一街某大厦10层、11层。我是法人及董事长,负责公司的整体事物,主管财务和人事。公司二把手是总经理牟碧泉,主要负责秘方的技术研发,同时负责管理十八里店中医院。刘某是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后来变为运营总裁,主要负责市场部和行政,2017年10月份刘某离开公司。财务由朱某文负责,朱某文离开公司后我接手管理公司财务和人事。财务人员是朱某文、席某龙、高某,后来高某走了之后来了一个叫杨某林的,2018年2月份春节之后,这些人都离职不干了。我一共成立了四家公司,分别是: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北京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翰林阳光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翰林石合泰酒业有限公司,还有北京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普通合伙),其中只有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和老君堂中医院是实际经营的,其他都没有实际经营。这几家公司只有石合泰公司法人代表不是我,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我。翰林公司最早提出的经营规划是要建立“一个医院、两中心、三基地”,后来变成了“一院一馆、两中心、三基地”。一个医院是以十八里店老君堂中医院为总院,面向全国开展技术的合作,两个中心是指,一个是新药研发中心,另一个是中医绝技培训中心,三基地是制药基地、药材种养殖基地、康养基地。一馆就是在全国以加盟、众筹的方式开国医馆。以上是我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在对外宣传时,宣称“一院两中心三基地,已经建立起来了,一院指的是老君堂中医院,已经购买过来的,后经营不善没有办法经营。两中心中的中医绝技培训中心是成立在公司内,主要以牟碧全、周某通、孙某以招收弟子的方式传授中医绝技,新药研发中心是在筹备中,没有成立起来。三个基地药材种养殖基地、制药基地、旅游康养基地,都成立了,但是具体位置说不好。公司没有在文字上对外宣传过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但是嘴上对外宣讲过,是在我们对站长培训的时候宣讲过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他有没有获得国家的评定我不清楚,但是在我心中他就是国医大师,他值得被人尊重。在成为公司大健康志愿者之前,我们对外宣传他是七代单传,中医世家,拥有祖传秘方绝技200多个,能够根治二型糖尿病,还有三十多种肿瘤、癌症的治疗方法,治愈率一般情况下在60%以上,以及其他像痛风、白发、烧伤、烫伤等疑难杂症。没有对外宣称牟碧全是国宝级中医大师,但是成为我公司志愿者之后,我们就会介绍尊称他是国宝级中医大师。牟碧全没有行医资格证,因为他不坐诊看病,只是给大家传递健康知识。牟碧全没有行医资格证的这个情况我们公司所有员工、工作站站长以及大健康志愿者都是明知的。大健康志愿者是我公司独有的,成为大健康志愿者可以终身免费看病,只要是大健康志愿者到我们翰林公司旗下的医院或者国医馆都可以免费看病,不需要挂号。除此之外还可以获得我们公司免费的产品,像刚需一号、消渴茶等产品,我们公司会给每一个大健康志愿者发放一张个人健康卡,志愿者持有这张卡可以终身享受翰林公司旗下治疗五到八折的优惠。除此之外还可以享受公司的利润分红。每个人最低交纳1万元钱,上限封顶一个人最多交20万元钱,志愿者每交1万元钱,200天一共连本带分红会返给志愿者1.8万元钱。刚开始是每周一返钱,后来是每半个月返钱。每交1万元大概每周返600多元钱。如果介绍别人成为大健康志愿者,每推荐一个人就会获得500元的奖励。志愿者需要填写一份《大健康志愿者申请表》,上面有志愿者的身份信息,交钱金额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银行卡信息是用来分红使用的,在填写完这个申请表后还需要将交纳钱的转账凭据一并拍照交给工作站站长,工作站站长再统一报给公司财务,由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后期分红也是由财务人员直接转给志愿者提供的银行卡上。公司下属成立了二三十个工作站,工作站的模式属于大健康志愿者项目的其中一部分。成为工作站站长有工资及其他奖励。大健康志愿者这个模式是刘某提出来的,后经高层会议讨论后决定。我与刘某2014年左右认识,公司给刘某发放工资,后他离职了,但公司没有撒销他的股份。我从刘某那里购买了红酒、红枣、蜂蜜,当时刘某在公司做运营总裁,他负责采购给公司员工发放福利、奖品、礼品等,当时我让他去购买的,当时他说他有这些渠道,然后就相当于我公司从他这里直接购买的上述产品。我和刘某因为工作上的事情有过争执。公司收取的钱给大健康志愿者分红、发放推荐奖励、站长工资、研发生产产品、收购医院、开国医馆、公司的人员工资、房租等。我公司收款都是用翰林医疗公司的对公账户一般户、基本户进行收款,还有用牟碧全的个人银行账户收款。在收完款之后这些钱全部要进入到翰林公司的基本账户,再由翰林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到我名下尾号为 3018的建行卡上,从我的卡上转到我公司的财务人员账户上,有高某、席某龙、朱某文的个人账户上,再由他们的个人账户把钱发给每个志愿者。公司一共建立了三个国医馆:沧州国医馆、广州国医馆以及北京国医馆,北京国医馆还没有运营开业,处于筹备阶段,沧州国医馆和广州国医馆已经投入使用了。成立国医馆只有我们公司的大健康志愿者才能参与成为国医馆的众筹股东,国医馆的成立采取众筹的模式,每个志愿者只能认购一股,每股2万元。认购国医馆股份,志愿者具体交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这些钱用于国医馆的筹备、开业等经营支出了。北京国医馆没有开业,另外两家国医馆全部亏损。公司还销售自己研发的消渴茶、刚需一号等药品。消渴茶及刚需一号的产品说明书是我们公司自己制作的产品说明书,用于宣传使用,主要就是给来公司的志愿者看的。公司是在2017年12月份开始资金周转困难,最大的问题是给志愿者发钱太多导致公司没钱了。

29.综合被告人牟碧全的供述:2016年4月份,我认识了席梅,她知道我家里是祖传中医,能治疗癌症及二型糖尿病,她觉得这个是个商机,让我开医院搞大健康,一方面能治病做好事,另一方面还能产生利润,我就同意了,但我没有那么多钱,席梅说让我提供医疗技术,她负责出钱和运作。席梅说来北京发展,2016年9月下旬我和席梅就来到北京着手成立公司的事情。当时席梅做了一个构想,提出了一个目标,就是要做“一个医院、两个中心、三个基地”的模式,具体来讲就是公司要成立一个医院,做起来之后让其他人来做加盟;两个中心是中医绝技培训中心和中草药新药研发中心;三个基地是中草药种养殖基地、中药制药基地和旅游康养基地。这个模式后来只有一个医院实现了,是老君堂中医院,是我们公司出钱买下来的,其他两个中心和三个基地都没有实现。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是2016年10月份我和席梅在朝阳区建国门东海中心成立的,当时这家公司叫北京翰林国恩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股东就我跟席梅两个人,我占股51%,席梅占股49%。当时这公司是席梅找了一个中介公司帮忙办理的,我记得公司当时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但是我们并没有实际认缴注册资本。所谓翰林集团指的就是我们成立的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翰林金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翰林阳光云计算有限公司。没有成立过北京翰林爱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翰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翰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这是席梅在内部开会时说还要成立的公司,但实际上没有注册成立。席梅提出既然叫翰林集团,旗下公司应该多一些,所以在对外宣传时说已经有这些公司了。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席梅,她负责公司全面运营公司,公司的具体事情她都管理,财务也由她直接指挥。我是公司总经理,负责十八里店医院和国医馆的管理,重大会议我需要来配合参加,公司运营总裁是刘某,主管市场部、行政部,他是2017年4月份来到公司,2017年10月份因为和席梅吵架离开公司的,公司还有个股东叫朱某宇,算是公司的顾问,平时不参与公司经营,有重大事情席梅会叫他来一起商量。公司财务主管是席某龙,负责财务工作,高某是公司财务人员,负责向志愿者收费,朱某文负责信息录入。市场部前期是刘某主管,市场部长是单某君,后王某军任市场部部长,2018年1月6日公司放假,这些人都离职了。还有一个行政主管叫古某晓,也是在2018年1月6日离职不干了。除此之外,公司有两个司机,一个叫赵某海,一个叫王某进,还有一个负责采购的叫席某平,是席梅的哥哥,席某龙的父亲。我儿子牟某鑫曾经在翰林公司工作过,他是2017年10月初到的公司,当年12月上旬离开了公司。大健康志愿者是席梅于2017年2月份提出来的,当时因为公司没有钱,席梅和我也都没有钱,公司还要发展,大概就是志愿者预交健康服务费,1万元起步,20万元封顶,交1万元钱满200天后公司以发工资的形式给志愿者共返1.8万元,公司规定每周一发放返钱,发到志愿者的卡上,实际上这么做的目的就是能够获得资金来发展公司实体。以发放工资的形式返钱就是一种说法,席梅说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合法,以其他模式返钱不合法,实际上志愿者也不在公司上班。当时公司成立了工作站,最多时有40多个,后来取消了一部分,实际上应该有30多个。公司对外宣传时说我是七代单传中医世家,那是公司为了宣传,席梅跟我商定的,对外宣传要说时间久一点,这样别人会更容易相信一些,宣传效果会更好一些,我也同意了,但实际上并没有七代单传。我初中毕业之后,1969年在四川达县当知青,1971年就去了四川达州某钢材厂做井下工人,后来被调到厂职工医院做中药房管理和理疗,管理中药房,8个月后就调到厂宣传部工作做新闻干事,1986年到达州市某政治部做文案工作,1994年我到四川一个报社做编辑工作,1995年我到北京做采访企业的记者,一直从事新闻工作,2003年我回四川老家四川某集团做办公室文案工作,2012年我退休后一直在家休息。我爷爷和父亲都是民间的中医,我爷爷之前是否是做中医的我就不清楚了。我七岁开始跟我父亲学习中医,学到十二岁开始开处方,后来上初中就没有继续学习中医了。七岁到十二岁之间我在上学,期间边上学边跟我父亲学习中医,爷爷和父亲看的中医书籍和他们记载的经验秘方都传给我。我写了《牟氏治癌真传》,字数达到了13万字,这个《牟氏治癌真传》在我的手里,其他人没有,至于宣传说治愈了2万多人,并没有这么回事,是为了达到宣传效果才这么说的。《牟氏治癌真传》没有对外发表,我只是想做培训教材。我所说的中医秘方绝技没有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和许可,我准备向卫计委层层申报,但是还没有申报。我写的《牟氏治癌真传》能够治疗30多种癌症,有50%的治愈率。除此之外我所掌握的中医秘方绝技,还能治疗60多种疑难杂症。公司对外宣传还能治疗艾滋病,治愈率达到95%,有效率100%,白血病治愈率80%,有效率90%,这个我做不到。

我知道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建国门支行公司设立了一个基本户,之后公司又在亦庄建设银行开设了一个一般账户,我就只知道这两个账户。公司除了用对公账户收款之外,还使用过我招商银行的个人账户收款。进我这张卡的钱都是大健康志愿者交的服务费,我当时也同意席某龙使用我的个人银行卡来收取志愿者的钱了。我不清楚是否使用过席梅、高某等人的个人银行卡收款。公司还卖消渴茶和刚需一号。消渴茶的成本是455元一大袋,含5元的袋子费,销售价格3800元。刚需一号是我和席梅在深圳和一家公司购买的,30粒一瓶,一瓶400元。对外销售我和席梅商定的是60元一粒,后看销售效果不错,就提到了80元一粒,后来又调整到120元一粒。消渴茶、刚需一号不是我公司的产品,我们制作说明书是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让更多的志愿者购买。

我们收取的资金购买了老君堂中医院、租赁沧州国医馆和广州国医馆场地和装修、购买配置设备、发放工作人员工资、给志愿者返钱等。老君堂中医院是买来的,一共是1100万元。这1100万元的钱是用大健康志愿者收上来的钱。我们经营的老君堂中医院效益不好,每个月都在亏损,后来就不营业了。公司一共成立了两个国医馆,分别是沧州国医馆和广州国医馆。沧州国医馆租赁场地和装修及配置设备一共花了120万;广州国医馆花了100万元左右,人员工资每月20万元左右(2017年3月到12月),办公租金每月11万多,及其他几次会议费用共70万元,一共支出人员工资200万元左右,办公租金160万元左右。公司规定成立国医馆公司占51%股份,其他大健康志愿者可以交钱成为股东占49%股份。公司规定国医馆股份是每股2万元,个人最多只能占5股,就是最多只能交10万元钱。2017年12月份公司就已经没有钱了。当时已经没有志愿者再加入交钱了,公司资金链就断了,也就没有钱返了。公司这种返利发工资的模式迟早会断的,因为时间短返利发工资的金额比较高,我公司又没有盈利的业务,所以资金链断裂了。这个模式是席梅提出来的,至于为什么采取这个模式我也不知道。刘某是否参与我不清楚。2017年8月份的时候,公司聘请过法律顾问,还成立了一个法务部,当时还有一个女律师在公司待了3天,了解了公司经营模式之后,跟席梅说过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应该是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然后她说这种是违法的行为,后这女律师就提出离开公司了,当时席梅还跟她辩论了几句,我也在场。再后来,霍某华约我见面要我返钱,没协商好就动手打起来了,我还喝了点酒就犯病了,手脚发麻、头晕、眼花,打了120就到医院了。

30.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5月13日,霍某华、韩某林等人在大兴区黄村镇某酒楼发现被告人牟碧全,将其控制后与民警联系,后将牟碧全交由民警处理的情况;以及2018年6月7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席梅上网抓逃,后于2018年8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单元某室将席梅抓获的情况。

31.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席梅、牟碧全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关于本案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梅、牟碧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席梅、牟碧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席梅、牟碧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返还大部分投资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梅辩护人的第一点、第二点辩护意见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牟碧全的辩护人关于牟碧全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牟碧全系从犯及主观恶意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牟碧全系北京翰林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伙同席梅将自己包装成国医大师并对外宣称,吸收公众存款,吸收的资金进入了该公司,用于该公司的返利及其他投资,牟碧全对此亦明知,被告人牟碧全主观恶意明显,且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关于牟碧全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牟碧全并非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故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席梅、牟碧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被告人牟碧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三、责令被告人席梅、牟碧全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冻结的银行账户内的钱款按比例发还投资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淘涛
人 民 陪 审 员   徐 娜
人 民 陪 审 员   董殿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金金
书记员 孟媚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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