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大系集资案 2020.9.11……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明、白衡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2月起,被告人秦明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公司东北城市经理、华东五区区域总。2014年5月起,被告人白衡远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公司分公司筹备期对接人、东北区域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24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明,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烟台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
辩护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衡远,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辽宁省沈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辩护人朱海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晓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明、白衡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明、白衡远及其辩护人梁成双、朱海斌、杨晓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2019年8月,戴某1(另案处理)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文创”)为总部,先后注册成立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投资咨询”)、上海证大大拇指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大拇指”)、上海证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金服”)、上海证大爱特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爱特”)、上海统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辰网络”)等多家公司,组建、经营“证大系”企业金融业务板块,由证大大拇指负责线下理财和线上客户导流业务,由证大爱特负责线上“捞财宝”平台理财业务,由证大投资咨询负责对外放贷业务,由证大金服通过控股或其他方式对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证大投资咨询等三家公司实行统一管理,由统辰网络负责为金融业务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011年10月起,戴某1等人通过证大大拇指在全国范围内开设门店,采用线下招揽客户、推广介绍等公开宣传手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合同,承诺5%至1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证大月收”“证大季喜”“证大年丰”等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2015年5月后,戴某1等人通过证大爱特运营“捞财宝”平台,采用网络、电话推销及证大大拇指线下推广等公开宣传手段,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智投宝服务协议》等合同,承诺5%至15%的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月月宝”“智投宝”“鸿鑫宝”等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线下、线上业务募集所得资金分别主要归集至戴某2(另案处理)个人银行账户和证大爱特企业账户,用于对外放贷、投资、支付办公费用、通道手续费、服务费、员工工资补贴、税款等。经审计,2011年11月至2019年8月,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累计向35万余人销售线上、线下理财产品,销售订单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9,666,922,427.02元,已兑付订单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金额53,944,834,026.98元,未兑付金额共计7,521,713,795.72元,未兑付2万余人;涉案账户共计收到已查证的投资人流入资金47,971,824,125.79元,已查证确认的投资人兑付资金共计42,303,519,789.04元。
2014年2月起,被告人秦明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公司东北城市经理、华东五区区域总,负责带领下属团队对外销售相关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秦明涉及金额7,955,734,795.94元。
2014年5月起,被告人白衡远先后担任证大大拇指公司分公司筹备期对接人、东北区域总,负责带领下属团队对外销售相关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经审计,被告人白衡远涉及金额3,237,420,163.11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秦明、白衡远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明、白衡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大文创、证大金服、证大大拇指、证大爱特等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人戴某1、戴某2、窦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集资参与人杭乐奕、裴春锁等人的报案笔录,个人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书证,证人郁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证人顾某某、徐某某、严某某、张某、李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中财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秦明、白衡远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明、白衡远作为上海证大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明、白衡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白衡远担任沈阳分公司筹备期负责人期间仅负责沈阳、烟台、青岛分公司的人事、行政和报销工作,对该期间涉及的15亿余元不应计入其犯罪金额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衡远作为证大大拇指公司分公司筹备期对接人,应当对该期间相关公司的非吸金额承担责任,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明、白衡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秦明、白衡远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白衡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秦明、白衡远退赔犯罪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余厚德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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