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金贷 2021.7.1……答辩状。原告对本笔业务发生的前因后果都是知情并很清楚的,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原告就收到了我行发出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其后并未报案提出被盗,也未向我行提出非本人所为。原告于2021年6月6日向我行发出《法律催告函》,主张20000元(含本笔)的资金损失赔付要求未果后,向贵院提起诉讼。综上,我行认为本案争议的业务及金额是原告本人操作或授权绑卡(绑卡时需提供支付密码)商户操作,我行在核对四要素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手机号)后确认指令,与中国银联进行了账务划转,并非“擅自划扣”,我行在本笔业务的操作中系严格按照人行操作规程,合规合法。原告所述的10000元钱为自己主观扣划至上饶银行开设的电子帐户中,不存在被告未经其同意或者授权违规扣划的情况

原创 x 2021-07-17

以下是其他平台的难友,尝试起诉开户行获得的开户行答复:

答辩状
答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住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
负责人:行长
因原告卢大海诉我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下属网点奉化大桥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持卡人卢大海2019年5月10日扣款商户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管)。通联支付于2018年5月3日与上饶银行签署《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业务合同》,开展业务合作。详见证据一、二,合作协议、系统交易截图。
2、我行通过通联支付得到上饶银行反馈持卡人的交易场景是P2P平台“百金贷”,持卡人主动发起交易指令。现因百金贷已于退出网贷市场,上饶银行已于2019年与百金贷停止业务合作,故上饶银行已清退百金贷平台,平台余额账户以及风险保证金均已结算,无资金留存,无法与百金贷平台取得联系。
3、①2019年5月10日该持卡人的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②扣款详情:持卡人在P2P平台“百金贷”发起资金充值,充值资金用于在该P2P平台投资理财。③扣款流程:持卡人.在平台APP“百金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及账户信息完成实名认证及该P2P平台存管行“上饶银行”的电子账户开立。持卡人通过“充值”端口调用该P2P平台存管行“上饶银行”的资金存管系统调用通联支付“实时收款”接口,上饶银行将该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银行卡预留手机号”)发送至通联支付,通联支付执行交易指令;在交易完成后,通联支付将交易成功信息反馈给上饶银行,最终在“百金贷APP”持卡人操作页面向持卡人展示“充值成功”。④资金最终流向:持卡人发起的1万元交易在执行并完成后,资金从发卡行工商银行划扣1万元至通联支付,通联支付再结算给上饶银行预留在通联支付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上饶银行收到结算资金后,给持卡人在本行开设的电子账户增加1万元的余额。④.上饶银行对接人反馈P2P存管业务已停止2年,调取材料较为困难,仅能调取持卡人电子账户信息以及资金动向信息,且需要相关司法机构或监管机构文书才可调取。
原告发起的1万元交易在执行并完成后,资金从发卡行工商银行划扣1万元至通联支付,通联支付再结算给上饶银行预留在通联支付系统中的银行账户,上饶银行收到结算资金后,给持卡人在本行开设的电子账户增加1万元的余额。我行对接上饶银行后,上饶银行因授权资料为个人隐私我行无权向其调取,故要求我行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才可将有关授权资料。
4、原告提供的交易摘要显示(特约)锦程消费金融问题:经通联支付核实,因当时刚完成系统升级维护,导致上饶银行部分交易摘要上送错误,出现交易信息摘要异常。通联支付在确认问题后已第一时间要求技术人员及时修复并恢复正常。
5、原告在我行下属大桥二级支行开立银行卡,并于2012年4月3日申请开通个人网银,上述业务开通时,原告已经阅读《客户须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该笔款项转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银联具有代理执行人民银行的银行卡资金清算的功能,因此具备一定的央行业务管理职能,同时又是特殊的支付平台,其监管的严格性、清算指令的权威性远非其他民间支付平台可比,故对于银联的付款指令,各成员行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是违规。原告对本笔业务发生的前因后果都是知情并很清楚的,在业务发生的同时,原告就收到了我行发出的余额变动提醒短信,其后并未报案提出被盗,也未向我行提出非本人所为。原告在2019一年多时间,多次通过“宝付”、“银联”等支付平台与“百金贷”等资金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于2021年6月6日向我行发出《法律催告函》,主张20000元(含本笔)的资金损失赔付要求未果后,向贵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并非其曾向我行主张的20000元,而是其中的一笔10000元,其以诉讼的合法手段掩盖其转嫁个人投资损失的非法目的昭然若揭。综上,我行认为本案争议的业务及金额是原告本人操作或授权绑卡(绑卡时需提供支付密码)商户操作,我行在核对四要素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手机号)后确认指令,与中国银联进行了账务划转,并非“擅自划扣”,我行在本笔业务的操作中系严格按照人行操作规程,合规合法。原告所述的10000元钱为自己主观扣划至上饶银行开设的电子帐户中,不存在被告未经其同意或者授权违规扣划的情况,原告应自行承担投资的盈亏后果,其诉讼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
代理人:
2021年7月1日
证据清单
一、上饶银行账户支付业务合同1份
二、充值交易记录2份
三、通联业务电子凭证
四、法律催告函
五、开户资料
六、余额变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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