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刑初2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恒雪,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元达”)董事长,户籍在贵州省贞丰县永丰街道后坡巷5号附8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詹学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楚菲(曾用名唐炼红),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资邦(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网络”)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山河后街XXX号601房;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建萍,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徐宋奕,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资邦元达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水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室;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昊,上海市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20〕2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及其辩护人詹学城、沈建萍、王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6月间,邬再平(又名邬战,另案处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以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邦控股”)为核心的“资邦系”企业,组建、设立了数十家线下分支机构及“唐小僧”“摇旺”等线上平台。为谋取非法利益,资邦控股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手段,承诺5%至24%的年化收益,通过超级借款人、收益权转让、定向委托等方式,向277万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93.57亿余元,入金总额160.45亿余元,其中116.04亿余元用于兑付前期投资人本息。至案发,造成11万余名集资参与人实际经济损失50.4亿余元。
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唐楚菲先后担任资邦控股首席品牌官、资邦网络总经理职务,任职首席品牌官期间主要负责“资邦系”企业形象与品牌推广,任职资邦网络总经理期间担任“摇旺”线上平台负责人,主管平台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营工作。2015年3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孙恒雪先后担任资邦元达顾问、董事长,2017年5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徐宋奕担任资邦元达总经理,被告人孙恒雪、徐宋奕均系“唐小僧”线上平台负责人,主管平台宣传推广及日常运营工作。
经审计,被告人唐楚菲涉及非法吸收资金117.98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0.57亿余元,其中,任职首席品牌官期间涉及非法吸收资金104.8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8.58亿余元,任职“摇旺”平台负责人期间涉及非法吸收资金13.11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98亿余元。被告人孙恒雪涉及非法吸收资金144.37亿余元,未兑付金额11.37亿余元。被告人徐宋奕涉及非法吸收资金115.4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9.09亿余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孙恒雪、徐宋奕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11月5日,被告人唐楚菲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恒雪到案后在亲友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楚菲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集资参与人唐昊博、孙文珠的报案笔录,证人王某、陶某、唐某某、康某、吴某1、吴某2、韩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书证;上海申威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东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病历资料、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作为资邦(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徐宋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恒雪的任职时间应从2015年5月开始计算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恒雪于2015年3月开始接受资邦薪金,公诉人据此认定被告人孙恒雪任职时间并无不当,对被告人孙恒雪的任职时间的异议,并不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刑格,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楚菲作为资邦控股首席品牌官、资邦网络总经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挥了主要作用,不能认定从犯,被告人唐楚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恒雪、徐宋奕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楚菲有坦白情节,可以分别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恒雪、唐楚菲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恒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4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唐楚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徐宋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2024年5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已经退出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余厚德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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