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融投资(友融财富) 2020.9.18……被告人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年6月,被告人徐超入职友融投资公司担任财富中心总经理,负责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指标下发、业务指导等工作。任职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80余亿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徐超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被告人徐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称父母身体不好,愿意尽力退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0刑初6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超,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
辩护人周晓凤,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任晓锋,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金融刑诉〔2020〕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玲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超及其辩护人周晓凤、任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起,王1伙同宋某某(均另案处理)成立友融投资公司等友融系公司。友融投资公司总部和财富中心均在本市杨浦区。2013年12月起,友融投资公司在上海、浙江、江苏、广州等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季丰收”“吉庆丰”等多个债权转让产品,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4年6月,被告人徐超入职友融投资公司担任财富中心总经理,负责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指标下发、业务指导等工作。任职期间,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80余亿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徐超被安徽省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
该院认为,被告人徐超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若被告人徐超在法院审理期间能够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则根据退赔情况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徐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称父母身体不好,愿意尽力退赔,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徐超入职前公司已成熟运转,徐只是执行者,并非决策者,作用相对较小;徐超自己也投资未收回,违法性认识低,社会危害性小;徐超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已经退赔客户6万元,认罪认罚,愿意继续积极退赔,请求对徐超从轻、减轻处罚。
公诉人答辩,因出现新证据,公诉人补充认定被告人徐超退赔客户6万元;徐超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王1、宋某某成立友融投资公司等友融系公司,友融投资公司在本市杨浦区设立总部及财富中心。2013年12月起,友融投资公司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州市等地设立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季丰收”“吉庆丰”等多个债权转让产品,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2014年6月,被告人徐超入职友融投资公司担任财富中心总经理,负责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绩指标下发、业务指导等工作,任职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共计80余亿元。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徐超被民警抓获。
经查,被告人徐超退赔客户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等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友融投资公司等友融系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变更情况。
2.证人王1、宋某某、周某某、王2的证言及关于徐超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证实,2013年11月起,王1、宋某某成立友融投资公司,后又成立友融企业公司、友融资产公司等一系列友融系公司,友融投资公司在本市杨浦区闸殷路XXX号等处设立总部及财富中心。友融投资公司从事债权转让业务,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广州市等处设立分公司吸引投资人投资,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吸收投资人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及友融系公司的人员结构、对外投资情况、徐超的任职时间、任职情况、工作职责等。
3.证人贾某某、曹某某等人的案件调查取证表、会员出借咨询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债权列表、收款确认书、展期还款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上述投资人在友融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的情况。
4.南阳元素金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河南大乘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南阳市口腔医院(第十人民医院)新院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证实,友融投资公司对外进行投资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区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友融投资公司情况说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富友综合支付受理协议、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徐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临时羁押凭证证实,被告人徐超的到案经过。
7.徐超个人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向客户退赔6万元。
8.被告人徐超的当庭供述证实了上述相应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超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超在友融投资公司工作期间,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超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超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能当庭认罪,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雯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人民陪审员 汤佳亮
书 记 员 蒋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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