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 2021.7.19……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恒大地产集团严正声明:对于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我司将依法起诉

恒大地产集团严正声明
发布时间:2021.07.19

我司江苏省公司旗下项目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宜兴支行项目贷款1.32亿到期日为2022年3月27日。

对于宜兴支行滥用诉讼前保全的行为,我司将依法起诉。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  由 申请保全案件 案  号 (2021)苏02财保47号
发布日期 2021-07-13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财保47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城路1号108室。
负责人:熊林高,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孝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祝肖,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柯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牛兆祥
审判员  王一川
审判员  富建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轩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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