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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7刑初14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君,曾用名唐文君,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南陵县,初中文化,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主管,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住本市浦东新区航头镇,200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力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君及其辩护人钱力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晟垣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励敏(已起诉)为实际负责人,公司先后在本市普陀区、浦东新区等地租赁办公室作为实际经营地,通过线下、线上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2018年3月至6月,晟垣公司开设“管家金服”线上平台,由客服主管被告人王文君带领客服团队,通过互联网、电台广告推广等宣传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通过签订电子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部分投资款流经王文君银行账户。事发后,被告人王文君接励敏指示处理晟垣公司广告费退款等事宜。经审计,被告人王文君任晟垣公司客服主管期间,“管家金服”线上平台吸收报案人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700余万元,已支付返款980余万元,尚有本金5800余万元未兑付。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文君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励敏、赵建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个人陈述笔录、电子借款协议(打印版)及付款凭证等报案材料;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补充鉴定意见书;上海市静安区玫瑰园MOSH酒吧股权投资协议、消防工程合同及收条等材料;晟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房屋租赁合同;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王文君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君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文君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文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王文君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海晟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励敏(已判决)为实际负责人,公司先后在本市普陀区、浦东新区等地租赁办公室作为实际经营地,通过线下、线上形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中,2018年3月至6月,晟垣公司开设“管家金服”线上平台,由客服主管被告人王文君带领客服团队,通过互联网、电台广告推广等宣传方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承诺还本付息,通过签订电子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部分投资款流经王文君银行账户。事发后,被告人王文君接励敏指示处理晟垣公司广告费退款等事宜。经审计,被告人王文君任晟垣公司客服主管期间,“管家金服”线上平台吸收报案人资金人民币6700余万元,已支付返款980余万元,尚有本金5800余万元未兑付。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王文君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杨某某、吴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个人陈述笔录、电子借款协议(打印版)及付款凭证等,证明上述人员通过网上下载、注册管家金服APP,通过晟垣公司签订线上借款协议,被非法吸收资金等事实。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18年3月至5月在晟垣公司工作,通过网贷天眼公司帮忙推广过管家金服APP,广告费10余万元。法定代表人系赵建军、励敏是总经理。公司在浦东、普陀均有办公室,浦东公司的办公人员有10人左右,基本都是客服人员,客服主管叫王文君。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收条,证明其担任晟垣公司代账财务,任职时间2016年1月底至2017年年底,晟垣公司做投资理财,法人代表赵建军,实际负责人励敏和管玲娜,励敏主管公司所有事务,管玲娜负责公司和钱有关的事务。其离职后,2018年2月27日,管玲娜叫了一个叫王文君的男子到其家附近拿走了晟垣公司报税使用的IC卡,并签了收条。
4.证人赵某的证言、法律服务合同,证明其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7月25日,其律所与王文君签订过一份讨债的法律服务合同,王文君代表晟垣公司支付了75万给北京京城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网络公司),由对方公司帮助晟垣公司线上推广,王文君代表晟垣公司要求对方退还推广费等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公安机关搜查了同案犯励敏的住址,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并对扣押到的电子设备中的相关数据予以了提取。
6.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证明公安机关对相关账户查询情况及晟垣公司在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注册信息、服务器数据被依法调取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明涉案银行账户明细。
8.上海市静安区玫瑰园MOSH酒吧股权投资协议、消防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晟垣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同案犯励敏投资项目的情况以及晟垣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9.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2018年3月至6月,晟垣公司“管家金服”线上平台报案人交易金额XXXXXXXX元,已支付返款XXXXXXX.88元,尚有本金XXXXXXXX.12元未兑付。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文君的身份、前科情况以及到案经过。
11.同案犯励敏的供述,证明王文君负责在管家金服联系客户维系客户。
12.同案犯赵建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明其于2017年介绍王文君给励敏到晟垣公司开办线上APP,王文君负责管家金服的电脑,一直到2018年5月21日其被抓王文君还在晟垣公司做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文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世璋
人民陪审员 吴静娟
书 记 员 殷轶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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