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4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中地大楼B40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334097。
法定代表人:李丽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勇,男,苗族,1990年03月05日出生,住黔江区。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衢仲网字第23205号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罗勇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等。2020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2020年1月4日,被执行人通过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的“点融”平台签订了《借款协议》,并在当日收到3000元借款。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受让本案全部债权,并以权利人的身份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查明,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都未包括金融业务。
本院认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但通过其运营的“点融”平台吸收公众存款并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规定,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此类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并予以禁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23205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粟正均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石 东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1执1504号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娜: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8727.99元。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赵娜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缴纳8500元,向我院执行账户缴纳执行费50元。2021年6月7日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书面表示其余部分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放弃。至此,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峻诚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1执1487号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史峻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衢仲网字第25049号裁决书,执行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峻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12.0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峻诚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到位标的1962.03元(包含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21年6月3日将该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放弃其他全部款项并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中地大楼B403-2。
法定代表人:李丽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昆,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冬冬,男,汉族,住陕西省耀州区。
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徐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2020年9月2日作出的(2020)衢仲网字第229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佳润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通过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居间服务方)运营的“点融平台”与杨洋、林峰、王月芳在线分别签订《借款协议》,共借款5000元,并约定:“为便于通过法律程序集中维护出借人权益,出借人、居间服务方均同意在其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第三方催收服务商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商”),由第三方服务商统一向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等)进行追索,……”2019年12月31日,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其在中信百信银行的账户向被执行人转账5000元。协议约定年利率10%,借款期限12个月,分12期归还,每期应还439.58元,还款日为每月31号,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被执行人还款5期,总计还款3121.68元(其中本金1611.64元、利息166.68元、申请审批费234.06元、账户管理费120元、风险保障费920.85元、服务费8.31元、逾期手续费60.14元),第5期还款逾期。佳润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衢仲网字第22988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为杨洋、林峰、王月芳,但又约定权益受到实质损害时将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给第三方催收服务商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实质上是佳润公司从出借人处吸收存款,然后再贷款给被执行人,但是佳润公司和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均无吸收存款和放贷的经营资质。故佳润公司是以借款协议的形式掩盖其无金融经营资质的事实。另一方面,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无偿且无条件自动转让其合同全部债权,显然不合常理,本案的权利主体不明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佳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执行徐冬冬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李 华
审 判 员 徐 伟
审 判 员 汪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世平
书 记 员 曹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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